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親親寶貝商行即李艮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7號上 訴 人 親親寶貝商行即李艮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稻嘉國際美容顧問有限公司即冠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7,69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