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8,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016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