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 告 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被 告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炳舜 被 告 王東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炳舜應連帶給付或被告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東一應連帶給付或被告王炳舜與被告王東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被告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炳舜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被告王東一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3、7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僅向被告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瀛公司)、王炳舜請求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00,2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嗣於 民國104年7月3日具狀,以被告王東一為被告台瀛公司之受 僱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追加其為被告,並於同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台瀛公司、王炳舜、王東一應連帶給付原告19,077,2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169頁)。經核原告前開所為追加被告與聲明之變更,其中追加被告王東一部分,其主張之基礎事實未變,且相關證據亦得以共用,此部分追加尚無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終結,又關於聲明請求金額之減縮,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揭規定,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台瀛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從事塗料、油漆 、染料、顏料之製造業務,與址設同市○○路00號之原告公司相鄰。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被告台瀛公司第一(西側)廠區南棟二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因倉庫儲存塗料材料等之可燃性溶劑洩漏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下稱系爭火災),且因被告台瀛公司前開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使與○○路0號、11號廠房共同退縮之防火巷距離變小,而○○路00號3樓及4樓廠房東側亦搭建等距採光用塑膠浪板,致火勢擴大後經前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造成鄰近之原告公司3、4樓倉庫內部物品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 導致4樓RC樓地板倒塌,3、4樓鐵皮外牆燒垮及等距採光浪 板燒失,雖經消防人員趕往現場滅火灌救,然原告公司之3 、4樓廠房仍全部燒毀塌陷,1、2樓全區遭受不同程度煙燻 、滲水及消防水漬、而受有損失。 ㈡就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火災鑑定書)所示之起火戶、起火處與起火原因等鑑定結論,原告無意見。至所載起火原因之研判,雖無法排除化學物質自燃之因素、無法排除人為進入蓄意破壞可燃性溶劑容器而引火之因素、無法排除因遺留火種(煙蒂)引火之可能性、無法排除起火處附近有可燃性溶劑外洩之可能。惟依被告公司員工於消防局訪談內容,及勘查起火處附近因貯存大量之易燃化學物質,另於火災發生當日早上9點左右尚有 員工至第一廠區2樓搬原料,距火災報案僅10幾分鐘,而可 燃性溶劑自然洩露蒸發濃度達爆炸下限,乃至遇引火源而產生氣爆,亦需有一些時間,復經清理挖掘起火處附近配電箱及其配線,採集電源線巨觀下並未發現有短路熔痕之跡象,且所有照明等電器用品,均非防爆型器具,在啟動與關閉電源之切換過程,都有可能產生電器火花等情,足認可燃性溶劑外洩為被告貯存不當之結果,而事故現場不特定火源產生之途逕,不外電器火花、化學物質自燃、人為蓄意破壞可燃性溶劑容器而引火、遺留煙蒂火種引火等情形,又化學物質自燃,衡情亦屬可歸責被告貯存不當所致;至人為蓄意破壞、遺留煙蒂火種引火等情,亦屬可歸責被告對人員之管制、管理不當所致;電器火花之產生,亦可歸責於被告未設置防爆型電器所致。故上揭不特定火源之產生,概均可歸責於被告。 ㈢系爭火災之發生既可歸責於被告,則被告台瀛公司、王炳舜、王東一應依民法第28條、第191條之3條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負連帶賠償責任: 1.被告台瀛公司位於○○路0號之廠房係製造烤噴漆之傳統產 業廠房,且貯存大量製造油漆之易燃有機溶劑等原料及油漆成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3款之規定,即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則被告台瀛公司所從事之工作,係危險性與有害性兼具之作業,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製造人。其應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6條第1項第2款 規定,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指:密閉有機溶劑蒸氣之發生源使其蒸氣不致發散之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或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始符法規。惟被告台瀛公司或無備置上開應置之安全設施,或因疏未定期保養,致發生可燃性溶劑洩漏之情形,而引發系爭火災,其自應就此過失所致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被告王炳舜為被告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屬消防法第2條所稱 管理人,詎其未依消防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等規定設置安全設備,亦未依公共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備標準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指揮監督保安監督人業務之推動及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致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造成火災,燒毀原告廠房財物,足見其執行職務確有疏失,且其疏失與系爭火災之發生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之規定,與被告台瀛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雖被告王炳舜主張刑事責任部分已受不起訴處分在案,惟上開不起訴處分,僅係基於公司分層負責之觀點,減免負責人之刑事責任而已,與民事侵權責任有無之認定係屬二事,民事法院自有獨立認定之權。 3.被告王東一於系爭火災生發時擔任被告台瀛公司之倉庫主管,負責該公司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製程、儲存及作業之指導及監督,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監督及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其明知被告台瀛公司廠區原料倉庫貯存甲苯等溶劑稀釋分裝之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爆燃現象,本應督導所屬員工對上該貯存作業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災之發生,竟疏未注意致系爭火災發生,使原告受有建物、營業設備、貨品、不能營運生產及清理火場、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等損失,足見其執行職務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被告台瀛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4.被告王東一為被告台瀛公司之倉庫主管並擔任保安監督人之職務,而被告王炳舜為被告台瀛公司之負責人,並為消防法上所定之管理權人。詎被告王炳舜、王東一於執行上開職務時,均因過失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已如前述,則被告王炳舜、王東一自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所受之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原告所受損害,前經訴外人允揚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允揚公司)出具之理賠公證報告(下稱公證報告)理算結果認損失金額為56,072,421元。嗣經本院另委由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稱經研院)鑑定結果建物減損之價額為19,364,391元、營業設備減損之價額365,609元、貨品 減損之價額24,293,691元、不能營運生產所受損失之減損價額572,556元、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費用1,553,124元,合計為46,149,371元,扣除保險公司已賠付之火險保險金27,072,155元,尚有損失19,077,216元應由被告連帶給付之。 ㈤原告否認就系爭火災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 1.消防局救災人員抵達火災現場後,立即以消防車之強力水柱佈線進行滅火工作,並無操作原告廠房內之消防栓,自無被告所稱原告之消防設備無法使用致影響救災之情形。且依火災鑑定書所附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搶救時狀況」欄所載:後甲61車到達現場後立即由指揮官指派佈水線延伸水袋由○○路00號周邊防護及搶救,出水約8小時;紀錄中並無任何出 水障礙之情事發生。再者,系爭火災報案時間為101年9月7 日上午9時17分,消防局出動各種消防車47輛及消防人員89 人參與搶救,直至同日上午11時35分才控制火勢,並於同日上午12時43分始撲滅,足見當時火勢猛烈迅速之程度,已非一般消防安全設備所得撲滅,更遑論單憑原告公司之一具消防栓,故縱使被告所指原告之消防設備無法使用屬實(原告否認),仍不能證明系爭火災得因原告公司之消防設備正常使用而不致延燒至原告公司或防止延燒擴大。 2.原告廠區防火巷之設計,本非供消防車出入救災使用,且防火巷內雖堆放有少量紙箱,然於系爭火災當時並未造成妨礙救災之情形。 3.本件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公司之○○路00號廠房3、4樓東側(鄰○○路0號)鐵皮外牆有搭建採光用之塑膠浪板,縱依被 告所辯,該塑膠浪板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10 條第2款規定應具有半小時之防火時效,然系爭火災初期係 由○○路0號廠房大量濃煙挾帶少量火苗向西竄出,火勢本 尚未延燒至○○路00號3、4樓,然基於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火勢始藉由前開被告公司所搭建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而蔓延進入○○路00號,再參以當日火勢之猛烈迅速,縱原告已依前開規定使用具有半小時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亦無法阻止火勢因被告台瀛公司搭建遮雨棚致防火巷距縮短,順勢向西並往上延燒至原告廠房。故被告指稱原告須因此負與有過失責任,亦無可採。 4.被告又指稱原告公司分別於101年9月14日及同年月25日再發生兩次火災,致生損害擴大等語。惟查,上開2次起火原因 均為3樓鐵皮塌陷處之前火場堆積物復燃,且原告廠房之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導致4樓RC樓地板倒塌,造成3樓與4樓經燃 燒後合成一個樓層,已如前述。而允揚公司分別於同年月10日及12日派員進行現場查勘時,為避免損失擴大評估現場並針對貨物搶救部分研議後,已請原告緊急將煙燻水漬受損貨品運至原告位於○○路00號二廠廠房。故縱有發生前開兩次復燃情形,亦不足認有造成損失擴大之情事。 ㈥聲明:被告台瀛公司、王炳舜、王東一應連帶給付原告19,077,2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 ㈠就系爭火災之起火戶、起火點、起火原因及被告有無過失乙節,火災鑑定書固以目擊者於消防局之談話筆錄及相片資料為基礎,研判起火戶係被告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號 之廠房,惟查: 1.火災鑑定書所附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所載「到達前狀況」第㈢點「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救災人車經由德興路左轉新都路直行時即發現黑色濃煙燻天,到達時部分建築物已陷入火海,且有聽聞爆炸聲響。」之內容,可知消防人員到達現場時,建築物已起火燃燒。惟火災鑑定書所載相片編號13之畫面中僅可見濃煙,其拍照時間應早於消防人員到達前。則該等照片係何人所拍攝、其真實性如何、是否適宜作為判斷起火戶之基礎,尚非無疑。 2.目擊者於消防局之談話筆錄,因非屬證人經具結於審判中所為陳述,無從以任何方式擔保該等目擊者所述內容真實性。且其中目擊者方德興係原告公司員工,其陳述是否有偏頗非屬無疑;目擊者侯清順則僅在西側防火巷查看,且原告公司遭燒毀之廠房位於3、4樓,距1樓地面有相當距離,如原告 廠房當時係悶燒狀態,其未必可單純由建築物外觀得知。消防局火災鑑定書僅由被告台瀛公司廠房內狀況研判起火處、起火原因等,有失嚴謹。 3.依被告台瀛公司96、98至101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 、97、99、101年消防防護計畫、97、98年公共危險物品各 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99年1月至102年1月電氣檢查申 報、96、98年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100、101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100年臺南 市消防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及消防局火災鑑定書附錄所附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歷年檢查結果可知,被告台瀛公司於廠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等均合格,則被告台瀛公司就消防設施及公共危險物品如可燃性溶劑等之儲存並無設置或管理之疏失,應屬可認,如原告欲主張被告台瀛公司有過失,自應積極舉證以實其說,而不宜單純以消防局火災鑑定書所推論之「可能性」認定被告台瀛公司有過失。 4.火災鑑定書內容固於起火原因乙欄記載「依本局行政調查結果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漏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比較大」,並載明起火地點及起火處係位於被告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二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等語,惟就系爭火災之發生原因為何、被告是否有過失責任、消防局據以認定系爭事故起火原因、起火戶、起火點之基礎為何等事項,並無從由此釐清。 ㈡被告台瀛公司所生產製造者為ROSH環保塗料,是否屬原告所指之「危險及有害事業」,或是否屬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規範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仍待確認。且被告台瀛公司之作業性質與民法第191條之3立法理由說明所例示之「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填裝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等事業亦屬有間,難認本案有該條適用。縱認被告台瀛公司所營業務屬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危險事業,惟由被告台瀛公司歷年於廠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等均合格可知,被告台瀛公司就消防設施及公共危險物品如可燃性溶劑等之儲存並無設置或管理之疏失,可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依民法第191條之3但書規定,即不應逕課予被告台瀛公司損害賠償之責。 ㈢就經研院鑑定報告表示意見如下: 1.建物減損部分: ⑴經研院鑑定報告依原告所提之理算表單價為基礎,以其判斷可認列之項目、數量計算出重建總費用,經折舊後再用以與前「重置成本」計算分析之結果對照,認落在重置成本計算之金額範圍內尚屬合理。惟查: ①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概念,有賠償責任之人應負擔之損害賠償範圍,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故本件所應鑑定者,應係「原告所有資產(含建物、營業設備及貨品等)因系爭火災發生後所減損之價額」,而非「原告公司所需重建費用」。原告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應係遭燒燬之3、4樓廠房,自89年興建,歷12年折舊後所殘餘價值,是於計算其價值時,自應以89年之造價為基礎計算殘餘價值。鑑定報告未審酌其情,逕以98年臺南市政府提出之建物造價調整後計算「重建成本」,再以原告請求之火災發生日後所需重建或修復費用明細估計算出「重建(維修)費用」,其鑑定內容與本院囑託鑑定之事項顯不相同,難認可採。 ②因系爭火災燒燬之建物範圍係坐落○○路00號3、4樓鐵皮廠房,惟經研院鑑定報告並計入該廠房1、2樓重建(維修)費用,則原告應就該等費用之支出與系爭火災有因果關係且有必要等節負舉證之責。 ③經研院鑑定報告誤以鋼骨造或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折舊率1%、耐用年數60年、殘值率40%為估計算分析折舊計算標準,而非引用鋼鐵造建物之相關數據,其所為結論,顯難可採。⑵縱依鑑定報告所載折舊計算法,其於重置成本之計算分析結果非屬無疑: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6條規定,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應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而該會研訂之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就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之工場用場房經濟耐用年數為15年,縱係鋼筋(骨)混凝土建物之經濟耐用年數亦僅有35年。故原告因系爭火災受損之3、4樓鋼鐵造廠房外皮為鐵皮及等間距塑膠採光罩搭建,已使用12年,接近耐用年限15年,經折舊後,其殘值應僅餘全新建物價值之1/5(折舊額計算式:全新建物價值× 12/15)。經研院鑑定報告未說明其何以採用臺南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表為計算折舊之依據,即逕以耐用年數60年計算原告公司受損廠房之折舊情形,顯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不符,難認無瑕。且實務上使用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或標準相同之行政院財政部台86財字第52051號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 因火災滅失之不動產計算折舊基礎者,所在多有,是原告主張不宜以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計算本件不動產折舊標準,顯不足採。 ⑶經研院鑑定報告以98年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所載鐵造建物造價每坪5,023元至7,997元之價格僅為單純外觀重建為由,「調整」為15,000~24,000元計算重建成本,惟依98年4月3日修正之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4第1項第3款規定,鑑定報告所引用之 98年間重建單價係依「建築改良物主體構造材料及裝修材料查估」,似與鑑定報告指稱98年間造價僅為單純外觀重建而不含裝修之情相異,則鑑定報告未說明所謂「調整結果」如何得來而逕予「調整」、墊高重建單價至政府公布標準之3 倍以上,顯難認公正可採。