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5號聲 請 人 即再審原告 領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梅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再審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對於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定之支付命令,係屬裁定之性質,聲請人對於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