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舜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供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為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已由兼好克彥變更為熊谷真樹,並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80頁),有被告明台產險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2至87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即被保險人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富公司)前就其位於臺南市○○路00號之貨物、機器設備及不動產等,向原告明台產險公司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險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期間自100年12月17日起至101年12月17日止,原告等人之承保比例各半(保單號碼1401第00G00000000號)。嗣於101年9月7日上午9 時17分許,被告公司位於臺南市○○路0號之廠房2樓突然發生大火(下稱系爭火災),火勢延燒至隔鄰即東富公司所有之前開廠房,使該廠房及廠內貨物、機器設備等嚴重燒損,東富公司乃依前開保單約定向原告等人求償新臺幣(下同)58,940,889元,經原告委請允揚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允揚公證公司)詳加理算,並扣除不足額投保(低保)、殘值及自負額等情形後,調整本件損失金額為27,072,155元,原告明台產險公司及華南產險公司乃依承保比例分別賠付13,536,077元及13,536,078元予東富公司。又東富公司已將因系爭火災事故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等人,原告等人自得代位東富公司對應就本件火災事故負責之被告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此,原告等人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191條之3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依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出具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系爭調查鑑定書),系爭火災之起火地點係在被告公司位於臺南市○○路0號之廠區內,起火處則在「○○路0號第一(西側)廠區南棟2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起火原因為「可燃性 溶劑洩漏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且「火災初期只有大量濃煙挾帶少量火苗,由○○路0號第 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竄出,尚未延燒至○○路00號」、「○ ○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使 與○○路00號共同退縮之防火巷距變小」、「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火先藉由○○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屋頂西側加蓋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又被告公司從事造漆工業,廠區內部放置大量且易燃之塗料材料及化學溶劑,致火勢猛烈、無法控制而迅速延燒至隔鄰東富公司所在之廠房,當時消防局雖出動數十部之消防車、雲梯車及數十名消防隊員前來救火,然仍歷經兩個多小時才勉強控制火勢,斯時因猛烈火勢產生之高溫、濃煙及化學灰塵等,竄入與被告公司緊鄰之東富公司廠房,東富公司被迫中斷生產、緊急疏散員工、廠房建築及其內之機器設備、貨物等均受到嚴重損害,足見被告管理疏失不當,對本件火災之發生與擴大實難辭其咎,而應對東富公司所受火災損失負賠償之責。 ⒉被告公司係以製造烤漆與噴漆為主之造漆廠,其一廠區2樓 原料倉庫長期貯存各式各樣化學物質(大量樹酯、色粉、硬 化劑等製作油漆原料),以及甲苯等稀釋分裝硬化劑之溶劑(可燃性液體)。甲苯等可燃性溶劑一旦外洩,即易揮發形成 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再遇火源即會產生「非定位氣爆型態之爆燃現象」,故被告本應注意此等易燃化學物品之貯存及防止外洩,並應注意用電安全、防止靜電等電氣火花,尤其被告公司前已發生過數次類似火災,卻仍疏於防範致生本件火災,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依系爭調查鑑定書,本件不僅發生可燃性溶劑(甲苯)外洩而揮發為可燃性蒸氣之情形,且依系爭調查鑑定書第17頁有起火處樓層、緊急照明燈、廣播設備等均未使用防爆型電器等等可能產生電器火花之情形,則被告公司違反工廠法第41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45條等保護他人之法律,未設置符合規範之安全設備(如防止甲苯外洩、消除靜電及防爆型 電器等),因而導致本件火災之發生,並致生損害於東富公 司,自應推定被告公司有過失,如被告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無過失,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本件火災起火處在被告公司所有之第一廠區南棟2樓中段西 