縱依101年度臺南市房屋標準單 價表,鋼鐵造4樓建物每平方公尺單價應為2,400元(即每坪7,934元),遠低於鑑定報告所載調整後標準。再者,遭燒燬之原告○○路00號3、4樓廠房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如依鑑定報告所引用98年4月3日修正之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與合法登記在案之建物適用之賠償標準有異,而僅得以該條例就合法房屋重建價格之50%請求。鑑定報告未慮及此節,逕以「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所列補償標準加以「調整」後認定重置成本,其結論似難謂無瑕。 ⑷原告○○路00號3、4樓於系爭火災發生前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重建後,原告仍未為該等建物之保存登記。則該等重建後建築是否與原本因火災燒毀之建物相同,或另有變更建材、增加原本所無之支出等,觀諸以原告公司設有內外帳等二套帳冊以因應會計師簽證、報稅等所需之做法可知,並非無疑。經研院鑑定報告雖已剔除原告將原本之停車場改建為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之支出,惟就其餘不動產重建或修復工程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並未詳予審酌。經比對經研院鑑定報告所列細估計算分析與允揚公司公證報告建築物損失理算表,鑑定報告除就第三節第壹、一、1、2、3、8項次為實際進行丈量外,其餘項次均未確實核對原告實際必要支出,致有多項業經公證報告核算與原告所提供之「請求賠償項目清單明細」不符,鑑定報告仍依原告所提清單數量計算認定原告公司重建費用。該部分金額與允揚公司公證報告之差額達1,507,911元,自難認經研院鑑定報告已就原告所受損失為詳 實查核,其結論尚非可採。 2.營業設備減損部分: ⑴因原告所有之機器設備諸多已逾耐用年限,故允揚公司公證報告係以成本預留三成採平均法攤提計算其折舊殘值。惟該等財產目錄上所有機器設備是否均放置於○○路00號廠區,及該等機器是否均正常運轉,或其折舊計算是否合理等均屬不明。 ⑵原告應提供火災後截至目前為止因火災損失重置之財產名稱及取得資產憑證,用以確認重置成本之估列適當與否,並證明損失機器設備於生產過程中之必要性,據以推估火災前相關設備是否能正常運轉或已損壞閒置。 ⑶因原告並未提供任何購買憑證,經研院鑑定報告遂於比對原告請求賠償項目清單明細及國稅局「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內容後,認第79頁核對結果表中可認列者為項次4至7、8、10、13至26及項次1中C158、C159部分,合計金額為365,609元。惟其中除C158、C159及項次4至7 合計183,661元部分為「僅請求總價與申請金額不同而以國 稅局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為準」者外,其餘就金額及「取得日期」均不同者,鑑定報告亦以「可能僅是誤值日期」為由逕予認列,其結論恐屬有瑕。 3.貨品減損部分: ⑴原告所提之允揚公司公證報告所載理算金額9,056,706元並 未記載計算折舊之依據,難認可採。 ⑵就貨品減損價額部分,經研院鑑定報告除未以實際進口憑證單據為準、未查核存貨積材是否符合實際建物容積而逕依原告公司所提出予國稅局之清單計算損失數量,其結論自難認有據。 ⑶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4年7月27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中,原告公司會計師就101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第30頁所載,原告公司申報火災損失僅有2,771,357元,其中查核說明處記載「火 災損失報備金額31,524,094元(取得報備核准函)+災後清理費用519,418元-廢品出售(開立發票)2,200,000元-理賠收入27,072,155=2,771,357元。」等文字。故縱依原告 申報經國稅局核定之火災損失,加計災後清理費用並扣除廢品出售及保險理賠收入後,亦僅有2,771,357元。 ⑷公證報告針對存貨損失資料係以原告提供截至火災發生日公司存貨電腦系統數字扣除盤點未受損數字作為求償依據,惟該等系統存貨紀錄如未經驗證,其正確性尚有疑義。又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資料未註記機器設備及存貨積材之體積、廠房內存貨、機械之放置位置及占用面積等,致無從以積材核算公證報告內所載存貨是否有浮報之情。且經檢視事故相片檔案及相關清點表,其中有多項貨品無損害盤點照片為證,或數量不一致之情。 ⑸經比對經研院鑑定報告第80頁以下之表單與公證報告貨物損失理算表,經研院鑑定報告未扣除預估成品呆滯貨物跌價及廢鐵殘值以計算淨損,顯有瑕疵。又公證報告就預估成品呆滯貨物跌價固依99年、100年提列備抵跌價損失平均計算比 例為2.56%,惟依被告所提附件一,原告公司求償之貨物損失中,屬「內銷退回」及「特價品A」者金額合計達5,074,540元,占其請求貨物損失總額之20.88%,可知原告求償存貨損失中「內銷退回」及「特價品A」乙類應係多年度之呆滯品累積,殘餘價值如何、是否仍有銷售可能均屬有疑,其若再出售之價格必定低於正常商品,故於計算理賠金額時亦應予以減價計算。然原告向國稅局報備災害損失金額時,無論正常品或呆滯品均係以帳面金額(成本金額)為據,顯見原告實際損失金額應更低於其申報予國稅局核定之火災損失數額2,771,357元。經研院鑑定報告所認定之貨損未慮及此 節,金額實屬過高,自難謂精確可採。 4.不能營運生產所受損失部分: ⑴原告已將主要生產線均移至大陸地區,其在台業務非屬一般家電製造公司,而多以大陸進口台灣裝箱貼標方式營運,則該等維裝或貼標分包,是否需要大範圍進行生產廠房重建後方能運轉,尚非無疑。且若原告公司僅有火災發生後之○○路00號廠房為重要生產基地,則火災後營收應重挫或停滯,然根據火災事後原告公司每月營收報表資料,其營收於火災後竟大幅度上揚,與經驗法則不符。 ⑵原告公司於系爭事故發生後已搬遷至同市○○路00號,則其主張高達9個月之營業損失,並以前一年營業額推估計算營 業減少額度作為求償依據,其請求合理性尚非無疑。 ⑶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21頁第肆、二、㈡記載,依原告提供之 資料,「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後至當年12月份為止,仍有 正常之進貨與銷貨紀錄」,亦即本案火災應未導致原告公司有不能營運生產之情。經研院鑑定報告於第肆、三點似逕將原告公司有正常進銷貨紀錄之期間限縮於101年10月1日即將廠房搬遷新仁路期間,而認定原告公司不能營運期間為101 年9月7日至同月30日止,其結論尚有矛盾之處。 5.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費用部分: 原告並未就因系爭火災發生後所新增之額外費用有無支出必要性、有無因果關係等節,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雖提出租用○○路00號處所之租賃契約及租金發票,並稱其將倉庫遷至○○路00號,惟並未提出廠商進、出貨單、水電費等單據證明原告公司貨品確存放於○○路00號或○○路00號處並營業,故認仍不能證明確實有租賃廠房營業之事實,鑑定報告結論就此二部分分別估計原告公司受有785,000元、83,434 元之損害,恐難謂有據。 ㈣原告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與有過失,且其過失比例高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1.依火災鑑定書所附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搶救時狀況欄,雖未載明救災當時原告廠房內消防栓無法使用之情,惟由其中第㈠點可知,當時使用之消防栓應均係位於現場新忠路及新孝路上,並未使用原告廠房內消防栓。 2.原告因未維護廠房內消防設備致消防栓未發揮應有功能及違法於防火巷堆積物品等節,業經證人林志青、王炳獻於另案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當庭證述在案。 3.火災鑑定書中「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第三、㈡2 、3點已明載,原告所在之「○○路00號廠房3樓與4樓東側(鄰○○路0號)鐵皮外牆,搭建採光用之塑膠浪板,此等均為造成火勢蔓延之主要因素」、「○○路00號3樓與4樓鐵皮外牆搭建之等距塑膠浪板,無力招架高溫輻射熱及鐵皮外牆之熱傳導,火勢始由○○路0號蔓延進入○○路00號」,參以 鑑定書所附相片編號65(即該鑑定書第87頁上方照片),亦顯然可見原告廠房使用無防火功效之塑膠浪板作為主結構外牆之情。是原告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 第2款本文規定設置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而採用不具法定防火時效之塑膠浪板作為外牆,係造成火勢蔓延之主要因素。 4.原告因火災燒燬之○○路00號3、4樓係屬未經合法申請建照、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其廠房主要構造及內部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第79條以下規定以防火材料建造並為必要之防火區劃,均屬不明。故系爭火災發生時,原告廠房3樓以上支撐4樓樓板之H型鋼受熱軟化彎曲,致4樓樓地板倒塌,3、4樓經燃燒後合成一個樓層,灌救困難,救災過程中甚而需以挖土機將悉燒之堆積物清開灌救始能完全撲滅火災。是原告因建築違章廠房使用,增加火災時灌救之困難度而致損害擴大之情形至明。 5.原告廠房陸續於101年9月14日及同年月25日又分別發生二次火災,並經消防局前往滅火,該局判斷之後二次火災原因均為「前火場堆積物復燃」。然系爭火災發生於101年9月7日 ,下一次火災則發生於同年月14日,相隔已達七日之久,餘火是否會悶燒超過七日,已有可疑;再者,101年9月14日之火災發生過後,依一般社會通念,原告就火場安全應會加強注意,詎於同年月25日在同一地點竟又發生火災,顯然匪夷所思。是原告可能因故意過失致於101年9月14日、25日再度發生火災,造成損害擴大及其增加之損害金額。 ㈤被告王炳舜雖為被告台瀛公司負責人,惟被告台瀛公司係有一定規模之企業,就廠房現場之管理另設有現場負責人、防火管理人及保安監督人分別就其職務內容負責,尚難以火災發生結果逕認被告王炳舜有過失存在。且被告王炳舜因系爭火災所涉嫌之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488號給予不起訴處分在案,顯見被告王炳舜就系爭火災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存在。又過失責任之認定,觀諸民法並未就過失為特別規範乙節,應與刑法規定之過失責任基本上為共通,亦即如無法課予其就細節事項之注意義務,自不能以損害結果之發生反推負責人有過失之責。被告台瀛公司已依法設有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等分別就其職務內容負責,且歷年來於廠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等均合格,則應可認負責人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之處,自亦無過失責任可言。 ㈥依臺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緩起訴處分書認定系爭 火災致因「可燃性溶劑洩漏」,並進而判斷火災發生時於被告台瀛公司擔任倉儲主管之被告王東一應負過失之責,仍係基於火災鑑定書所載。然火災鑑定書就系爭火災起火原因,僅以「不排除『可燃性溶濟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並非百分之百確定係因倉儲失當所致,自不應逕就此認定被告王東一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連帶對原告負賠償之責。至被告王東一雖於上開刑案偵查中承認有倉庫儲藏之可燃性溶劑洩漏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致生火警之過失行為,惟此係因被告王東一現於外地工作,為求儘速終結刑事調查程序,利害權衡下所為訴訟上選擇,亦不能以此作為判定被告王東一就系爭火災之發生有無過失或其何等行為與系爭火災之發生有無因果關係之依據或佐證。 ㈦綜上,被告台瀛公司非屬民法第191條之3之危險製造人,且原告迄未舉證證明被告台瀛公司、王炳舜、王東一有何故意過失致侵害原告權利,原告提起本訴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曉諭闡明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1.原告從事電扇及其另件、汽車用電扇、電扇馬達、排風機、果汁機、電爐、電鍋、烤麵包機、電烤箱、煤油爐、烘被機、電磁爐、加濕機、熱風扇、電熱水瓶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電暖器、空氣濾清器、吹風機、洗碗機、電烤盤、咖啡壺、電熨斗、除濕機、絆肉機、絆拌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榨汁機、家用及車用冷氣機、電炸鍋、吸塵器、電動冰淇淋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之公司,設址臺南市南區○○路00號。被告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從事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漆料、塗料批發業;染料、顏料批發業等業務之公司,設址臺南市○區○○路0號,法定代理人 為被告王炳舜。兩造公司比鄰而設。 2.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被告台瀛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號第一(西側)廠區南棟二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原告公司位於臺南市南區○○路00號廠房3、4樓發生火災,致原告上開廠房及廠內貨物、機器設備受損。 3.火災發生時,消防局滅火時並無操作原告廠房內之消防栓,原告公司東側防火巷口於火災時有放置紙箱一堆。 4.101年9月14日6時44分及101年9月25日23時07分,消防局有 接獲原告廠房火災報案電話,均有派遣消防車前往處理,消防局函覆關於起火原因均為3樓鐵皮塌陷處之前火場堆積物 復燃。 5.原告之90年度至98年帳冊憑證:90年至98年傳票(應付、應收、轉帳、支出)、會計明細帳冊、401申報書、銀行對帳單及成本報表(進銷存明細表、直接原料成本明細表、產品成本明細表)於火災中已滅失,原告並已報經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備在案。 6.火災發生時被告公司西側第一廠區南棟二樓原料倉庫貯存之成品及原料有如本院卷㈠第210頁至第224頁所載,物質安全資料表如光碟片所載,庫存數量單位為公斤。 7.訴外人明台產物保險公司、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向被告公司提起代位行使原告之請求權訴訟,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3年11月14日判決被告公司應給付明台 產物保險公司13,298,554元、華南產物保險公司13,298,554元,及均自10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後經被告公司提起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號,嗣於104年4月8日和解成立。 8.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8488號就失火燒毀建物案件對於 被告王炳舜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9.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允揚公司公證報告,被告對於形式上真正沒有意見。 ⒑被告王東一於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時擔任被告台瀛公司之 倉庫主管,負責該公司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製程、儲存及作業之指導及監督,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監督及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並明知公司廠區原料倉庫貯存甲苯等溶劑稀釋分裝之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氣爆燃現象。 ㈡)爭執事項: 1.被告台瀛公司是否係民法第191條之3所定之危險製造人?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被告王炳舜、王東一就系爭火災發生是否有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並應與被告台瀛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3.若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理由,則得請求之損害金額若干? 4.系爭火災之發生原告是否與有過失?是否有民法第217條過 失相抵之適用?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 1.系爭火災是被告公司員工於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撥打119電話報案有發生火災,其後共有60幾通報案電話湧入,消 防局接獲通報後隨即出動消防車47車及消防人員89人前往現場灌救,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亦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跡證之蒐集,復於同年月8、10、12日至現場勘查、採證並訪談相 關人員後,製有火災鑑定書,業經本院向消防局調取在案,有該局102年7月31日南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㈠第182頁)及所附系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外放,未附卷)可憑。 2.原告主張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本院綜合火災鑑定書之內容,及相關證人之證述等,判斷系爭火災起火戶、起火處與起火原因如下: ⑴火災當時僅有被告台瀛公司之○○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原告公司之○○路00號廠房3、4樓燃燒,其餘各廠棟均未受火延燒,火災初期時只有大量濃煙挾帶少量火苗(參見火災鑑定書照片編號13、第61頁),由○○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竄出,尚未延燒至○○路00號,基於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先經9號第一 廠區南棟2樓屋頂西側加蓋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 並藉由11號3樓與4樓鐵皮外牆搭建之等距塑膠浪板(見火災鑑定書照片編號64、65、第86、87頁),無力招架高溫幅射熱及鐵皮外牆之熱傳導,火勢始由9號蔓延進入11號3樓與4 樓廠房,參酌證人即目擊者方德興於101年9月11日於消防局陳稱:火災發生時伊在原告公司2樓線上區維修作業,聽到 台瀛公司傳出爆炸聲,伊走到鐵捲門開口處發現黃色煙霧由台瀛公司2樓室外梯北側窗戶竄出,台瀛公司員工持滅火器 往2樓滅火,不久看到該處有黑煙冒出,隔沒幾秒火舌就竄 出了,當時原告公司尚未受火煙波及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39頁談話筆錄),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侯清順於消防局陳稱:火災發生時,伊在被告公司1樓製造區工作,先聽到火警 警報器聲音約10秒就聽到2樓倉庫傳來巨大爆炸聲,當時火 勢集中在台瀛公司工廠2樓倉庫,隔壁原告公司尚未起火燃 燒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21頁談話筆錄),核與消防局火災發生時據報到達現場初期所觀察之情形相符,堪認系爭火災之起火戶應為被告台瀛公司之臺南市○○路0號廠房。 ⑵又消防局人員觀察燃燒後○○路0號僅第一廠區南棟2樓受火燃燒,且以中段及南側較為嚴重。第一廠區南棟2樓南側因 貯存大量硬化劑,火載量大造成消防搶救上之困難,乍看之下似乎南側燒損較中段嚴重,然檢視中段與南側之固定機具及物品,如堆高機、三層鐵架等燒損情景,均以面向中段西側偏東較為嚴重。另檢視2樓中段屋頂鐵皮及東、西側三層 鐵架燒損情景,均有類似氣爆上推之情形,以及中段西側經分裝之硬化劑有溢出燃燒現象,而西邊尚屬完整,甚至有容器蓋未爆開之情景,顯示火應是由中段西側偏東處起燃,並帶有非定位爆炸型態之爆燃火勢向四周現場蔓延。