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茂生 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以上上訴人與蔡阿華等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716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869,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