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 林明得 林勁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32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上 訴人林明得、林勁廷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台幣8,500,000元、 26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725元、4,1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