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得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8,177,467元云云,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且依起訴狀後附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3條約定:契約成立日原告應 給付賣方買賣總價之1成,而原告又自陳已其於民國100年1 月25日交付被告林明得850,000元、林勁廷26,000元之支票 ,並經被告提示兌現,是應可認前開876,000元(850,000+26, 000)之數額為系爭土地買賣價額之1成,即系爭土地之 實際交易價額應為8,760,000元(876,000x10),是以,本 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760,000元,而非8,177, 467元,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