側偏東附近處,因可燃性溶劑洩漏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而引發爆炸與火災,且因廠區南側貯存火載量大且易燃之硬化劑,致消防搶救困難,加上被告公司於起火處之屋頂西側加蓋240公分之遮雨棚,此遮雨棚與東富公司廠房3樓地板處於同一高度,基於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火即藉由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致東富公司之○○路00號廠房3、4樓火損嚴重,被告公司亦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公司既係以製造烤漆與噴漆為主之造漆廠,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3款之規定,即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且其製造過程需溶入易燃且化學性質不穩定之硝化纖維,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亦貯存各式各樣化學物質(大量樹酯、色粉、硬化劑等製作油漆原料),又訴外人即被告公司員工侯清順 曾證稱被告公司多次發生火災,足見其所營業活動之性質及所使用之方法,確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被告公司即負有防止爆炸引起火災之義務,卻仍發生可燃性溶劑洩漏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而引發爆炸與火災之情形,依民法第191條 之3規定,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東富公司所受火災損失共分為不動產、機器設備及貨物等三大項,經允揚公證公司逐一理算並提出理賠公證報告(下稱系爭理賠公證報告),認不動產部分損失金額為4,784,046 元、機器設備部分損失金額為158,195元、貨物部分損失金 額為25,137,931元,共計30,080,172元。東富公司所受損失金額為30,080,172元,扣除保單自負額3,008,017元後,原 告共賠付27,072,155元。 (四)東富公司就系爭火災之發生及擴大不負與有過失責任: ⒈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已於系爭調查鑑定書詳述各消防隊當天到達火場後之「射水」情形,其內不僅詳述各消防隊分別佔據新忠路及新孝路上各消防栓後之出水、供水情形,更無隻字片語提及「消防栓無水」等情,且依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王炳獻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東富公司一樓室內消防栓並無拉出水線及無法出水之情形。再者,證人王炳獻雖證稱其曾至東富公司2樓借用消防水帶卻無水可救火等語,然東富公 司係工廠使用,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條規定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而依臺南市消防局提供之東富公司100年12月3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室內消防栓檢查表」所示,東富公司之室內消防栓設備於4樓實施放水測試 時,其水壓及發電機動作均正常,則東富公司1、2樓消防水帶共用之水源及消防設備均正常之情況下,豈可能1樓有水 而2樓無水?又依證人王炳獻之證述,被告公司有7個消防栓,卻捨近求遠(或已使用但其消防水帶沒水?甚或已使用但 火勢太大不及撲滅?不論何者,均與東富公司無關,更可證東富公司無與有過失之情),反向東富公司借用消防水帶滅 火,參以證人即東富公司員工方德興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王炳獻係借用輪軸式滅火器,並非消防水帶,當時東富公司尚未著火,故無人動用東富公司2樓之消防水帶,其後東富 公司3、4樓遭延燒,2樓人員隨即撤離,故王炳獻此部分證 述不實,東富公司亦無被告公司所辯消防栓無法出水致影響救災之情形。 ⒉本件火災初期,○○路0號大量濃煙挾帶少量火苗向西竄出 ,火勢尚未延燒至○○路00號3、4樓,基於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火先藉由○○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屋頂西側加蓋之遮雨棚(寬240公分) ,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路00號3、4樓鐵皮外牆搭建之等距塑膠浪板,無力招架高溫輻射熱及鐵皮之外牆之熱傳導,火勢即由○○路0號蔓延進入○○路00號。簡言之,建築 技術規則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之規定,是避免建物本身起火時,因不具防火時效及防火間隔,致延燒至隔壁建物。從而本件火災既發生在被告公司廠房,則其建物自應符合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然被告公司卻又在其第一廠區二樓屋頂西側搭建寬達240公分之遮雨棚,致與東富公司間幾無防 火間隔,致延燒迅速、撲救不及,茲被告公司無視其搭建寬達240公分遮雨棚致火勢擴大、延燒迅速之事實,反推稱因 東富公司廠房不耐燒所以才會擴大損失等語,實屬無理無據。至於東富公司於防火巷所堆放紙箱的高度並不高,並不影響救災,故被告公司所辯,並不可採。 ⒊被告雖辯稱東富公司於系爭火災後有兩次復燃情形,造成損失擴大等語。惟依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之回函可知,此等火災復燃情形係因系爭火災造成東富公司3、4樓廠房燒毀、坍塌,致使火場廢棄物遭掩埋於內而緩慢悶燒、復燃所致。再者,系爭火災發生後,東富公司之3、4樓已嚴重燒毀,且允揚公證公司人員除於火災當日下午5時至現場勘查錄影外,尚 於101年9月10日及12日至現場複勘,且為避免損失擴大評估現場並針對貨物搶救部分研議後,已將煙燻水漬受損貨物運至他處擺放,故東富公司3樓塌陷處縱又發生餘火「復燃」 ,亦不會再造成東富公司其他損害,殊無被告公司所稱損失擴大之情形。 ⒋綜上,東富公司毋須負與有過失責任,縱認與有過失,亦僅負1成比例之過失責任。 (五)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明台產險公司13,536,077元,原告華南產險公司13,536,07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公司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系爭調查鑑定書中有關「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部分,其中「一、現場概況」部分雖記載:「火災現場位於臺南市南區○○路0號...