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萬7,43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