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