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 告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冠誠環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260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