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益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曹豊成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8,000元(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之範圍包含臺南市是官田區二鎮村00號南側增建工廠及西北側建物,前者依執行程序鑑定價格為3,788,000元,後者依原告陳報價值為800,000元,合計為4,5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700元,尚不足37,74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