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被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9,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608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23,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