又○○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中段經清理挖掘,其帶有非定位爆炸型態起燃之處所附近,即2樓中段西側並未發現有明顯之爆炸 坑洞,參以證人即原告公司員工方德興前開於消防局陳稱:伊是在被告台瀛公司2樓室外梯北側窗戶發現竄出黃色煙霧 及火舌等情,而其所指煙霧冒出之窗戶位置即是位於○○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中段西側三層鐵架之西邊窗戶(見火災 鑑定書第87頁照片編號66、第54頁圖六),及證人即原告公 司品管課長張長春於消防局陳稱:伊當時站在○○路0號與 11號防火巷北側,看到被告公司第一棟(西邊)廠房南側2樓有一個類似煙囪附近冒煙(見火災鑑定書第37頁談話筆錄) ,證人即台瀛公司員工侯清順於消防局訪談時陳稱:伊當時與副主任陳信元在工廠西南側1樓製造區一起調配樹酯及色 粉以製造油漆,先聽到火警警報器的聲響,約隔10秒便聽到2樓倉庫傳來巨大爆炸聲,伊率先上2樓倉庫查看,但走到2 樓樓梯口時發現濃煙密布,伊受不了濃煙刺鼻便回到1樓, 後來跑到西側防火巷查看時發現2樓倉庫的窗戶有濃煙及火 舌竄出,當時東富公司尚未起火燃燒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21頁);證人即被告公司廠務副主任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伊在第一廠區1樓製造區倒色粉時聽到警鈴聲接著爆炸 聲由上方2樓倉庫區傳來,伊由樓梯欲往2樓,因煙與熱氣太大不得進入就撤退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29頁);證人即台瀛公司業務專員王炳獻於本院另案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案 件審理時證稱:系爭火災發生當時,伊在被告公司○○路0 號第一廠區北棟(見該案卷㈠第105頁標示丁處),伊在早 上九點零幾分聽到火災警鈴響了,便請女助理撥打119,並 前往火災發生的地點了解狀況,當時只看到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東側位置有濃煙冒出(見該案卷㈠第106頁標示戊處)等語,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見該案卷㈡第174頁反面至175頁),由前開原告公司員工方德興、張長春發現被告台瀛公司發生火災之相對位置,及被告台瀛公司員工侯清順、陳信元與王炳獻所稱聽見2樓倉庫發出爆炸聲, 及自2樓東側窗戶濃煙冒出之位置,均與前開消防局人員研 判位置相符,應可認定系爭火災之起火處係在被告台瀛公司「○○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 ⑶證人即被告台瀛公司員工侯清順於消防局訪談時稱:2樓係 無人看管的倉庫,存放大量樹酯、色粉、硬化劑等製作油漆原料,火災前10分鐘,陳信元有上2樓倉庫拿取10公斤色粉 ;台瀛公司在好幾年前曾發生3次小火災,都自行撲滅,2次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1次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語 (見火災鑑定書第21至22頁);證人即被告台瀛公司廠務副主任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台瀛公司主要生產油性油漆,也會生產自動噴漆;火災發生前,伊曾至第一廠區2樓倉 庫以手推車搬運4包樹酯顆粒原料、黑色顏料及半包色粉,2樓原料倉庫南側擺放之200公升大圓筒均為硬化劑,1加侖4 方桶及1公升四方罐均是分裝過的硬化劑,以及一些紙箱與 PE膜,2樓原料倉庫除存放較大量之經分裝過尚未出貨的硬 化劑外,還有一些品質不佳或已經化學反應過硬化倒不出來的硬化劑,且在火災發生前有進一批硬化劑至2樓倉庫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27至28頁);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黃清風於消防局訪談時稱:2樓原料倉庫存放大量硬化劑、鋁漿、色 粉、樹酯、添加劑等原料、推高機及1套廢氣過濾設備,廢 氣過濾設備是因一廠區後方1樓製造區調配油漆時會產生粉 塵、有機溶劑揮發氣體等,我們設計抽風管,以強力馬達將粉塵、有機溶劑揮發氣體等抽至2樓廢氣過濾設備,經濾袋 及活性碳過濾後排放至廠外,另外2樓倉庫有使用日光燈照 明設備、昇降機及推高機用電;硬化劑、樹酯、添加劑有添加約20至30%的MPA(2-甲氧基-1-乙酸甲乙酯)或甲苯、二甲苯,因有機溶劑有稀釋作用,可降低硬化劑、樹酯、添加劑的黏稠度,易於傾倒取用,而調配油漆時有時會使用硝化棉,但叫多少量就使用多少,不會有存貨;伊來工廠後不曾發生過火災,但聽說之前有發生火災;本件火災的發生,依現場使用情形,伊想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大概是電器火花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30至31頁);據此堪可認定被告台瀛公司於起火處貯存有大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酯、添加劑等高揮發性且具易燃性等製作油漆之原料。復依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硬化劑之分裝會加入甲苯等溶劑稀釋攪拌,以及第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除硬化劑原料外,尚有存放較大量 經分裝過的硬化劑,且第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裝化學物質之 各式鐵桶曾有破裂的情形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28、29頁),以硬化劑原料本身就含有25%1-甲氧基乙酸丙酯-2(=2-甲氧基-1-乙酸甲乙酯)之有機溶劑,該等可燃性液體如外洩 ,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達爆炸下限再遇引火源,可能產生非定位氣爆型態之爆燃現象,佐以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侯清順、李永隆及蘇文瑞於消防局訪談時亦均稱有聽到爆炸聲(見火災鑑定書第21、23、26頁)。則系爭火災似無法排除起火處附近有可燃性溶劑外洩之可能,並有生產流程圖、甲苯、1-甲氧基乙酸丙酯-2之單全資料表可參(見火災鑑定書第94、101頁)。 ⑷經消防局清理挖掘起火處附近配電箱及其配線,採集電源線巨觀下,並未發現有短路熔痕之跡象,又被告台瀛公司所使用之電器用品均非防爆型器具,其中傳統日光燈為電器放電方式,點亮燈管時可能產生電器火花;推高機之動力為電力馬達,在蓄電池未使用負載時會產生自我放電現象之過程中,不排除有產生靜電或電器火花之可能性;緊急照明燈、廣播設備及載貨昇降機在啟動或關閉電源之切換過程亦可能產生電器火花,而前述證人侯清順於前開消防局訪談時稱被告公司曾發生3次小火災,2次是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1次是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語,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黃清 風於前開消防局訪談時亦稱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是電器火花等語。又被告台瀛公司2樓原料倉庫貯存硬化劑中,存有 25%1-甲氧基乙酸丙酯-2之有機溶劑,其蒸氣壓於20℃時為 5m bar,閃火點約46℃,爆炸界限為1.5~1 0.8%( vol),另為稀釋使用而添加之甲苯,蒸氣壓於20℃時為22mmHg,閃火點約4.4℃,爆炸界限為1.2~7.1%( vol),有物質安全資料 表附於火災鑑定書(第109至124頁)可憑,因此本件不排除可燃性溶劑外洩,蒸發之蒸氣遇前述可能產生電器火花之不特定火源,醞釀成爆燃之火災型態。基此,在無法排除人為蓄意破壞及貯存不明化學物質不當之情況下,研判系爭火災之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 ⑸再依據被告王東一於消防局訪談時陳稱於火災當日上午9時 前曾經上去第一廠區2樓搬貨,由貨梯送往第一廠區1樓經由第2廠區出貨,過程都未發現任何異常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35頁),證人即台瀛公司員工侯清順、李永隆於消防局訪談時陳稱於火災發生前10分鐘台瀛公司廠務副主任陳信元有上2樓倉庫拿取10公斤色粉之情(見火災鑑定書第21、23頁),證人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則自承於當時上午9時許,曾至 第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以手推車搬運4包樹脂顆粒原料、黑色顏料1包及半包色粉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27頁),是系爭火災發生前,除證人陳信元及被告王東一,且最後進入倉庫之人為陳信元外,無其他證據可見有其他人再進入系爭起火處之倉庫,而陳信元不否認該處儲裝化學物質之各式鐵桶曾有破裂之情。又本件火災經消防局鑑定結果,研判系爭火災之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該鑑定書製作人即火災時擔任臺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調查股股長王朝成於103 年度偵字第3335號偵查案件時更進一步證稱:現場倉庫為違建,存放有硬化劑等物,且有過量貯存之情,硬化劑取出後未將其收藏的蓋子蓋好,會產生可燃性氣體,系爭火災主要原因是氣爆,因為氣爆所以跟可燃性溶劑外洩有關,而外洩可能是人為及貯存不當,而當日早上發生氣爆時員工都在上班,只有陳信元上去拿東西,其他人未上去,所以人為機率更小,現場只有簡單消防設備,沒有瓦斯外洩感知器,可燃性外洩會產生氣體,這種氣體需要瓦斯感知器才能警報,且貯存硬化劑容器沒有控管好,因為現場看到容器蓋子有的還蓋住,如果有蓋好,桶子是直接爆裂,不會蓋子彈開等語屬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見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偵卷第114頁反面至第116頁),更足認「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實係被告台瀛公司對起火處所貯存之可燃性溶劑之貯存控管不當所致。 ⑹被告或擷取火災鑑定書所附照片編號13所示濃煙不知拍攝時間、目擊者未經具結無從擔保證述之真實性,及原告公司員工方德興之陳述偏頗原告等,質疑鑑定書之可信性,然上開火災鑑定書研判火災起火戶,非僅根據照片編號13,尚有其他諸多跡證,消防局亦非僅參考原告公司員工方德興之談話內容,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方德興之談話有故為偏頗之情,況證人等於火災發生時為釐清火災發生原因即時接受消防局訪談,當時尚無談及責任歸屬與賠償問題,其證詞之目的單純而應未受污染,自不因未經具結而降低其等證詞之可信性,是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自非可採。 ⑺綜上各節,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應係被告台瀛公司就起火處堆可燃性溶劑之貯存控管不當,使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且因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 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原告公司之防火巷距 變小,致火勢擴大後經前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延燒至原告公司乙節,應堪認定,原告據此之主張自可採信。㈡被告等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再「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另「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3、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人雖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因其本身不能自行活動,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觀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參照)。又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立法理由為:「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故被害人對於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請求損害賠償,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給他人之危險性,且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加害人有可歸責之故意或過失及其間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民法第28條所謂「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並不以因積極執行職務行為而生之損害為限,如怠於執行時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236號判例意旨參照)。 2.被告台瀛公司應負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製造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⑴被告台瀛公司經營項目為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批發等業,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4頁),被告王炳舜於消防局訪談時亦自承位於○○路0號之公司, 設有製造生產部門(見火災鑑定書第43頁),又系爭火災起火處係位於台瀛公司2樓無人看管的倉庫,其內並存放有大 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酯、添加劑等製作油漆之原料,且原料倉庫貯存硬化劑中,存有25%1-甲氧基乙酸丙酯-2之 有機溶劑,依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其蒸氣壓於20℃時為5mbar,閃火點約46℃,爆炸界限為1.5~1 0.8%(vol),另為稀釋使用而添加之甲苯,蒸氣壓於20℃時為22mmHg,閃火點約4.4℃,爆炸界限為1.2~7.1%(vol)等情,亦如前述,上開原料顯具有揮發性高及燃點低之特性,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3款之規定,即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則被告台瀛公司所經營之事業及其工作,有生損害於他人之高度危險。 ⑵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依其立法理由,僅須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即足當之,所示各種危險事業或活動,僅係舉例,而非列舉,並無將法條本文所規範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限於所舉例者之意。被告以台瀛公司生產者為環保塗料是否為「危險及有害事業」,亦非民法第191條之3立法理由所舉例之事業,而認無該條之適用,尚非有據。被告又辯稱其96、98至101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請書、97、99、101年消防防護計畫、99年1月至102年1月電器檢查申報、97、98年公共危險 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100、101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96、98年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100年臺南市消防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 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紀錄均合格,故無過失等語,並提出上開資料掃瞄光碟為憑(見本院卷㈡第43頁光碟),然上開檢查多係針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安全設備之檢查,且系爭火災之發生原因係因「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起,且因被告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 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原告東富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致 延燒至原告公司,則被告台瀛公司應特別注意溶劑洩漏或防止洩漏等情事,並維持防火巷之適當合法間距,然上開檢查紀錄合格與否,與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並無關聯,復衡以證人王炳獻、侯清順、黃清風之前開證述,被告公司過往即有發生火災之紀錄,火災起因於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是依被告台瀛公司所舉事證尚不足認系爭火災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其於防止火災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故被告台瀛公司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對原告因系爭火災發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堪認定。 3.被告台瀛公司與被告王炳舜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⑴被告王炳舜係被告台瀛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公司之經營與管理,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而被告王炳舜於消防局訪談時自承為化工科畢業本身具有造漆之技術等語屬實(見火災鑑定書第43頁),王炳舜既具化工專業背景,並明知被告台瀛公司於○○路0號廠房內經營上開業務,設置於第一廠區南棟2樓之倉庫貯存有大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酯、添加劑等製作油漆原料,具有揮發性高及燃點低之特性,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且如前述,被告台瀛公司過往即曾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或硝化棉操作不當等多種原因發生過火災,被告王炳舜即應知存放於2樓倉庫內之物品若貯存不當而發 生「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若再遇「不特定火源」,將引發火災,其即應有隨時注意維護廠區安全,設置適於貯存上開高危險原料之場所,並嚴格監控第一廠棟2樓倉庫堆 放之高危險性物品之義務,然由前開證人陳信元所述該處儲裝化學物質之各式鐵桶曾有破裂之情,及證人臺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調查股股長王朝成證稱火災後現場所見有硬化劑等堆放過量等不當貯存之情,復由兩造不爭執起火處即被告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倉庫為無人看管之倉庫,再由被 告王炳舜於消防局訪談時,對詢問其所謂「領料」之情時,自承係根據生產部門員工持製造工單,自行至原料倉庫取其所需之原料,員工拿多少原料倉庫區現場沒有設關卡管制,公司只做盤點追縱等語(見火災鑑定書第44頁),未見有為人員進出之控管,且如前述該處亦未設置瓦斯感知器等警報裝置,堪認被告王炳舜確實有疏於注意,怠於在起火處設置適當之存放場所與監控機制,致因「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又因被告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原告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致大火延燒至原告公司而引發系爭火災,是被告王炳舜所為,自屬怠於執行職務行為,依前揭規定,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對原告公司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王炳舜既為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具有代表權,是依民法第28條規定,台瀛公司就王炳舜所負上開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賠償之責。 ⑵雖被告辯稱被告王炳舜雖為負責人,但現場另有負責之人,不能因發生火災結果逕認王炳舜有過失,且其所涉公共危險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無故意過失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488號 不起訴處分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44至46頁)。然現行關於公司經營固多採分層負責,各司其職,若公司發生意外事故,即課公司負責人過失責任,未免過苛,然公司之管理與監督,仍應由公司負責人負最終之責任,若公司負責人對該事故之發生非不可預見,或予以相當之指揮、監督即可以避免,公司負責人卻不作為,終至發生事故,實不能因另有直接負責之公司內部人員,即得以阻卻責任,否則,豈非由僅受公司僱用領取一定薪資,並受公司指揮、監督之勞工負最終之責任,而受公司委任通常領有高額報酬且得以指揮、監督公司員工之負責人,反得以因此迴避責任,權責不相等,實不符平等原則。本件被告王炳舜既為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其本身即具有化工之專業背景,並明知系爭火災起火處堆放高揮發性與易燃性之物品,極易引起火災,其身為公司負責人,就台瀛公司所營業務範圍內事項,負有指揮、監督之責,即應為相當之防範措施,詎其深知上情,竟仍疏於注意,未設置適當堆放場所,亦未為適當人員管制或監控機制,其雖將廠區倉庫管理事務責由被告王東一負責,並不能執此卸免其責,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足取。 