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漢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啓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9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