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川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0,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