4.被告王東一與被告王炳舜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且被告王東一應與被告台瀛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⑴被告王東一於系爭火災發生時擔任被告台瀛公司之倉庫主管,負責該公司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製程、儲存及作業之指導及監督,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監督及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並明知公司廠區原料倉庫貯存甲苯等溶劑稀釋分裝之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氣爆燃現象等情,為兩造不爭執事實,被告王東一,因本次火災事故造成之公共危險,並經檢察官以其以一行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毀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同條第3項 失火燒毀建築物以外之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並予以緩起訴在案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 緩起訴處分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172至173頁),並經本院調取該偵查案卷核閱無訛,而被告王東一於消防局訪談時自承其擔任台瀛公司倉庫組長,是公共危險物品之保安監督人(見火災鑑定書第34頁),其於上開偵查案件中亦自承設置於台瀛公司○○路0號2樓堆放有之大量可燃性溶劑之倉庫,都是由其負責保存與管理,其必須在出貨前保管使溶劑安裝在適合容器內不能夠外洩等語,更自承火場鑑定是溶劑外洩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致發生系爭火災,其有疏失等情屬實(見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偵查卷第65、93頁),被告王東一既身為台瀛公司倉庫主管,並負責系爭火災起火處內所堆放硬化劑溶劑類屬可燃性液體之存放與管理,更明知其如外洩則易揮發形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再遇火源則可能產生氣爆燃現象等情,竟疏未注意,未為適當之儲存與監管,避免發生,並及時發覺可燃性溶劑外洩,致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系爭火災,造成原告公司損害,是為被告王東一作為義務之違反,已有怠於執行職務,就系爭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公司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且其與被告王炳舜前開怠於執行職務間為系爭火災發生之共同原因,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台瀛公司既為告王東一之僱用人,則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另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 ⑵至被告雖辯稱被告王東一之所以於前開偵查案件坦承過失行為,此係因王東一於外地工作,為求儘速終結刑事調查程序,所為之訴訟上選擇等語。然被告王東一所涉失火罪之法定刑度雖不重,惟本件火災造成之災情嚴重,雖無人員傷亡,然造成原告公司及被告台瀛公司等鉅額之財物損失,且於刑案偵查中,檢察官曾詢問被告王東一,原告公司及被告台瀛公司有無向其求償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3335號偵卷第25頁反面),則被告王東一應知若坦承就系爭火災之發生有過失,除因造成公共危險而應負一定之刑責外,尚可能擔負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而其於被告台瀛公司擔任倉庫管理組長之職,對系爭火災起火處或起火原因之發生是否應由其負責,本身應知之甚明,其又非智識淺薄之人,若非應承擔之責任,權衡利害,其殊無於偵查中為求儘速終結刑事程序,而承受將來可能遭受鉅額民事賠償請求之風險,且核閱上開偵查卷宗,被告王東一於偵查初期並未坦承犯行,且始終未要求檢察官儘速偵查終結,亦與被告王東一於本件主張係因於外地工作為求儘速終結刑案,始坦承過失行為之情不符,況其對系爭火災之發生確有過失,已如前述,其前開抗辯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5.原告主張其公司位於○○路00號廠房受火延燒後,其1、2樓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雖未受火燃燒,然受到火災及救災影響,遭不同程度煙燻、滲水及消防水漬,3、4樓遭火焚毀塌陷,貨架、貨梯、包裝機等設備受損、各式成品、半成品、零件、包裝材等貨物遭損,因遷移廠房及暫停營業等亦亦受有搬遷費用、租金及營收等損害,並經保險公司為部分理賠之情,業據提出允揚公司公證報告(見本院卷㈠第22至1 70頁)為據,並有前開火災鑑定書可參,原告東富公司確實因系爭火災受有損失甚明(損害額詳如後述),且此損害與被告台瀛公司對起火處之危險物品貯存與監控不當,及被告王炳舜、王東一等怠於執行職務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被告依前開規定,自應對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㈢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原告主張公司因系爭火災受有損失,經本院送請經研院鑑定結果,其中資產(含建物、營業設備及貨品等)因遭系爭火災燒毀所受之損害為44,023,691元、因火災修復期間不能營運生產所受之損失為572,556元,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 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為1,553,124元等情,有經研院104年4月23日(104)經研鑫字第04011號函(見本院卷㈡第84頁)及所附鑑定研究報告書(外放,未附卷,下稱經研院鑑定書)可憑,原告因此主張扣除兩造不爭執保險公司已賠附之27,072,155元,其仍受有19,077,216元之損害,並據此為請求。被告則對損害額有爭執,並以前詞置辯,本院分別說明如下: 1.關於建物減損部分: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固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惟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再按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是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而回復原狀得以請求必要費用代之,且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非以損害發生時之市價為準,僅是若以新品代舊品,應予折舊而已。 ⑵原告公司主張因系爭火災,造成其○○路00號廠房3、4樓塌陷、1、2樓全區因火災及救災而遭受煙燻、滲水及消防水漬等情,有保險公證報告內附之照片及建築物平面及內部平面配置圖(見本院卷㈠第25至33頁、第79頁反面至87頁)為憑,而消防局於火災後現場勘查結果,原告公司廠房所在之○○路00號之3、4層為鐵厝鐵皮構造之倉庫,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 曲,導致4樓RC地板倒塌,造成3、4樓經燃燒後合成一個樓 層等情,亦有前開火災鑑定書及所附照片可稽(見火災鑑定書第10頁㈡之2.敘述、第60頁照片編號11、12),是原告公司○○路00號3、4樓層既已燒毀塌陷,顯已達無法以部分修復之方式回復原狀,則經研院以拆除、重建費用成本扣除折舊估算原告所受之損害,與前揭關於損害賠償法則之說明並無不符,亦與本院原囑託其鑑定原告所有建物因遭系爭火災燒毀以致減損之價額之鑑定意旨並無歧異,被告辯稱其鑑定內容與本院囑託鑑定之事項顯不相同而不可採,應以建物於89年興建時之造價,歷12年折舊所餘之殘值計算其損害云云,並非有據,其請求鑑定機關經研院就此部分再予以說明,亦無必要。 ⑶系爭○○路00號1、2樓於火災後經消防局勘查結果,雖其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未受火燃燒(見火災鑑定書第10頁㈡1.敘述),然系爭火災前後共出動47輛消防車及3輛救護車,消防員89人參與搶救,火勢由被告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 樓延燒至原告公司○○路00號之3、4樓,致其全部燒毀塌陷,足見火勢甚大,而由消防局災後所照現場照片亦可看出○○路00號1、2樓牆面、地板上明顯有消防局搶救後之消防水漬、3、4樓鋼筋受熱軟化彎曲倒塌成一個樓層,二樓外推之屋頂外散落灰燼與廢渣(見火災鑑定書第58、59、60、63頁照片編號8、9、11、12、18),而系爭火災是由被告台瀛公司第一廠區西側加蓋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自原告公司東側鐵皮外牆搭建之等距塑膠浪板蔓延進入原告公司等情,亦有前開火災鑑定書及所附火災初期火勢燃燒情景之照片可憑(見該鑑定書第13至14頁、第61頁照片編號13),又原告公司辦理火災出險時,經允揚公司現場勘查結果,1、2樓層板龜裂、1樓及2樓全區(包含2樓辦公室裝修)遭不同程度煙燻、滲水及消防水漬等情,亦有原告提出之前開公證報告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3頁),是原告所有○○路00號廠房1、2樓,雖其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未受火燃燒,然1、2樓確仍有受火災及救災之影響而需進行修復(維修)工程,此與系爭火災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堪認定。再以經研院鑑定書計算1、2樓重建(維修)費用所列之項目(即如附表一之㈠所示,見鑑定書第109至111頁、第113頁),即2樓頂板樑結構補強工程、東側外牆整修工程、正立面原裝修面材打除與廢渣運棄、1、2樓鋁門窗玻璃更新與清潔整理(鷹架工程)、油漆補修與水電修復工程,徵之前述火災發生與救災之情,其確實有其必要,被告質疑經研院鑑定書列○○路00號1 、2樓之重建(維修)費用與系爭火災間之因果關係與必要性 ,應屬無據。 ⑷由火災後現場可見系爭○○路00號3、4樓支撐樓地板之H型 鋼軟化彎曲及4樓RC樓地板倒塌之情,已如前述,而原告於 火災後出險,經允揚公司依原告提出之損失清單與現場紀錄查核之結果,亦明確認定其為鋼骨結構之建物,有原告提出之前開公證報告所附之建築物損失理算表可憑(見本院卷㈠第47頁反面),是其為鋼筋(骨)結構造之建物,應甚明確,被告抗辯經研院鑑定報告以其為鋼筋(骨)混凝土造建物計折舊標準,而非以金屬造建物之相關數據,其結論難以採信云云,應有誤會。又按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5條第1項、第66條固 定有明文。本件經研院鑑定書關於不動產災損鑑定是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4條建物累積折舊額以定額法為原則,並依同規則第65條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計算,關於耐用年數固採用臺南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表計算折舊,而非採用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6條規定,研訂之「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其中關於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辦公室等經濟耐用年數為50年、鋼筋(骨)混凝土建造工場用場房等則為35年,被告則抗辯應依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工場用場房耐用年數15年計算】,然依被告提出之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訂之耐用年數表第3點亦載明:「不動產估價師得按 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及使用狀態,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參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表,推估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見本院卷㈡第134頁)。換言之,參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表推估建物經濟耐用年數,本即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允許,僅需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經研院鑑定書既已敘明是採用臺南市各類房屋折舊標準表計算折舊,實無違前開不動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 ⑸經研院鑑定報告關於系爭○○路00號3、4樓建物重建成本,參考98年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每平方公尺(鑑定報告誤載為「坪」)造價在5,023元至7,997元間,以該價格僅為單純之外觀重建,不含內部屬於不動產之處理,故依此費用為基礎並由市場上尋訪結果調整為每坪15,000元至24,000元之間(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06頁),該鑑定報告所稱不含「內部屬於不動產之處理」,是否即指裝修部分,語意尚有不明,故被告提出98年4月3日修正公布之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見本院卷㈡第111至119頁)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關於重建單價之計算載明是「依建築改良物主體構造材料及裝修材料查估」,而辯稱上開鑑定報告與條文規定有異,尚有待商榷,且若不予調整,以每平方公尺5,023元至7,997元間計算,換算每坪達到16, 605元至26,4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間,亦高於鑑定報告 所稱調整後之重建單價,況鑑定報告是以鐵造結構之補償標準計算,然系爭○○路00號3、4樓為鋼筋(骨)混凝土結構,已如前述,依重建單價補償標準表(見本院卷㈡第154頁)其造價應在每平方公尺10,256元至13,301元即每坪33,904元至43,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間,亦遠高於鑑定報告所估價之重建成本,是鑑定報告以上開金額計算重建費用對被告並無不利,其前開質疑,並非可採。又上開補償自治條例第五條雖規定「違章建築依合法房屋之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發給救濟金」,然其規定是因違章建築本即應依法拆除,然為興辦公共工程之順利進行,始對此類建築改良物之拆除亦給予金錢,然不能與合法房屋同等對待,故規定依合法房屋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發給,且不稱補償,而是稱為「救濟金」,立法上並非以違章建築改良物之造價較合法房屋為低之意,被告抗辯系爭○○路00號3、4樓為違章建築,鑑定報告未考量其補償僅有合法房屋之百分之五十,結論有瑕庛云云,尚非有據。再被告提出101年度「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表」(見本院卷㈡第120頁)主張鋼鐵造4樓建物每平方公尺單價應為2,400元等語,然系爭建物為鋼筋(骨)結構之辦公室,被告主張以鋼鐵造價計算已非有據,且上開「臺南市房屋標準單價表」依原告提出之臺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見本院卷㈡第154頁反面)第4點規定,實係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課稅現值之參考依據,然現行稅捐稽徵機關關於房屋課稅現值之認定遠較市價為低,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故被告辯稱重建成本應以此計算,並非有據。 ⑹經研院之鑑定報告是依據原告所提供之「請求賠償項目清單明細」之「建物清單」各項目及現場勘查所丈量結果進行細估計算,認鑑定物應符合火災前之設計,復列出各個項目了解重建費用實際花費情形,依細估計算折舊定額法計算結果,認定○○路00號1、2樓之重建(維修)費用為3,947,240元 ,3、4樓之重建費用為15,417,151元,合計為19,364,391元(見鑑定報告第113至116頁),被告質疑鑑定報告僅依原告提出之清單數量認定重建費用,應有誤會,其復以原告公司設有內外帳以因應會計師、報稅等做法,質疑原告重建後之建築是否與未燒毀前之建物相同,或另有變更建材、增加原本所無之支出等節,既未明確舉出建物重建前後究有何不同或變更建材等可疑之情,又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辯即有空言臆測之嫌,並不足採。又允揚公司之公證報告說明是依建築面積、裝潢材料、建築物之結構、使用年限、修復估價單、損失清單、損益表、財務查核報表…等資料計算火災實際損失(見本院卷㈠第23頁反面),其並未說明各項目均有實際進行丈量,此由經研院鑑定報告第三節壹、建物清單一3.4 樓鋼骨結構項次1「鋼骨三樓四樓H400*200」所列,鑑定報 告已說明經實際丈量結果為948.52坪(見鑑定報告第108、109頁),此與公證報告則列載東富公司索賠1065坪,理算內容為946.96坪(見本院卷㈠第47頁反面),已有不同,已難謂公證報告即較經研院鑑定報告之計算為正確,再以保險公證報告所附建築物損失理算表項次第29項「外泥砂漿暗石粉刷」項目,東富公司索賠505㎡,理算結果為252.5㎡,其備註欄註明:「補償50%」(見本院卷㈠第48頁),益見非是經允揚公司經實際丈量理算之結果,是以經研院之鑑定既有所憑據,其鑑定結果又無不合理之處,即屬可採,被告持保險公證人機構出具之保險公證報告,主張鑑定報告有多項公證報告核算不符,並表列兩者之差異達1,507,911元(見本院卷㈡第141至142頁),抗辯經研院未就原告損失詳實查核,結論不可採云云,亦非有據。 ⑺基此,原告主張建物減損部分之損失為19,364,391元(如附表一所示),應屬可採。 2.關於營業設備減損部分: ⑴鑑定機關經研院因原告未能提出此部分憑證資料可供比對,乃先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供之101年度財產清冊 所列項目比對,再與原告申報之「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外放,未附卷)中對應,需兩者可相對應,且購置時間亦需一致相符合並早於火災發生日,若有品項內容無法相對應,購置日期不一致、晚於火災發生日其一者,原則上皆不認列為損失額,復參酌原告提出機器設備之照片、火災後是否存有殘骸、其可證明於火災時存於現場之照片、公證報告資料,或第三單位可信之調查報告等判斷營業設備之存在,進一步再就設備之狀態與火災發生時之產品價值進行詢價後鑑定標的之損害金額(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50至53頁),其因此出具之鑑定結果並無不合理之處,應可採取。 ⑵而經研院鑑定是以火災發生時之殘值(物品未受損前)進行計算,並非營業設備之修復費用,與公證報告所列東富公司是向保險公司以重置金額(即新品價額)求償,應予折舊之情形不同,又鑑定報告已說明除依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供之財產清冊與原告自行申報之「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比對外,並依照片、現場殘骸、公證資料與第三人調查報告為據,確認設備存在火災現場始予認列,而原告為一正常經營之公司,若機器設備早已報廢,亦無存在公司占據營業場所未予處理之理,證人即原告公司倉管人員黃順安於消防局訪談時亦陳稱:○○路00號3、4樓平時儲放一些電器成品、紙箱等物(見火災鑑定書第42頁),亦未陳稱有置放廢棄機器之類等物。是被告以原告機器設備諸多已逾耐用年限,公證報告係以成本預留三成採平均攤提計算折舊殘值,財產目錄上機器是否均置於現場,是否均正常運轉,其折舊是否合理等情,據以質疑前開鑑報告,並非有據。⑶又經經研院比對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供之101年度財產清 冊所列項目與原告申報之「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比對結果,就部分金額(即經研院鑑定報告第79頁所列項次4至7)或取得日期(即經研院鑑定報告第79頁所列項次8、10、13至26)不符者,鑑定報告已說明因國稅局「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之「申請金額」仍有認列損失,故仍予認列,然金額僅以該申請書之申請金額(較低者)認列,至於日期不符部分亦經說明因取得日期接近應是誤殖【其中項次10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⑧部分,依「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所載,資產編號C156應是「電動堆高機」,申請金額為41,667元,經研院鑑定報告與公證報告均誤殖成資產編號C139之「座式日動堆高機」,鑑定報告並依申請書記載核算損失金額為32,500元,因較電動堆高機申請金額為低,原告依鑑定報告而請求較低之金額,依前開經研院鑑定此部分損害原則之說明,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可准許】,至鑑定報告第79頁項次1「 醫療產品治具」資產編號具有三個編號,經比對後僅有C158、C159有請求,未請求C273,故仍予認列等情在案(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87至88頁),且依原告提出之允揚公司公證報告,亦將上開不符者之損失,列入理算範圍(見本院卷㈠第51頁),更且公證報告理算結果,原告此部分之淨損為1,199,138元,經研院鑑定報告計算此部分之損失僅365,609元(如附表二所示),遠低於公證報告理算之損失金額,益見經研院鑑定報告此部分並無不可採之情,被告以上情質疑鑑定報告有瑕疵,自非可採。 