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林金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5萬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萬9,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8,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