火勢擴大迅速增消防搶救之困難,並造成西側鄰廠○○路00號東富電器,及南側新孝路197號永 華鋁業受火延燒」等語,但並未載明依據即認定本件火災係由臺南市南區○○路0號起火延燒;及有關「二、燃燒後之 狀況(二)3、4( 1)、(2)、(3)」部分之記載,蓋消防局火災現場照片13究係何人所拍攝、拍攝時間為何,尚屬不明,然系爭調查鑑定書以此判斷火災初期火勢尚未延燒至○○路00號,並進而認定系爭火災係由臺南市南區○○路0號起火 延燒,尚有未洽;及有關「三、火災原因之研判(二)3、4、5、(三)、(四)」部分之記載,除系爭調查鑑定書不 宜逕以火災現場照片13認定起火戶如上述外,其中(二)4 所載目擊者方德興係東富公司僱員,其陳述是否有偏頗非屬無疑,且(二)5所載目擊者侯清順僅在西側防火巷查看, 又東富公司遭燒毀之廠房位於3、4樓,距1樓地面有相當距 離,如東富公司廠房當時係悶燒狀態,其未必可單純由建築物外觀得知。因此,系爭調查鑑定書就起火戶之認定應有疑義,且僅由被告公司廠房內狀況研判起火處、起火原因,亦有失嚴謹。 ⒉依被告公司提出之96、98至101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請 書、97、99、101年消防防護計畫、97、98年公共危險物品 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99年1月至102年1月電器檢查 申報、100、101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100年臺南市 消防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紀錄、以及被告公司歷年消防局檢查結果可知,被告公司於廠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等均合格,則被告公司就消防設施及公共危險物品如可燃性溶劑等之儲存並無設置或管理之疏失,應屬可認,如原告欲主張被告公司就此有過失導致系爭火災發生之情,自應積極舉證以實其說,而不宜單純以系爭調查鑑定書所推論之「可能性」認定被告公司具有過失。 (二)原告依系爭理賠公證報告計算之金額請求賠償尚屬不當: ⒈不動產損失部分: ⑴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5》所附「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火損案建築物損失理算表」並未記載計算折舊之依據,難認可採。 ⑵被告公司曾委請吳杰蔚會計師出具103年3月28日火災損失賠償複核說明書(下稱系爭複核說明書),因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所附財產目錄中有關房屋及建築物部分,竟包含非因本件火災受損之新忠路19號相關資產及1、2樓部分,故本件應依系爭複核說明書第1頁第貳、一點及附件二所載,計算東富 公司○○路00號廠房之建物合理折舊後之殘值為5,228,979 元,並以半數推估其因火災損失之3、4樓部分損失為2,614,489.5元。 ⒉機器設備損失部分: ⑴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5》所附「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火損案設備損失理算表」及「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火損案實值理算表」,不論各該設備之耐用年數及已使用年數為何,一概以70%計算折舊額並不合理,且依該等理算表所載,所損失之設備多已超過耐用年限很久,已無殘值,則其實際價值為何,非屬無疑。 ⑵依系爭複核說明書第2頁第參、一點指出,現存卷證資料對 於東富公司因火災受損廠房室內容積是否足以容納該公司所提出之受損設備、存貨、包材等,僅提示部分積材之相關資料,並未見嚴謹計算以交代其合理性,故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所提出機器設備理算金額1,199,138元是否確實,仍非無疑 。再者,原告提出之資料並未載明廠房各區塊面積、容積及機器設備(包含棧板)所占空間體積,被告公司即難以精確核算因本件火災燒毀之廠房可容納機械之合理損失情形,若原告仍拒絕提出,被告公司全部否認原告此部分請求。又本件依系爭複核說明書第1頁第貳、二點及附件三所載,合理 折舊後機器設備損失金額應為415,112元。 ⒊貨物部分: ⑴依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5》之「東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火損案貨物損失理算說明表」第6-2點,記載東富公司之貨 物庫存表分有外帳及內帳,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並以內帳為理算基礎。惟其他公證報告藉以認定庫存數量真實性所憑資料如《附件10》大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書中,東富公司100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原告另提供予被 告之該公司101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係依內 帳或外帳所製作?會計師是否查核100年底之期末存貨盤點 及其依據為何?均需再予提出資料說明。因此,東富公司之貨物庫存表分有外帳及內帳,東富公司於會計制度上即有不符誠實原則之處,且內帳是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尚有疑議,即無從以此逕認內帳所載貨物庫存表與實際情形相符,是原告主張由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即可證明本件火災損失金額,尚難認有理由。 ⑵本件經被告公司將原告請求之各項存貨損失按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5》「貨物成品損失與未損清點彙表」、「存放 區域」乙欄所載,填入平面圖所示各存放區域,其中3樓部 分標示B3、B5區塊所列(庫別名稱:特價品A)及4樓部分標示C15至C20區塊所列(庫別名稱:內銷退回),由其堆放方式係大量堆積於相同區塊等觀之,應屬呆滯品,則其再出售之價格必定低於正常貨品,於計算理賠金額時,自應予以減價計算。