3.貨品減損部分: ⑴經研院鑑定報告是依原告提出之進口報單資料與與原告提供之「請求賠償項目清單明細」及國稅局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後符合者認列,且時間需早於火災發生日前,若請求之數量大於申報之數量,則以申報之數量(低者)為準,若請求項目未列者則不予認列,另相同品名、不同項次之數量合併計算,更由照片、現場是否存有殘骸,或其他可證明現場存有貨品之照片、公證報告與第三單位之調查報告認定該貨品是否存在於火災現場,再以此內容進行市場詢價,經詢價之金額係等同或高於向國稅局所申報之金額而計算貨物之損失(如附表三所示),其評估是以火災時之殘值進行計算,並未包含財物之修復費用等(見經研院鑑定報告書第54至57頁、第80、88頁)。是被告以鑑定報告未參酌實際進口憑證,未查核存貨積材是否符合實際建物容積等情,質疑鑑定報告之可信性,自非可取。 ⑵又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5條定有明 文。是鑑定報告以前述之鑑定原則計算原告貨品受火災燒毀時之殘值計24,293,691元,原告據此作為計算其損失額,自屬有據。雖被告以經研院之鑑定報告主張其未如允揚公司公證報告扣除預估成品呆滯貨物跌價以計算其淨損而有瑕疵,然公證報告是以原告提列貨品當年度即99、100年度或101年火災發生時取得之單位成本為計算基準(見本院卷㈠第52至62頁),自應估計貨品呆滯跌價並予扣除,始符合火災發生時貨品之市價,然經研院之鑑定報告是計算貨品之殘值,形同已將其因年度跌價之因素予以考量,自不能再扣除其成品因呆滯貨物跌價之數額。再被告主張原告求償之貨物損失中,屬「內銷退回」及「特價品A」者占損失總額20.88%,此部分殘餘價值如何、是否仍有銷售可能,再出售其價格必定低於正常商品,故計算賠償金額時應予以減價計算,賠償金額應再降低等語。然原告存貨中縱經原告列為「內銷退回」及「特價品A」之貨品,其於火災發生仍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殘值),其既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此部分之財產損害,即得對被告為請求,至該等貨品若未受火災燒毀,原告將來是否再行銷售或是否以更低價格出售,甚或基於成本考量不予銷售,此乃原告本於經營者之商業行為,設若原告願以低價甚或賠本價格出售,亦是原告之營業決定,此利於消費者之商業行為,與被告無關,利益自不能歸於為侵權行為之被告,甚或原告決定不再出售或未能銷售完成,亦不能謂此時該商品之財產價值為零,是被告抗辯原告此部分之損失計算應再降低,並執此質疑鑑定報告,均非可取。 4.不能營運生產所受之損害部分: ⑴系爭火災發生日為101年9月7日,其造成原告位於○○路00 號廠房3、4樓燒毀塌陷、1、2樓受火災及救災影響而受有煙燻、滲水與消防水漬不同程度之損害,而其3、4樓已燒毀塌陷,顯已達無法以部分修復之方式回復原狀而須重建,1、2樓則需加以維修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上開廠房於重建、維修完成前,確有不能營業之情,再原告於火災後曾向第三人耿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南市○○路00號、租賃期間自101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供作營業場所乙節, 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見經研院鑑定報告附件三)及統一發票(見本院卷㈠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可憑,佐以原告提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外放,未附卷),其自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後至101年12月31日止,仍有正常進貨與 銷貨紀錄(見上開申報書第47頁至52頁),則原告承租上該新仁路廠房後應有繼續營運之情。則原告自101年9月7日起至 101年10月31日承租他人廠房繼續營運為止,計54天受有營 運利益減損之損失,應可認定。 ⑵又經鑑定機關經研院分析原告提出之98年至101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均外放,未附卷)及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可知原告之經營狀況除98年以外,皆呈現正成長之穩定發展趨勢,每營業年度營收均較前一年為高,復比較100年9月之營業收益為1,373,000元,101年9月之營業收益則為1,298,727元二者帳面數字接近,惟101年9月僅營運6日其數據即 已逼近100年同月份之數據,因此經研院採取101年9月火災 發生時當月之營業利益為基礎,以101年9月7日至同年月30 日計24日作為原告無法營業之日數【原告無法營業之期間應為54日,鑑定報告僅計算24日,原告並據此請求】得出其營業收益為5,194,908元,再乘以當年度淨利率11. 02%,得出上開不能營運期間未能獲得之營業淨利金額為572,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26至131頁),原告並據此請求此部分喪失利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⑶而鑑定報告已說明在營運損失之計算上,有微觀和巨觀兩種方式,並說明因微觀方法處理上過於繁鎖且執行困難,故不予採用,而係採用巨觀方法,即參考歷史資訊,不同年度相同月份作參考,而以火災無法營運期間當做營收情形作為營運損失計算之依據,而不採用進銷貨金額差額的部分(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25頁),換言之,即是以火災對原告營收造成之影響計算其營收所失之利益,不再個別考慮原告之經營模式,而本件原告為從事電扇、馬達、排風機,及各類家電用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之公司,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3頁),是其在○○路00號之廠房無論是作為製造、加工或是買賣營業之用,均為其營業活動之一部分,因系爭火災致其不能使用,自對營運造成一定之影響,是以前開鑑定方法並無不合理之處,則被告抗辯原告將生產線移至大陸,在台業務多是以大陸進口臺灣裝箱貼標方式營運,不須大範圍進行生產廠房重建方能運轉等語,即無從採取,又經經研院分析原告之經營狀況係逐年呈現穩定成長,且原告間隔月餘即另覓營業場所繼續營運,且比較100年9月之營業收益與101年9月之營業收益數字接近,因此原告於火災後營收仍成長,並無不合經驗法則之處。 ⑷另前開鑑定報告所述原告「不能營運期間」,實是以火災發生後造成原告廠房即○○路00號廠房3、4樓燒毀塌陷、1、2樓受火災及救災影響而受有煙燻、滲水與消防水漬不同程度之損害,至其10月份另承租廠房,不能利用上開廠房營運之期間,並以其不能使用上開場所營運對原告營業造成之減損計算其未能獲取之營收淨利,且本件火災發生日為101年9月7日,10月原告又另覓廠房繼續營運,況原告亦自承其於火 災發生後有部分生產線及倉庫遷移至同市○○路00號(見本院卷㈠第8頁),則原告於101年9月7日火災發生後至當年12月份為止,仍有正常進貨、銷貨紀錄,本屬正常,不能因此即認定系爭火災未導致原告之營運受影響,被告謂前開鑑定報告認有正常進貨、銷貨紀錄,又認定原告不能營運期間自101年9月7日至同月30日止,認其結論有矛盾云云,應有誤 會。 5.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相關費用部分: 以系爭火災造成原告○○路00號之廠房之損害情形,其於重建、維修前無法繼續使用,應堪認定,則其遷移廠房、租用場地以供繼續營業自屬必要,又以原告上開廠房3、4樓為鋼筋(骨)結構建築,本身又從事電扇、馬達、排風機,及各類家電用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之公司,倉庫中堆放電器成本與半成品,則其清理火場、遷移他處營業,自有使用吊車、怪手等重機械,並設置辦公處所與支付租金之需要,再以原告○○路00號廠房合法登記建物(1、2樓與地下層)即建號臺南市○區○○段0000號登記總面積為1679.68平方公尺 、同段4214號登記總面積為1214.44平分公尺,有上開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35至140頁),合計面積即已達2,894.12平方公尺即875.47坪,縱僅依經研院鑑定報告認定3、4樓鋼骨結構建物之樓承板面積474.26坪,合計原告於火災前使用廠房之面積達1千3百餘坪,而依前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原告承租○○路00號廠房承租範圍為750 坪,顯不敷使用,則其於承租新仁路廠房外,另使用○○路00號作為其營業處所亦有其必要,且均是因系爭火災所致而有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共計支出1,553,124元(如附表四所示),並提出保險公證報告所附之統一發票、請款單與報價單為據(見本院卷㈠第140頁反面至149頁),經本院送請經研院鑑定結果,亦認皆為因本案火災所致之相關所需費用,經評估所示項目之金額,亦符合一般處理所生費用,而得請求(見經研院鑑定報告第137頁),上開費用既係因系爭火災發生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原告據此請求,自屬有據。被告仍辯稱原告並未提出其確實有在○○路00號及○○路00號營業之證明,否認上開費用之支出與火災有因果關係云云,自無可採。 6.惟前開原告建物、營業設備及貨品部分雖經火災燒毀而受有損害,然其燒毀後之廢鐵仍有其經濟價值,經允揚公司評估結果,建物廢鐵殘值達170萬元、營業設備部分殘值10萬元 、貨品部分殘值30萬元等情,有上開公證報告可憑(見本院卷㈠第50頁反面、第51頁反面、第56頁),而依財政部國稅局臺南分局104年7月27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原告公司101至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本院卷㈡第182至274頁)所示,原告於101年度出售上開廢品(開立發票)獲有220萬元之收益(見本院卷㈡第230頁反面),其此部分之損害既已填補,自不得再向被告無請求。 7.綜前各節所述,合計原告因系爭火災所受之損害為建物部分19,364,391元、營業設備部分365,609元、貨品部分24,293,691元、不能營運生產所失利益之損失572,556元、清理火場及遷移他處營業所支出之相關必要費用部分1,553,124元, 合計為46,149,371元,扣除其出售廢品獲填補之金額2,200,000元,再扣除兩造不爭執原告已自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之27,072,155元,則其得請求賠償損害之金額應為16,877,216元 (計算式:46,149,371元-2,200,000元-27,072,155元=16,877,216元)。 ㈣原告主張被告等之連帶賠償責任部分: 1.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當 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共同目的,負同一給付之債務,而其各債務人對債權人,均各負為全部給付義務者而言。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單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負其債務,並因其中一債務之履行,而他債務亦同歸消滅者而言。兩者並不相同(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判決參照)。 2.本件被告台瀛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應與被告王炳舜對原告前開因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台瀛公司與被告王東一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王炳舜與被告王東一則是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其等雖均因系爭火災發生之侵權行為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各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原因不同,僅於其中一人履行賠償時,其他人之賠償責任同歸於消滅,揆之前揭說明應屬不真正連帶,是被告台瀛公司、王炳舜、王東一等三人既無明示亦無法律規定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等三人應連帶給付賠償,即非有據。 ㈤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就損害之發生與擴大與有過失等語,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易言之,應僅於被害人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時,才有與有過失之可言,並非被害人所有與法不合之行為,均當然成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95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證人林志青雖於本院另案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案件審理時 證稱:伊有看到消防隊要從東富公司的消防栓拉水線,但因無法出水,消防隊就放棄未再使用該消防栓,伊有聽到消防隊說水線不能用的事情等語;及證人王炳獻於上開另案審理時證稱:伊為了怕被告公司溫度過高會影響到東富公司的廠區,所以需要使用東富公司的消防栓來降低溫度,但東富公司2樓的兩處消防栓完全沒有水出來,依照伊經驗或許是因 為加壓馬達沒有開,所以伊在兩個消防栓中找尋加壓馬達的開關,但找不到,只有出水的施轉閥門,伊做這些舉動時,旁邊有東富公司的員工,伊後來放棄消防栓的使用,東富公司的人有告訴伊有一個滅火器,伊就拉著滅火器去東富公司2樓東邊的窗戶往台瀛公司平行的2樓去噴灑滅火,因為當時已經無法降溫了,因為壓力的問題,雙方兩個防火巷的距離5、6公尺,基本上無法噴灑到台瀛公司,加上火災在內部,伊噴灑的位置只是在火災外部也救不到,後來因為東富公司濃煙很大伊就退出來等語,然證人所述上節,則經證人即原告公司員工方德興於上開案件審理時證稱:火災發生當天伊在原告公司2樓看到台瀛公司冒出煙霧,就把公司的物料搬 開,搬的時候有看到台瀛公司員工跑到原告公司2樓用輪軸 式滅火器往台瀛公司方向打,當時台瀛公司員工沒有去使用在原告公司2樓之消防栓,伊有拉出消防栓的水帶,但因原 告2樓未著火,所以沒有打開水,也無印象台瀛公司員工有 打開消防栓的水等語,否認台瀛公司員工當時有去操作東富公司內之消防栓,且未出水之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證人之筆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46至60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抵達本件火災現場後,即以消防車之強力水柱佈線進行滅火工作,並無操作東富公司廠房內之消防栓乙節,亦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2年10月18日南市○○○○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㈠第235頁),而證人林志青、王炳獻均為被告台瀛公司員工,與被告台瀛公司有利害關係,事後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亦與證人方德興證述不符,其證述是否屬實,即有疑問。再者,本件火災報案時間為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出動各種消防車47輛及消防人員89人參與搶救,直至同日上午11時35分才控制住,並於同日上午12時43分撲滅,有系爭火災鑑定書足憑,足見當時火勢猛烈且迅速,況以證人王炳獻前開自陳其使用東富公司之滅火器亦無法降溫,且火災發生在台瀛公司內部,噴灑位置只能從外部,要救火也救不到等語,則縱當時原告公司有如證人林志青與王炳獻所證稱消防設備無法使用之情況,仍不能證明系爭火災得因原告公司消防設備正常使用而不致延燒至原告公司或防止延燒擴大。 3.被告辯稱原告公司於防火巷堆放物品致消防人員到場灌救困難等語,固有現場照片可憑見防火巷堆放紙箱之情(見火災鑑定書第61頁照片編號13),及證人林志青於本院另案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案件審理時證稱:東富公司於防火巷有堆積紙箱,大約超一個人脖子的高度,大約超過150公分高等語 (筆錄影本見本院卷㈡第50頁),惟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關於上開防火巷堆放紙箱是否影響救災乙節,據該局函覆表示該堆紙箱雖有可能影響救災之進行,然以該局消防人員優越之體技能而言,並非困難至無法跨越等語,有該局前開102年10月18日南市○○○○0000000000號函可參,更 以火災發生時消防隊搶救時狀況觀之,並無消防隊於該處布置防火線或有自該處射水搶救之情,有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可稽(見火災鑑定書第18至20頁),益見東富公司於防火巷堆放物品,並不影響救災,亦不足認有何因此致火災延燒與擴大之情形。 4.按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 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二、建築物 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1.5公尺以上未達3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又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一定之防火時效,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10條第2款、第70條、第79條第1項所明定。然本件由火災鑑定書所見 ,係認定火災是由被告台瀛公司經原告○○路00號廠房3、4樓外牆搭建之等距離塑膠浪板無力招架高溫幅射熱及鐵皮外牆之熱傳導而延燒至原告公司,其並未認定原告公司之鐵皮外牆不具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且依火災鑑定書第86、87頁照片編號64、65可見原告○○路00號3、4樓乃是鐵皮外牆,而非如被告所稱依上開編號65之照片可見原告公司是採用無防火功效之塑膠浪板作為主結構外牆之情,另原告○○路00號3、4樓雖是違章建築,然其乃是採用鋼筋(骨)結構之建築,已如前述,是被告抗辯上開建築不具一定防火時效已非有據,復以系爭火災初期係由○○路0號廠房大量濃煙挾帶 少量火苗向西竄出,火勢本尚未延燒至○○路00號3、4樓,然基於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火勢始藉由前開被告公司所搭建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而蔓延進入○○路00號,已如前述,參以前述消防局出動救災之人力與消防車輛之眾,系爭火災仍延燒近3個半小時始遭完全撲滅,並造成原告○○路00號3、4樓H型鋼軟化彎曲、4樓樓地板塌陷等鋼筋(骨)結構燒毀之結果,是縱原告公司已依前開規定使用具有一定防火時效之外牆、主要結構之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當亦無法阻止系爭火災造成原告公司上開損失之結果。 5.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確曾於101年9月14日及同年月25日接獲原告公司○○路00號廠房發生火災之報案電話,並均有派遣消防車前往處理,其中101年9月14日當日狀況僅3樓有殘煙 ,而發生原因不明,同年月25日火災發生狀況則是3樓燃燒 面積約30平方公尺,原因則為原告公司3樓之前火災堆積之 廢棄物復燃等情,固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3年4月30日南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火災案件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㈠第317至323頁),然允揚公司分別於同年月10日及12日派員進行現場查勘時,為避免損失擴大評估現場並針對貨物搶救部分研議後,曾請原告公司緊急將煙燻水漬受損貨品運至原告公司位於○○路00號二廠廠房等情,有前開公證報告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2頁反面),且以上開二次火災發生之狀況,前者僅發現殘煙,後者復燃之面積僅30平方公尺,且是之前火災遺留之廢棄物復燃,相對於系爭火災造成原告公司○○路00號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導致4樓RC樓地板倒塌,造成3樓與4樓經燃燒後合成一個樓層之情,實不足對火災現場造成更大之損害,更且之前遺留現場尚未遭系爭火災燒毀之物品早已經遷移他處,則系爭火災發生時既已將原告公司○○路00號廠房之3、4樓嚴重燒毀,且相關受損貨品已搬運他處,縱有發生前開兩次復燃情形,亦不足認有造成損失擴大之情事,況經本院就原告所受損害之結果有無因上開104 年9月14日及同年月25日二次火災影響而有擴大,送請經研 院鑑定結果,因未在火災現場觀察,且相關資訊均在之後所取得,故無法判斷上開二次火災是否對原告公司造成更嚴重之影響,亦有前開經研院鑑定書可憑(見經研院鑑定書第140頁),是此部分無從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6.