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35號原 告 東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五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88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4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