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5號原 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順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7,43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