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建造執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被 告 王宣峰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宣峰間請求返還建照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遂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2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然原告 迄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按,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