綜上各節,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公司對損害之發生與擴大應負與有過失責任等語,均不足採。 ㈥關於請求遲延利息部分: 1.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 項及第203條所明定。 2.查本件原告前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其中原告請求被告台瀛公司、王炳舜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7月26日起,被告王東一部分自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係因被告台瀛公司就起火處堆放可燃性溶劑之貯存控管不當,使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且因被告台瀛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原告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所致,被告台瀛公司為危險製造人,被告王炳舜及王東一分為被告台瀛公司之負責人及火災發生時之倉庫主管,其等對其上開危險物品之貯存控管不當,怠於職行職務,並因此造成原告前開之損害,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第1項、第191條之3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台瀛公司與被告王炳舜應連帶給付,或被告台瀛公司與被告王東一應連帶給付,或被告王炳舜與被告王東一應連帶給付原告公司16,877,216元,及被告台瀛公司及王炳舜自10 2年7月26日起,被告王東一自104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另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分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原則上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減縮聲明後訴訟標 的金額為19,077,216元,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79,904元(原告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又鑑定費用385,000元,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64,904元,本院酌量兩造勝敗之情形,命其中499,759元由被 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七、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又被告請求本院至火災現場履勘被告公司遮雨棚長度,以證明遮雨棚僅長180公分,非是造成火勢蔓延之主要因素乙節 。然關於火災鑑定書所載遮雨棚長度240公分,乃火災發生 時消防局現場調查之結果,被告亦不爭執遮雨棚已經改建,已非火災發生時之遮雨棚原貌,且被告公司加蓋之遮雨棚不論為240公分或180公分,均無法改變其使兩公司間之防火巷距變小之事實,況被告亦未能證明若遮雨棚縮短至180公分 ,可能改變火勢藉此延燒至原告公司之事實,則其請求履勘即無必要。另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並舉證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說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附表一: ┌─────────────────────────────────────┐ │㈠1、2樓之重建(維修)費用 │ ├─┬──────────────┬──┬──┬───────┬──────┤ │編│ 損失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 總價 │ │號│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2F頂版樑結構補強工程 │ │ │ │ │ ├─┼──────────────┼──┼──┼───────┼──────┤ │①│斷樑及樓底爆裂位置包覆纖維板│㎡ │115 │10,000元 │1,150,000元 │ ├─┼──────────────┼──┼──┼───────┼──────┤ │②│頂樑裂縫低壓灌注環氧樹脂補強│支 │350 │1,200元 │420,000元 │ ├─┼──────────────┼──┼──┼───────┼──────┤ │③│主副樑銜接處鋼柱加強支撐 │M │240 │4,000元 │960,000元 │ │ │ (H200*200型鋼) │ │ │ │ │ ├─┼──────────────┼──┼──┼───────┼──────┤ │④│油漆補修工程 │式 │ 1 │50,000元 │50,000元 │ ├─┼──────────────┼──┼──┼───────┼──────┤ │ │ 東側外牆整修工程 │ │ │ │ │ ├─┼──────────────┼──┼──┼───────┼──────┤ │⑤│外牆原粉刷面打除+廢渣運棄 │式 │ 1 │80,000元 │80,000元 │ ├─┼──────────────┼──┼──┼───────┼──────┤ │⑥│外泥砂漿暗石粉刷 │㎡ │505 │600元 │303,000元 │ ├─┼──────────────┼──┼──┼───────┼──────┤ │⑦│窗孔四周防水層施作 │式 │ 1 │36,000元 │36,000元 │ ├─┼──────────────┼──┼──┼───────┼──────┤ │⑧│鷹架工程 │㎡ │600 │150元 │90,000元 │ ├─┼──────────────┼──┼──┼───────┼──────┤ │⑨│雙拉鋁窗(含自動開關窗機) │樘 │16 │20,000元 │320,000元 │ ├─┼──────────────┼──┼──┼───────┼──────┤ │ │正立面重新裝修工程 │ │ │ │ │ ├─┼──────────────┼──┼──┼───────┼──────┤ │⑩│原裝修面材打除+廢渣運棄 │式 │ 1 │36,000元 │36,000元 │ ├─┼──────────────┼──┼──┼───────┼──────┤ │⑪│欄杆及造型砌磚 │㎡ │ 0 │750元 │0元 │ ├─┼──────────────┼──┼──┼───────┼──────┤ │⑫│水泥砂漿粉刷 │㎡ │ 0 │500元 │0元 │ ├─┼──────────────┼──┼──┼───────┼──────┤ │⑬│二丁掛黏貼 │㎡ │ 0 │800元 │0元 │ ├─┼──────────────┼──┼──┼───────┼──────┤ │⑭│30*30地磚舖設 │㎡ │ 0 │1,500元 │0元 │ ├─┼──────────────┼──┼──┼───────┼──────┤ │⑮│防水層施作 (窗框陽台+地坪) │式 │ 0 │30,000元 │0元 │ ├─┼──────────────┼──┼──┼───────┼──────┤ │⑯│鋁門窗更新 │式 │ 0 │120,000元 │0元 │ ├─┼──────────────┼──┼──┼───────┼──────┤ │⑰│1、2樓鋁門窗玻璃更新.清潔整 │㎡ │270 │150元 │40,500元 │ │ │理鷹架工程 │ │ │ │ │ ├─┼──────────────┼──┼──┼───────┼──────┤ │⑱│1~2F油漆補修工程(室內牆面+│式 │1 │400,000元 │400,000元 │ │ │平頂) │ │ │ │ │ ├─┼──────────────┼──┼──┼───────┼──────┤ │⑲│1~2F水電修復工程(含燈具) │式 │1 │600,000元 │600,000元 │ ├─┴──────────────┼──┼──┼───────┼──────┤ │合計 │ │ │ │4,485,500元 │ ├────────────────┴──┴──┴───────┴──────┤ │㈡3、4樓重建費用 │ ├─────────────────────────────────────┤ │⒈3、4樓鋼骨結構 │ ├─┬──────────────┬──┬───┬──────┬──────┤ │①│鋼骨三樓四樓H400*200 │坪 │948.52│8,500元 │8,062,420元 │ ├─┼──────────────┼──┼───┼──────┼──────┤ │②│樓承板 │坪 │474.26│2,000元 │948,520元 │ ├─┼──────────────┼──┼───┼──────┼──────┤ │③│點焊網 │坪 │474.26│500元 │237,130元 │ ├─┼──────────────┼──┼───┼──────┼──────┤ │④│L料 │尺 │1135 │100元 │113,500元 │ ├─┼──────────────┼──┼───┼──────┼──────┤ │⑤│基礎螺絲 │座 │ 7 │5,000元 │35,000元 │ ├─┼──────────────┼──┼───┼──────┼──────┤ │⑥│化學螺絲 │柱 │ 59 │1,500元 │88,500元 │ ├─┼──────────────┼──┼───┼──────┼──────┤ │⑦│花板鐵樓梯 │座 │ 4 │15,000元 │60,000元 │ ├─┼──────────────┼──┼───┼──────┼──────┤ │⑧│水泥 │坪 │474.26│1,000元 │474,260元 │ ├─┼──────────────┼──┼───┼──────┼──────┤ │⑨│厝頂發泡鋼板 │坪 │ 492 │1,000元 │492,000元 │ ├─┼──────────────┼──┼───┼──────┼──────┤ │⑩│壁肚(C型鋼+浪板) │坪 │ 627 │2,000元 │1,254,000元 │ ├─┼──────────────┼──┼───┼──────┼──────┤ │⑪│電動鐵捲門 │口 │ 7 │35,000元 │245,000元 │ ├─┼──────────────┼──┼───┼──────┼──────┤ │⑫│中直 │尺 │ 273 │80元 │21,840元 │ ├─┼──────────────┼──┼───┼──────┼──────┤ │⑬│白鐵水槽 │尺 │ 546 │200元 │109,200元 │ ├─┼──────────────┼──┼───┼──────┼──────┤ │⑭│包角 │尺 │ 322 │80元 │25,760元 │ ├─┼──────────────┼──┼───┼──────┼──────┤ │⑮│窗栓 │尺 │ 357 │80元 │28,560元 │ ├─┼──────────────┼──┼───┼──────┼──────┤ │⑯│鋁窗(便窗)4.3尺*3.6尺 │口 │ 20 │2,000元 │40,000元 │ ├─┼──────────────┼──┼───┼──────┼──────┤ │⑰│水切 │尺 │ 152 │80元 │12,160元 │ ├─┼──────────────┼──┼───┼──────┼──────┤ │⑱│台度 │尺 │ 380 │80元 │30,400元 │ ├─┼──────────────┼──┼───┼──────┼──────┤ │⑲│前大門頂換鋼板 │坪 │ 71 │1,000元 │71,000元 │ ├─┼──────────────┼──┼───┼──────┼──────┤ │⑳│水切 │尺 │ 83 │80元 │6,640元 │ ├─┼──────────────┼──┼───┼──────┼──────┤ │㉑│白鐵水槽 │尺 │ 83 │200元 │16,600元 │ ├─┼──────────────┼──┼───┼──────┼──────┤ │㉒│包角 │尺 │ 86 │80元 │6,880元 │ ├─┼──────────────┼──┼───┼──────┼──────┤ │㉓│換C型鋼 │支 │ 16 │1,000元 │16,000元 │ ├─┴──────────────┼──┼───┼──────┼──────┤ │合計 │ │ │ │12,395,370元│ ├────────────────┴──┴───┴──────┴──────┤ │⒉3~4樓鋼構廠房照明工程 │ ├─┬──────────────┬──┬───┬──────┬──────┤ │①│照明工程--2.0*2C電纜線 │M │ 1400 │30元 │42,000元 │ ├─┼──────────────┼──┼───┼──────┼──────┤ │②│照明工程--不銹鋼開關箱 │只 │ 4 │5,000元 │20,000元 │ ├─┼──────────────┼──┼───┼──────┼──────┤ │③│照明工程--明開關(含接線盒) │只 │ 16 │500元 │8,000元 │ ├─┼──────────────┼──┼───┼──────┼──────┤ │④│照明工程--五金 │式 │ 1 │5,000元 │5,000元 │ ├─┼──────────────┼──┼───┼──────┼──────┤ │⑤│照明工程--吸頂T5-雙管燈具 │盞 │ 90 │0元 │0元 │ ├─┼──────────────┼──┼───┼──────┼──────┤ │⑥│照明工程--配線及安裝工資 │式 │ 1 │20,000元 │20,000元 │ ├─┼──────────────┼──┼───┼──────┼──────┤ │⑦│營業稅 │% │ 5% │95,000元 │4,750元 │ ├─┴──────────────┼──┼───┼──────┼──────┤ │合計 │ │ │ │99,750元 │ ├────────────────┴──┴───┴──────┴──────┤ │⒊3F柱頭及女兒牆重建工程 │ ├─┬──────────────┬──┬───┬──────┬──────┤ │①│原柱頭打鑿及鋼筋切除 │式 │ 1 │50,000元 │50,000元 │ ├─┼──────────────┼──┼───┼──────┼──────┤ │②│柱頭鋼筋植筋 (含#6鋼筋,L=150│柱 │ 55 │6,000元 │330,000元 │ │ │cm) │ │ │ │ │ ├─┼──────────────┼──┼───┼──────┼──────┤ │③│女兒牆面鋼筋植筋(含#3鋼筋,L=│支 │ 1200 │100元 │120,000元 │ │ │80cm) │ │ │ │ │ ├─┼──────────────┼──┼───┼──────┼──────┤ │④│柱頭箍筋(#3鋼筋)組立 │Ton │ 0.8 │28,500元 │22,800元 │ ├─┼──────────────┼──┼───┼──────┼──────┤ │⑤│女兒牆鋼筋組立 │Ton │ 2.8 │28,500元 │79,800元 │ ├─┴──────────────┼──┼───┼──────┼──────┤ │合計 │ │ │ │602,600元 │ ├────────────────┴──┴───┴──────┴──────┤ │⒋1B磚造 │ ├─┬──────────────┬──┬───┬──────┬──────┤ │①│模板組立 │㎡ │ 525 │400元 │210,000元 │ ├─┼──────────────┼──┼───┼──────┼──────┤ │②│混凝土搗築--壓送車 │式 │ 1 │20,000元 │20,000元 │ ├─┼──────────────┼──┼───┼──────┼──────┤ │③│混凝土搗築--RC工 │工 │ 6 │1,800元 │10,800元 │ ├─┼──────────────┼──┼───┼──────┼──────┤ │④│混凝土搗築--台泥3000psi混凝 │m3 │ 60 │1,800元 │108,000元 │ │ │土 │ │ │ │ │ ├─┼──────────────┼──┼───┼──────┼──────┤ │⑤│水泥砂漿粉刷 │㎡ │ 525 │480元 │252,000元 │ ├─┼──────────────┼──┼───┼──────┼──────┤ │⑥│水電配管 │式 │ 1 │30,000元 │30,000元 │ ├─┴──────────────┴──┴───┴──────┴──────┤ │ 3F地坪重建 │ ├─┬──────────────┬──┬───┬──────┬──────┤ │⑦│原地坪裝修面打除 │式 │ 1 │120,000元 │120,000元 │ ├─┼──────────────┼──┼───┼──────┼──────┤ │⑧│混凝土搗築--壓送車 │式 │ 1 │25,000元 │25,000元 │ ├─┼──────────────┼──┼───┼──────┼──────┤ │⑨│混凝土搗築--RC工 │工 │ 6 │1,800元 │10,800元 │ ├─┼──────────────┼──┼───┼──────┼──────┤ │⑩│混凝土搗築--台泥3000psi混凝 │m3 │ 195 │1,800元 │351,000元 │ │ │土 │ │ │ │ │ ├─┼──────────────┼──┼───┼──────┼──────┤ │⑪│混凝土搗築--整體粉光(表面鋼 │坪 │ 552 │300元 │165,600元 │ │ │砂10kg/m2) │ │ │ │ │ ├─┼──────────────┼──┼───┼──────┼──────┤ │⑫│四周模板圍模 │式 │ 1 │30,000元 │30,000元 │ ├─┼──────────────┼──┼───┼──────┼──────┤ │⑬│點焊鋼絲網(含施工) │㎡ │ 1700 │300元 │510,000元 │ ├─┼──────────────┼──┼───┼──────┼──────┤ │⑭│混凝土面防裂線切割 │m │ 1200 │80元 │96,000元 │ ├─┴──────────────┴──┴───┴──────┴──────┤ │其他 │ ├─┬──────────────┬──┬───┬──────┬──────┤ │⑮│樓梯扶手 │組 │ 1 │60,000元 │60,000元 │ ├─┼──────────────┼──┼───┼──────┼──────┤ │⑯│貨梯修復 │座 │ 2 │0元 │0元 │ ├─┼──────────────┼──┼───┼──────┼──────┤ │⑰│室內清潔(驗收) │式 │ 1 │0元 │0元 │ ├─┼──────────────┼──┼───┼──────┼──────┤ │⑱│OA辦公傢具拆除+重新組裝 │式 │ 1 │0元 │0元 │ ├─┼──────────────┼──┼───┼──────┼──────┤ │⑲│工程管理+損耗 │% │ 5% │19,582,420元│979,121元 │ ├─┴──────────────┼──┼───┼──────┼──────┤ │合計 │ │ │ │2,978,321元 │ ├────────────────┴──┴───┴──────┴──────┤ │⒌貨梯 │ ├─┬──────────────┬──┬───┬──────┬──────┤ │①│貨梯(大) │台 │ 1 │886,570元 │886,570元 │ ├─┼──────────────┼──┼───┼──────┼──────┤ │②│貨梯(小) │台 │ 1 │556,880元 │556,880元 │ ├─┴──────────────┼──┼───┼──────┼──────┤ │合計 │ │ │ │1,443,450元 │ ├────────────────┴──┴───┴──────┴──────┤ │3、4樓重建費用總計:⒈12,395,370元+⒉99,750元+⒊602,600元+⒋2,978,321元│ │ +⒌1,443,450元=1,7519,491元 │ ├─────────────────────────────────────┤ │細估計算折舊定額法計算: │ │㈠1、2樓經提列折舊後之重建(維修)費用為3,947,240元 │ │㈡3、4樓經提列折舊後之重建費用為15,417,151元 │ │合計為19,364,391元 │ └─────────────────────────────────────┘ 附表二 ┌───────────────────────────────┐ │營業設備 │ ├─┬──┬────────┬────┬──┬──┬──────┤ │編│資產│資產名稱 │取得日期│單位│數量│金額(新臺幣)│ │號│編號│ │ │ │ │ │ ├─┼──┼────────┼────┼──┼──┼──────┤ │①│C158│醫療產品治具 │93/6/30 │式 │ 1 │5,667元 │ ├─┼──┤ │ │ │ ├──────┤ │②│C159│ │ │ │ │150,000元 │ ├─┼──┼────────┼────┼──┼──┼──────┤ │③│C138│扇葉平衡機 │89/4/25 │台 │ 1 │12,727元 │ ├─┼──┼────────┼────┼──┼──┼──────┤ │④│C108│流速風壓測定器 │84/2/25 │台 │ 1 │5,727元 │ ├─┼──┼────────┼────┼──┼──┼──────┤ │⑤│C148│高空取料機 │90/3/31 │台 │ 2 │4,818元 │ ├─┼──┼────────┼────┼──┼──┼──────┤ │⑥│C131│封箱機 │88/11/23│台 │ 2 │4,722元 │ ├─┼──┼────────┼────┼──┼──┼──────┤ │⑦│C136│全自動打包機 │89/4/25 │台 │ 2 │6,591元 │ ├─┼──┼────────┼────┼──┼──┼──────┤ │⑧│C156│電動堆高機(鑑定│90/6/23 │台 │ 1 │32,500元 │ │ │ │報告誤載為坐式日│ │ │ │ │ │ │ │動堆高機) │ │ │ │ │ ├─┴──┴────────┴────┴──┴──┴──────┤ │電信設備 │ ├─┬──┬────────┬────┬──┬──┬──────┤ │⑨│J004│FX-100主機櫃 │89/4/24 │櫃 │ 1 │ │ ├─┼──┼────────┼────┼──┼──┤ │ │⑩│J004│外線界面卡(8路) │89/4/24 │片 │ 1 │ │ ├─┼──┼────────┼────┼──┼──┤ │ │⑪│J004│數位話機界面卡 │89/4/24 │片 │ 3 │ │ ├─┼──┼────────┼────┼──┼──┤ │ │⑫│J004│語音服務卡 │89/4/24 │片 │ 1 │ │ ├─┼──┼────────┼────┼──┼──┤ │ │⑬│J004│實用型數位話機 │89/4/24 │台 │ 30 │ │ ├─┼──┼────────┼────┼──┼──┤ │ │⑭│J004│FX-100專用電池 │89/4/24 │組 │ 1 │ │ ├─┼──┼────────┼────┼──┼──┤ │ │⑮│J004│PBX系統工程 │89/4/24 │式 │ 1 │ │ ├─┼──┼────────┼────┼──┼──┤ │ │⑯│J004│20蕊電纜線 │89/4/24 │米 │300 │ │ ├─┼──┼────────┼────┼──┼──┤ │ │⑰│J004│4蕊電纜線 │89/4/24 │米 │300 │142,857元 │ ├─┼──┼────────┼────┼──┼──┤ │ │⑱│J004│網路線CAT.5E │89/4/24 │米 │900 │ │ ├─┼──┼────────┼────┼──┼──┤ │ │⑲│J004│電話佈線施工(含 │89/4/24 │點 │30 │ │ │ │ │主機端子、用端接│ │ │ │ │ │ │ │線) │ │ │ │ │ ├─┼──┼────────┼────┼──┼──┤ │ │⑳│J004│網路佈線施工(含 │89/4/24 │點 │28 │ │ │ │ │主機端、用戶端安│ │ │ │ │ │ │ │裝) │ │ │ │ │ ├─┼──┼────────┼────┼──┼──┤ │ │㉑│J004│壓條五金另料 │89/4/24 │式 │ 1 │ │ ├─┼──┼────────┼────┼──┼──┤ │ │㉒│J004│C型端子板 │89/4/24 │組 │ 12 │ │ ├─┴──┴────────┴────┴──┴──┴──────┤ │總計:5,667元+150,000元+12,727元+5,727元+4,818元+4,722元 │ │+6,591元+32,500元+142,857元=365,609元 │ └───────────────────────────────┘ 附表三 ┌───────────────────────────────────────────┐ │貨品 │ ├──┬────────┬────┬────┬──┬───┬───┬───┬──────┤ │編號│品號 │品名 │規格 │單位│數量 │報單 │申請 │金額(新臺幣)│ │ │ │ │ │ │ │編號 │數量 │ │ ├──┼────────┼────┼────┼──┼───┼───┼───┼──────┤ │1 │TF-622A-220溥昌 │旋轉扇 │ 成品 │台 │495 │A-001 │495 │355,192元 │ │ │ │ │ 220V │ │ │ │ │ │ ├──┼────────┼────┼────┼──┼───┼───┼───┼──────┤ │2 │TF-622A-灰(溥昌 │旋轉扇 │ 成品 │台 │173 │A-001 │173 │120,275元 │ │ │ │ │ 110V │ │ │ │ │ │ ├──┼────────┼────┼────┼──┼───┼───┼───┼──────┤ │3 │TF-622B-灰 │旋轉扇 │ S.K.D │台 │ 1 │A-001 │ 1 │592元 │ │ │ │ │ 110V │ │ │ │ │ │ ├──┼────────┼────┼────┼──┼───┼───┼───┼──────┤ │4 │TF-622B灰220V │旋轉扇 │ S.K.D │台 │ 5 │A-001 │ 5 │3,226元 │ ├──┼────────┼────┼────┼──┼───┼───┼───┼──────┤ │5 │TF-AC07H-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203 │ │203 │141,505元 │ │ │ │ │ 110V │ │ │ │ │ │ ├──┼────────┼────┼────┼──┼───┼───┼───┼──────┤ │6 │TF-AC19白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 9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1525 │1,092,571元 │ │7 │TF-AC19白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1,516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 │8 │TF-AC19綠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 1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564 │394,907元 │ │9 │TF-AC19綠 │艾美特空│成品進口│台 │563 │A-002 │ │ │ │ │ │氣清靜機│ 110V │ │ │ │ │ │ │ │ │(AC19) │ │ │ │ │ │ │ ├──┼────────┼────┼────┼──┼───┼───┼───┼──────┤ │10 │TF-ACFT08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65 │A-003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8) │ │ │ │ │ │ │ ├──┼────────┼────┼────┼──┼───┼───┤66 │249,246元 │ │11 │TF-ACFT08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 1 │A-003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8) │ │ │ │ │ │ │ ├──┼────────┼────┼────┼──┼───┼───┼───┼──────┤ │12 │TF-ACFT09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 6 │A-004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 │ │ │ │ │ │ │ ├──┼────────┼────┼────┼──┼───┼───┤ │ │ │13 │TF-ACFT09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37 │A-004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48 │175,456元 │ │ │ │(CFT09) │ │ │ │ │ │ │ ├──┼────────┼────┼────┼──┼───┼───┤ │ │ │14 │TF-ACFT09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5 │A-004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 │ │ │ │ │ │ │ ├──┼────────┼────┼────┼──┼───┼───┼───┼──────┤ │15 │TF-ACFT09彩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79 │A-005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彩│ │ │ │ │ │ │ │ │ │盒包裝) │ │ │ │ │ │ │ ├──┼────────┼────┼────┼──┼───┼───┤302 │812,921元 │ │16 │TF-ACFT09彩 │艾美特水│成品進口│台 │261 │A-005 │ │ │ │ │ │冷塔扇 │ 110V │ │ │ │ │ │ │ │ │(CFT09彩│ │ │ │ │ │ │ │ │ │盒包裝) │ │ │ │ │ │ │ ├──┼────────┼────┼────┼──┼───┼───┼───┼──────┤ │17 │TF-AFB2028T3 │艾美特旋│成品進口│台 │ 1 │A-006 │ │ │ │ │ │風式電扇│ 110V │ │ │ │ │ │ ├──┼────────┼────┼────┼──┼───┼───┤895 │390,593元 │ │18 │TF-AFB2028T3 │艾美特旋│成品進口│台 │894 │A-006 │ │ │ │ │ │風式電扇│ 110V │ │ │ │ │ │ ├──┼────────┼────┼────┼──┼───┼───┼───┼──────┤ │19 │TF-AFS4020RI │艾美特16│成品進口│台 │ 17 │A-007 │ │ │ │ │ │"立扇(FS│ 110V │ │ │ │ │ │ │ │ │4020RI) │ │ │ │ │ │ │ ├──┼────────┼────┼────┼──┼───┼───┤ │ │ │20 │TF-AFS4020RI │艾美特16│成品進口│台 │728 │A-007 │746 │966,630元 │ │ │ │"立扇(FS│ 110V │ │ │ │ │ │ │ │ │4020RI) │ │ │ │ │ │ │ ├──┼────────┼────┼────┼──┼───┼───┤ │ │ │21 │TF-AFS4020RI │艾美特16│成品進口│台 │ 1 │A-007 │ │ │ │ │ │"立扇(FS│ 110V │ │ │ │ │ │ │ │ │4020RI) │ │ │ │ │ │ │ ├──┼────────┼────┼────┼──┼───┼───┼───┼──────┤ │22 │TF-AFT36R │艾美特大│成品進口│台 │ 22 │ │ │ │ │ │ │廈扇 (FT│ 110V │ │ │ │ │ │ │ │ │36R) │ │ │ │ │ │ │ ├──┼────────┼────┼────┼──┼───┤ │ │ │ │23 │TF-AFT36R │艾美特大│成品進口│台 │ 54 │ │ │ │ │ │ │廈扇 (FT│ 110V │ │ │A-008 │76 │114,496元 │ │ │ │36R) │ │ │ │ │ │ │ ├──┼────────┼────┼────┼──┼───┤ │ │ │ │24 │TF-AFT36R │艾美特大│成品進口│台 │ 3 │ │ │ │ │ │ │廈扇 (FT│ 110V │ │ │ │ │ │ │ │ │36R) │ │ │ │ │ │ │ ├──┼────────┼────┼────┼──┼───┼───┼───┼──────┤ │25 │TF-AFW3512A │14"雙拉 │成品進口│台 │ 1 │A-008 │1 │544元 │ │ │ │壁扇(Q白│110V/60 │ │ │ │ │ │ │ │ │/AQ藍) │ Hz │ │ │ │ │ │ ├──┼────────┼────┼────┼──┼───┼───┼───┼──────┤ │26 │TF-AFW3512R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 │A-009 │ │ │ │ │ │壁扇(Q白│110V/60 │ │ │ │ │ │ │ │ │/AQ藍) │ Hz │ │ │ │ │ │ ├──┼────────┼────┼────┼──┼───┼───┤17 │9,845元 │ │27 │TF-AFW3512R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6 │A-010 │ │ │ │ │ │壁扇(Q白│110V/60 │ │ │ │ │ │ │ │ │/AQ藍) │ Hz │ │ │ │ │ │ ├──┼────────┼────┼────┼──┼───┼───┼───┼──────┤ │28 │TF-AHC81243F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99 │ │ │ │ │ │ │暖器白 │ 110V │ │ │ │ │ │ ├──┼────────┼────┼────┼──┼───┤A-010 │632 │790,311元 │ │29 │TF-AHC81243F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533 │ │ │ │ │ │ │暖器白 │ 110V │ │ │ │ │ │ │ │ │ │ │ │ │ │ │ │ ├──┼────────┼────┼────┼──┼───┼───┼───┼──────┤ │30 │TF-AHD010 │水氧芬香│成品進口│台 │ 11 │A-011 │ │ │ │ │ │機(AHD-0│ 110V │ │ │ │ │ │ │ │ │10) │ │ │ │ │ │ │ ├──┼────────┼────┼────┼──┼───┼───┤863 │504,612元 │ │31 │TF-AHD010 │水氧芬香│成品進口│台 │ 852 │A-011 │ │ │ │ │ │機(AHD-0│ 110V │ │ │ │ │ │ │ │ │10) │ │ │ │ │ │ │ ├──┼────────┼────┼────┼──┼───┼───┼───┼──────┤ │32 │TF-AHRF10831T │艾美特 │成品進口│台 │ 158 │A-012 │ │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507 │565,477元 │ │33 │TF-AHRF10831T │艾美特 │成品進口│台 │ 349 │A-012 │ │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34 │TF-AHRH7312-紅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174 │A-013 │ │ │ │ │ │暖器(小)│ 110V │ │ │ │ │ │ ├──┼────────┼────┼────┼──┼───┼───┤713 │412,007元 │ │35 │TF-AHRH7312-紅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539 │ │ │ │ │ │ │暖器(小)│ 110V │ │ │ │ │ │ ├──┼────────┼────┼────┼──┼───┼───┼───┼──────┤ │36 │TF-AHY71002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398 │A-014 │ │ │ │ │ │膜式電暖│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1036 │1,277,547元 │ │37 │TF-AHY71002 │艾美特電│成品進口│台 │ 639 │A-014 │ │ │ │ │ │膜式電暖│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 │38 │TF-AHY81003R │艾美特遙│成品進口│台 │ 135 │A-012 │ │ │ │ │ │控電膜式│ 110V │ │ │ │ │ │ │ │ │電暖器 │ │ │ │ │ │ │ ├──┼────────┼────┼────┼──┼───┼───┤463 │736,221元 │ │39 │TF-AHY81003R │艾美特遙│成品進口│台 │ 329 │A-012 │ │ │ │ │ │控電膜式│ 110V │ │ │ │ │ │ │ │ │電暖器 │ │ │ │ │ │ │ ├──┼────────┼────┼────┼──┼───┼───┼───┼──────┤ │40 │TF-AS3083R │艾美特12│成品進口│台 │ 2 │A-006 │ │ │ │ │ │"立扇 (S│ 110V │ │ │ │ │ │ │ │ │3083R) │ │ │ │ │ │ │ ├──┼────────┼────┼────┼──┼───┼───┤ │ │ │41 │TF-AS3083R │艾美特12│成品進口│台 │ 1,342│A-006 │ │ │ │ │ │"立扇 (S│ 110V │ │ │ │1345 │931,134元 │ │ │ │3083R) │ │ │ │ │ │ │ ├──┼────────┼────┼────┼──┼───┼───┤ │ │ │42 │TF-AS3083R │艾美特12│成品進口│台 │ 1 │A-006 │ │ │ │ │ │"立扇 (S│ 110V │ │ │ │ │ │ │ │ │3083R) │ │ │ │ │ │ │ ├──┼────────┼────┼────┼──┼───┼───┼───┼──────┤ │43 │TF-AS333R-AC白 │12"遙控 │成品進口│台 │ 4 │A-015 │ │ │ │ │ │立扇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 │ │44 │TF-AS333R-AC白 │12"遙控 │成品進口│台 │ 440 │A-015 │ │ │ │ │ │立扇 │110V/60 │ │ │ │447 │257,606元 │ │ │ │ │ Hz │ │ │ │ │ │ ├──┼────────┼────┼────┼──┼───┼───┤ │ │ │45 │TF-AS333R-AC白 │12"遙控 │成品進口│台 │ 3 │A-015 │ │ │ │ │ │立扇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46 │TF-AS35108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19 │ │ │ │ │ │ │"DC節能 │ 110V │ │ │ │ │ │ │ │ │立扇 │ │ │ │ │ │ │ ├──┼────────┼────┼────┼──┼───┼───┤261 │336,332元 │ │47 │TF-AS35108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242 │ │ │ │ │ │ │"DC節能 │ 110V │ │ │ │ │ │ │ │ │立扇 │ │ │ │ │ │ │ ├──┼────────┼────┼────┼──┼───┼───┼───┼──────┤ │48 │TF-AS3562R-S白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79 │ │ │ │ │ │ │立扇 │ 110V/60│ │ │ │ │ │ │ │ │ │ Hz │ │ │ │ │ │ ├──┼────────┼────┼────┼──┼───┼───┤178 │122,030元 │ │49 │TF-AS3562R-S白 │14"遙控 │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立扇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50 │TF-AS3567RI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3 │ │ │ │ │ │ │"立扇(S3│ 110V │ │ │ │ │ │ │ │ │567RI) │ │ │ │ │ │ │ ├──┼────────┼────┼────┼──┼───┤A-003 │1142 │1,082,935元 │ │51 │TF-AS3567RI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1,140 │ │ │ │ │ │ │"立扇(S3│ 110V │ │ │ │ │ │ │ │ │567RI) │ │ │ │ │ │ │ ├──┼────────┼────┼────┼──┼───┼───┼───┼──────┤ │52 │TF-AS442D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14 │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 │ │ │ │ │ │ │ ├──┼────────┼────┼────┼──┼───┤A-007 │89 │281,256元 │ │53 │TF-AS442DR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79 │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 │ │ │ │ │ │ │ ├──┼────────┼────┼────┼──┼───┼───┼───┼──────┤ │54 │TF-AS442DR彩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 109 │A-016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彩盒│ │ │ │ │ │ │ │ │ │包裝) │ │ │ │ │ │ │ ├──┼────────┼────┼────┼──┼───┼───┤1633 │1,751,423元 │ │55 │TF-AS442DR彩 │艾美特14│成品進口│台 │1,524 │A-016 │ │ │ │ │ │"立扇(S4│ 110V │ │ │ │ │ │ │ │ │42DR彩盒│ │ │ │ │ │ │ │ │ │包裝) │ │ │ │ │ │ │ ├──┼────────┼────┼────┼──┼───┼───┼───┼──────┤ │56 │TF-AV30-Q白(半) │12"桌扇 │ S.K.D │台 │ 2 │A-017 │ 2 │1,161元 │ │ │ │Q白/BR藍│ 110V │ │ │ │ │ │ ├──┼────────┼────┼────┼──┼───┼───┼───┼──────┤ │57 │TF-AV35-Q白 │14"桌扇 │成品進口│台 │ 2 │A-017 │ │ │ │ │ │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4 │1,982元 │ │58 │TF-AV35-Q白 │14"桌扇 │成品進口│台 │ 2 │ │ │ │ │ │ │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59 │TF-AVC1001D │艾美特充│成品進口│台 │ 48 │A-018 │ │ │ │ │ │電式吸塵│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795 │1,094,095元 │ │60 │TF-AVC1001D │艾美特充│成品進口│台 │ 747 │A-018 │ │ │ │ │ │電式吸塵│ 110V │ │ │ │ │ │ │ │ │器 │ │ │ │ │ │ │ ├──┼────────┼────┼────┼──┼───┼───┼───┼──────┤ │61 │TF-AVC3513 │艾美特吸│成品進口│台 │ 29 │ │ │ │ │ │ │塵器 │ 110V │ │ │ │ │ │ │ │ │(T3513) │ │ │ │ │ │ │ ├──┼────────┼────┼────┼──┼───┼───┤ │ │ │62 │TF-AVC3513 │艾美特吸│成品進口│台 │1,244 │ │1274 │1,937,302元 │ │ │ │塵器 │ 110V │ │ │ │ │ │ │ │ │(T3513) │ │ │ │ │ │ │ ├──┼────────┼────┼────┼──┼───┼───┤ │ │ │63 │TF-AVC3513 │艾美特吸│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塵器 │ 110V │ │ │ │ │ │ │ │ │(T3513) │ │ │ │ │ │ │ ├──┼────────┼────┼────┼──┼───┼───┼───┼──────┤ │64 │TF-BF6032A │體脂計(C│成品進口│台 │ 44 │A-019 │ 44 │15,304 │ │ │ │R-6632) │ │ │ │ │ │ │ │ │ │銀 │ │ │ │ │ │ │ ├──┼────────┼────┼────┼──┼───┼───┼───┼──────┤ │65 │TF-EB821 │電子體重│成品進口│台 │ 9 │ │ 9 │2,081元 │ │ │ │計 │ │ │ │ │ │ │ │ │ │(銀/黑) │ │ │ │ │ │ │ ├──┼────────┼────┼────┼──┼───┼───┼───┼──────┤ │66 │TF-FDJ25-藍白 │10"桌扇 │ S.K.D │台 │ 388 │ │ 388 │197,143元 │ │ │ │AL藍C白 │ 110V │ │ │ │ │ │ ├──┼────────┼────┼────┼──┼───┼───┼───┼──────┤ │67 │TF-FS4057R │16吋DC節│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能立地電│ 110V │ │ │ │ │ │ │ │ │扇 │ │ │ │ │ │ │ ├──┼────────┼────┼────┼──┼───┼───┤951 │1,659,666元 │ │68 │TF-FS4057R │16吋DC節│成品進口│台 │ 950 │ │ │ │ │ │ │能立地電│ 110V │ │ │ │ │ │ │ │ │扇 │ │ │ │ │ │ │ ├──┼────────┼────┼────┼──┼───┼───┼───┼──────┤ │69 │TF-FW3512 │10"壁扇 │成品進口│台 │ 3 │ │3 │0元 │ │ │ │(Q白/AQ │110V/60 │ │ │ │ │ │ │ │ │藍) │ Hz │ │ │ │ │ │ ├──┼────────┼────┼────┼──┼───┼───┼───┼──────┤ │70 │TF-HRH801CT3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31 │ │31 │24,517元 │ │ │ │ │ 110V │ │ │ │ │ │ ├──┼────────┼────┼────┼──┼───┼───┼───┼──────┤ │71 │TF-HRH811DT3-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1 │ │ 1 │806元 │ │ │ │ │ 110V │ │ │ │ │ │ ├──┼────────┼────┼────┼──┼───┼───┼───┼──────┤ │72 │TF-HT207P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226 │ │ │ │ │ │ │AV粉紫色│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 │ │73 │TF-HT207P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38 │ │ │ │ │ │ │AV粉紫色│110V/60 │ │ │ │305 │275,147元 │ │ │ │ │ Hz │ │ │ │ │ │ ├──┼────────┼────┼────┼──┼───┼───┤ │ │ │74 │TF-HT207P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41 │ │ │ │ │ │ │AV粉紫色│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75 │TF-V35 │14"桌扇 │成品進口│台 │ 1 │ │1 │397元 │ │ │ │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76 │三洋IC-AF1-AM白 │電磁爐(S│ 110V │台 │ 3 │ │3 │3,663元 │ │ │ │TA-13A) │ S.K.D │ │ │ │ │ │ ├──┼────────┼────┼────┼──┼───┼───┼───┼──────┤ │77 │三洋IC-AF1-AM白 │電磁爐(S│ 110V │台 │ 5 │ │5 │5,853元 │ │ │ │TA-13A) │ S.K.D │ │ │ │ │ │ ├──┼────────┼────┼────┼──┼───┼───┼───┼──────┤ │78 │大同-TF-B12A-白 │12"箱扇N│ S.K.D │台 │ 193 │ │193 │195,721元 │ │ │ │白/CR藍(│ 110V │ │ │ │ │ │ │ │ │FB3005) │ │ │ │ │ │ │ ├──┼────────┼────┼────┼──┼───┼───┼───┼──────┤ │79 │大同TF-HE03-銀 │負離子大│ S.K.D │台 │ 520 │ │520 │425,745元 │ │ │ │廈扇 │ 110V │ │ │ │ │ │ │ │ │銀/黑 │(FT05A │ │ │ │ │ │ │ │ │ │ RI) │ │ │ │ │ │ ├──┼────────┼────┼────┼──┼───┼───┼───┼──────┤ │80 │可立通BF-A702ML │電子體重│成品進口│台 │ 2 │ │ │ │ │ │ │計(YHB64│ │ │ │ │ │ │ │ │ │13)銀 │ │ │ │ │ │ │ │ │ │ │ │ │ │ │ │ │ ├──┼────────┼────┼────┼──┼───┼───┤ 3 │1,054元 │ │81 │可立通BF-A702ML │電子體重│成品進口│台 │ 1 │ │ │ │ │ │ │計(YHB64│ │ │ │ │ │ │ │ │ │13)銀 │ │ │ │ │ │ │ ├──┼────────┼────┼────┼──┼───┼───┼───┼──────┤ │82 │台菱PD-MF168銀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21 │ │ 21 │39,348元 │ │ │ │(HP42001│ │ │ │ │ │ │ │ │ │ RI) │ │ │ │ │ │ │ ├──┼────────┼────┼────┼──┼───┼───┼───┼──────┤ │83 │和成-EF507-C白 │換氣扇 │ S.K.D │台 │ 437 │A-020 │ 437 │171,002元 │ │ │ │(NVF13) │ 110V │ │ │ │ │ │ ├──┼────────┼────┼────┼──┼───┼───┼───┼──────┤ │84 │和成-EF507H-C白 │換氣扇 │ S.K.D │台 │ 262 │A-020 │ 262 │109,052元 │ │ │ │(NVF13) │ 220V │ │ │ │ │ │ ├──┼────────┼────┼────┼──┼───┼───┼───┼──────┤ │85 │和成-EF508H-白 │換氣扇 │ S.K.D │台 │ 367 │A-020 │ 367 │129,125元 │ │ │ │(XC2032)│ 220V │ │ │ │ │ │ ├──┼────────┼────┼────┼──┼───┼───┼───┼──────┤ │86 │和成-EF508-白 │換氣扇 │ S.K.D │台 │ 403 │A-020 │ 403 │136,960元 │ │ │ │(XC2032)│ 110V │ │ │ │ │ │ ├──┼────────┼────┼────┼──┼───┼───┼───┼──────┤ │87 │和成-EF513H-白 │浴室多功│ S.K.D │台 │ 257 │A-021 │ 257 │445,425元 │ │ │ │能機(TY2│ 220V │ │ │ │ │ │ │ │ │000HMI) │ │ │ │ │ │ │ ├──┼────────┼────┼────┼──┼───┼───┼───┼──────┤ │88 │和成-EF513-白 │浴室多功│ S.K.D │台 │ 246 │A-021 │246 │577,175元 │ │ │ │能機(TY2│ 110V │ │ │ │ │ │ │ │ │000HMI) │ │ │ │ │ │ │ ├──┼────────┼────┼────┼──┼───┼───┼───┼──────┤ │89 │恆橋NG-311I-白 │電暖器 │成品進口│台 │ 1 │ │ 1 │973元 │ │ │ │(HRH813R│110V/60 │ │ │ │ │ │ │ │ │ I) │ Hz │ │ │ │ │ │ ├──┼────────┼────┼────┼──┼───┼───┼───┼──────┤ │90 │神寶HB-YH735 │哈拉狗體│成品進口│台 │ 1 │ │ 1 │87元 │ │ │ │重計(BR2│ │ │ │ │ │ │ │ │ │201)白 │ │ │ │ │ │ │ ├──┼────────┼────┼────┼──┼───┼───┼───┼──────┤ │91 │順光KE250R1白半 │14"遙控 │ S.K.D │台 │ 5 │A-022 │ 5 │4,399元 │ │ │ │立扇AL白│ 110V │ │ │ │ │ │ │ │ │ │(S435R) │ │ │ │ │ │ ├──┼────────┼────┼────┼──┼───┼───┼───┼──────┤ │92 │順光KE300R3白半 │14"遙控 │ S.K.D │台 │ 2 │A-023 │ 2 │2,203元 │ │ │ │循環扇EE│ 110V │ │ │ │ │ │ │ │ │白 │(S449RI)│ │ │ │ │ │ ├──┼────────┼────┼────┼──┼───┼───┼───┼──────┤ │93 │獅SKS-L9101SL黑 │遙控空氣│成品進口│台 │ 15 │ │ 15 │30,161元 │ │ │ │循環扇(F│ │ │ │ │ │ │ │ │ │B2517R) │ │ │ │ │ │ │ ├──┼────────┼────┼────┼──┼───┼───┼───┼──────┤ │94 │嘉儀KEF211AR淺藍│12"AC交 │ S.K.D │台 │ 10 │A-024 │ 10 │9,295元 │ │ │ │流遙控立│ 110V │ │ │ │ │ │ │ │ │扇 │(S30101 │ │ │ │ │ │ │ │ │ │ R) │ │ │ │ │ │ ├──┼────────┼────┼────┼──┼───┼───┼───┼──────┤ │95 │嘉儀KEF401DR白灰│14"DC直 │ S.K.D │台 │ 5 │A-025 │ 5 │6,957元 │ │ │ │流遙控節│ 110V │ │ │ │ │ │ │ │ │能立扇 │(S35113 │ │ │ │ │ │ │ │ │ │ R) │ │ │ │ │ │ ├──┼────────┼────┼────┼──┼───┼───┼───┼──────┤ │96 │嘉儀KEP15灰/黃 │PTC浴室 │ S.K.D │台 │ 1 │A-026 │ 1 │1,338元 │ │ │ │用陶瓷電│ 110V │ │ │ │ │ │ │ │ │暖器1200│(HP1209)│ │ │ │ │ │ ├──┼────────┼────┼────┼──┼───┼───┼───┼──────┤ │97 │嘉儀KEP39銀/B黑 │PTC陶瓷 │ S.K.D │台 │ 8 │A-027 │ 8 │8,270元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 │1300W │(HP81318│ │ │ │ │ │ │ │ │ │ P) │ │ │ │ │ │ ├──┼────────┼────┼────┼──┼───┼───┼───┼──────┤ │98 │嘉儀KEP65銀/B黑 │PTC陶瓷 │ S.K.D │台 │ 6 │A-028 │ 6 │10,671元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 │1300W │(HP72006│ │ │ │ │ │ │ │ │ │ R) │ │ │ │ │ │ ├──┼────────┼────┼────┼──┼───┼───┼───┼──────┤ │99 │嘉儀KEP75白/黑 │PTC陶瓷 │ S.K.D │台 │ 18 │A-028 │ 18 │28,463元 │ │ │ │電暖器 │ 110V │ │ │ │ │ │ │ │ │1200W │(HP10122│ │ │ │ │ │ │ │ │ │ 2UR) │ │ │ │ │ │ ├──┼────────┼────┼────┼──┼───┼───┼───┼──────┤ │100 │嘉儀KEY110銀B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18 │A-029 │ │ │ │ │ │器1000W │ 110V │ │ │ │ │ │ │ │ │ │(HY91001│ │ │ │ │ │ │ │ │ │ P) │ │ │ │ │ │ ├──┼────────┼────┼────┼──┼───┼───┤ 19 │47,108元 │ │101 │嘉儀KEY110銀B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1 │A-029 │ │ │ │ │ │器1000W │ 110V │ │ │ │ │ │ │ │ │ │(HY91001│ │ │ │ │ │ │ │ │ │ P) │ │ │ │ │ │ ├──┼────────┼────┼────┼──┼───┼───┼───┼──────┤ │102 │嘉儀KEY520R銀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98 │A-030 │ 98 │261,293元 │ │ │ │器1300W │ 110V │ │ │ │ │ │ │ │ │ │(HY71305│ │ │ │ │ │ │ │ │ │ R) │ │ │ │ │ │ ├──┼────────┼────┼────┼──┼───┼───┼───┼──────┤ │103 │嘉儀KEY610R白黑 │電膜電暖│ S.K.D │台 │ 6 │A-012 │ 6 │17,090元 │ │ │ │器1200W │ 110V │ │ │ │ │ │ │ │ │ │(HY10123│ │ │ │ │ │ │ │ │ │ 0R) │ │ │ │ │ │ ├──┼────────┼────┼────┼──┼───┼───┼───┼──────┤ │104 │聲寶EC-AB08S-綠 │吸塵器 │成品進口│台 │ 100 │A-031 │ 100 │46,251元 │ │ │ │(CH-962)│ 110V │ │ │ │ │ │ ├──┼────────┼────┼────┼──┼───┼───┼───┼──────┤ │105 │聲寶-EC-AD40F白 │吸塵器 │成品進口│台 │ 45 │A-034 │ 45 │46,429元 │ │ │ │(T3512) │110V/60 │ │ │ │ │ │ │ │ │ │ Hz │ │ │ │ │ │ ├──┼────────┼────┼────┼──┼───┼───┼───┼──────┤ │106 │聲寶EC-AJ35 │吸塵器 │成品進口│台 │ 351 │A-035 │ 351 │203,874元 │ │ │ │(BS-5011│ 110V │ │ │ │ │ │ │ │ │)香檳金 │ 60Hz │ │ │ │ │ │ ├──┼────────┼────┼────┼──┼───┼───┼───┼──────┤ │107 │聲寶HL-A1001H藍 │足浴機 │成品進口│台 │ 77 │A-037 │ 77 │37,572元 │ │ │ │(CH-281A│ 110V │ │ │ │ │ │ │ │ │ H) │ │ │ │ │ │ │ ├──┼────────┼────┼────┼──┼───┼───┼───┼──────┤ │108 │聲寶HL-A706-綠 │足浴機 │成品進口│台 │ 720 │A-036 │ │ │ │ │ │(FM-3838│ 110V │ │ │ │ │ │ │ │ │ BC) │ │ │ │ │ │ │ ├──┼────────┼────┼────┼──┼───┼───┤1024 │498,362元 │ │109 │聲寶HL-A706-綠 │足浴機 │成品進口│台 │ 304 │A-036 │ │ │ │ │ │(FM-3838│ 110V │ │ │ │ │ │ │ │ │ BC) │ │ │ │ │ │ │ ├──┼────────┼────┼────┼──┼───┼───┼───┼──────┤ │110 │聲寶HV-AB12 │泡茶機 │成品進口│台 │ 1,250│A-038 │1109 │800,964元 │ │ │ │(SL-12X3│ 110V │ │ │ │ │ │ │ │ │ 9AZ) │ 60Hz │ │ │ │ │ │ ├──┼────────┼────┼────┼──┼───┼───┼───┼──────┤ │111 │聲寶KZ-AD09T │電烤箱 │成品進口│台 │ 1,760│A-037 │ │ │ │ │ │(TS-0811│ 110V │ │ │ │ │ │ │ │ │ P) │ 60Hz │ │ │ │ │ │ │ │ │不鏽鋼 │ │ │ │ │ │ │ ├──┼────────┼────┼────┼──┼───┼───┤1771 │905,317元 │ │112 │聲寶KZ-AD09T │電烤箱 │成品進口│台 │ 11 │A-037 │ │ │ │ │ │(TS-0811│ 110V │ │ │ │ │ │ │ │ │ P) │ 60Hz │ │ │ │ │ │ │ │ │不鏽鋼 │ │ │ │ │ │ │ ├──┴────────┴────┴────┴──┴───┴───┴───┴──────┤ │總計:24,293,691元 │ └───────────────────────────────────────────┘ 附表四: ┌────────────────────────────┐ │㈠○○路00號所生費用: │ ├─────────┬──────────┬───────┤ │發票編號 │品名 │金額(新臺幣) │ ├─────────┼──────────┼───────┤ │EY00000000 │水電材料 │9,300元 │ ├─────────┼──────────┼───────┤ │EY00000000 │消防設備維修 │3,500元 │ ├─────────┼──────────┼───────┤ │EY00000000 │液晶螢幕 │3,250元 │ ├─────────┼──────────┼───────┤ │EY00000000 │電器維修 │2,000元 │ ├─────────┼──────────┼───────┤ │EY00000000 │水電材料費 │476元 │ ├─────────┼──────────┼───────┤ │EY00000000 │明鏡及放衣架 │950元 │ ├─────────┼──────────┼───────┤ │EY00000000 │活性碳口罩及立體型活│3,190元 │ │ │性碳口罩 │ │ ├─────────┼──────────┼───────┤ │EY00000000 │TC-15A可拉線 │952元 │ ├─────────┼──────────┼───────┤ │FC00000000 │FL20D/18 │760元 │ ├─────────┼──────────┼───────┤ │EY00000000 │紗門 │2,500元 │ ├─────────┼──────────┼───────┤ │EY00000000 │拆高隔 │3,500元 │ ├─────────┼──────────┼───────┤ │EC00000000 │四行程汽油引擎發電機│7,618元 │ ├─────────┼──────────┼───────┤ │GM00000000 │辦公家具 │4,000元 │ ├─────────┼──────────┼───────┤ │GM00000000 │辦公家具 │4,000元 │ ├─────────┼──────────┼───────┤ │GM00000000 │配線一批 │14,068元 │ ├─────────┼──────────┼───────┤ │EY00000000 │監視器材 │14,020元 │ ├─────────┼──────────┼───────┤ │EY00000000 │N95口罩 │1,350元 │ ├─────────┼──────────┼───────┤ │EY00000000 │工資 │8,000元 │ ├─────────┴──────────┼───────┤ │小計 │83,434元 │ ├────────────────────┴───────┤ │㈡○○路00號所生費用未申請理賠或非保險承保範圍: │ ├─────────┬──────────┬───────┤ │估價單內容 │說明 │金額 │ ├─────────┼──────────┼───────┤ │EY00000000 │廢棄物清運 │476,190元 │ ├─────────┼──────────┼───────┤ │9/7怪手費用(120噸)│阻絕火勢蔓延 │24,000元 │ ├─────────┼──────────┼───────┤ │9/7-9/9怪手費用 │阻絕火勢蔓延 │117,000元 │ │(200噸) │ │ │ ├─────────┼──────────┼───────┤ │9/7吊車及助手費用 │吊運怪手至3樓 │46,000元 │ ├─────────┼──────────┼───────┤ │9/11吊車及助手費用│吊運怪手至1樓 │21,500元 │ ├─────────┴──────────┼───────┤ │小計 │684,690元 │ ├────────────────────┴───────┤ │㈢新仁路短期新租廠房所生費用: │ ├─────────┬──────────┬───────┤ │發票編號 │品名 │金額 │ ├─────────┼──────────┼───────┤ │EY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10月31-11月29日 │ │ ├─────────┼──────────┼───────┤ │GM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11月30-12月31日 │ │ ├─────────┼──────────┼───────┤ │KN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1月1日(鑑定報告誤載│ │ │ │為31日)-1月31日 │ │ ├─────────┼──────────┼───────┤ │KN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2月1日-2月28日 │ │ ├─────────┼──────────┼───────┤ │LL00000000 │租金收入-○○路00號 │157,000元 │ │ │3月1日-3月31日 │ │ ├─────────┴──────────┼───────┤ │小計 │785,000元 │ ├────────────────────┼───────┤ │共計 │1,553,124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