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建造執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宣峰間因請求返還建照、執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