惟原告所提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就此並未予於分別計算,恐有未盡合理之情。又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5》「 貨物實值試算表」中,固記載庫存貨物之容積率為34.60% ,惟該等容積率並未將其他機器設備之體積、走道、樓梯間、醫療器材製作室、開發部試作室等無法用以儲存之空間扣除,且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4》之機器設備損失清單中,單論編號37之棧板500塊為直接火毀,應係存放於3、4樓 處,並已佔用極大容積,「貨物實值試算表」於計算容積時卻未列入計算,明顯疏漏,故不得以其記載容積率34.60% ,即逕認原告所提庫存貨物均可容納於該廠房內而屬合理損失。 ⑶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8》之3層、4層平面圖均未標註相 關機器設備、貨物於系爭火災發生時在廠房內放置位置、廠房走道或空置空間面積及機器設備之體積,被告公司即無從查核原告是否有溢報存貨數量致索賠金額虛增之情。再者,本件經檢視盤點受損貨品照片、貨物成品損失與未損失清點表等資料,發現如系爭複核說明書附件一有粉紅色螢光筆標示之項目,均無損害盤點照片為證,經統計此部分金額為10,399,449.57元。另就清點表項次第49、50、56、59、223、255、263號部分,因有損失盤點照片與清點表所載不一致處,經計算後差異金額為488,195元。上開金額合計為10,887,64.57元,是否確為東富公司因本件火災致存貨受損乙節, 尚有疑義。又系爭複核說明書第2頁第參、一點指出,現存 卷證資料對於東富公司因火災受損廠房室內容積是否足以容納該公司所提出之受損設備、存貨、包材等,僅提示部分積材之相關資料,並未見嚴謹計算以交代其合理性,例如原告所提公證理算報告《附件5》中「設備損失理算表」編號12 記載有500塊棧板之損失,惟就被告公司對棧板體積之認知 ,如東富公司廠房內放置有500塊棧板,則其龐大體積恐將 導致東富公司廠房無法再容納其他機器設備及貨品,故需有東富公司廠房實際容積及貨物、機器設備積材再予計算。原告雖提出廠房平面圖,然該等平面圖並未載明廠房各區塊面積、容積,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等資料亦未記載機器設備所佔空間體積,被告公司即難以精確核算因本件火災燒毀之廠房可容納存貨之合理損失情形,若原告仍拒絕提出,被告公司全部否認原告此部分請求。 (三)東富公司應負4成比例之與有過失責任: ⒈被告公司員工王炳獻於本案火災發生時,為免災害擴大,曾親自至東富公司協助救災,欲操作該公司設置於○○路00號廠房2樓中間之室內消防栓設備時,竟發覺該等消防設備無 法正常出水。另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林志青則目擊消防人員欲使用東富公司上開廠房一樓靠近新忠路處之室內消防栓設備時,消防設備無作用。又上述無法出水之消防設備均非屬臺南市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所設置之消防栓,而係東富公司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消防法規應設置維護之消防設備,卻於火災發生時無法正常作用,應可推論係因東富公司於消防維護有所缺失,以致影響救災,導致火災損害擴大,故東富公司與有過失。 ⒉東富公司於防火巷堆放物品,高度有一個人高,致消防人員到場灌救困難,故東富公司與有過失。 ⒊依系爭調查鑑定書之「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第三、(二)2、3點所載,東富公司所在之「○○路00號廠房3 樓與4樓東側(鄰○○路0號)鐵皮外牆,搭建採光用之塑膠浪板,此等均為造成火勢蔓延之主要因素」、「○○路00號3樓與4樓鐵皮外牆搭建之等距塑膠浪板,無力招架高溫輻射熱及鐵皮外牆之熱傳導,火勢始由○○路0號蔓延進入○○ 路00號」,且依相片編號65可見東富公司廠房使用無防火功效之塑膠浪板作為主結構外牆之情。因此,東富公司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10條第2款規定設置防火牆,而採用不具法定防火時效之塑膠浪板作為外牆,為造成火勢蔓延之主要因素,而就本件火災損失結果有與有過失之情,應屬可證。 ⒋本件系爭火災於101年9月7日發生後,東富公司之廠房陸續 於101年9月14日及25日發生兩次火災,並經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前往滅火,則第一次火災距系爭火災相隔已七日,餘火是否會悶燒超過七日,已有可疑。又101年9月14日火災發生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東富公司就火場安全應會加強注意,詎於同年月25日在同一地點又發生火災,顯然匪夷所思。因此,東富公司顯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加以擴大。 (四)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被告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一)被保險人東富公司就其位於臺南市○○路00號之貨物、機器設備及不動產等,向原告二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期間自100年12月17日起至101年12月17日止,原告二公司承保比例各半(保單號碼1401第00G00000000號)。 (二)東富公司嗣依前開保單約定向原告二公司求償58,940,889元,經原告委請允揚公證公司理算結果,調整本件損失金額為27,072,155元,原告明台產險公司及華南產險公司已依承保比例分別賠付13,536,077元及13,536,078元予東富公司,東富公司並簽立債權讓與同意書予原告二公司。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之廠房內發生系爭火災並延燒至東富公司,被告公司應對東富公司之損失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91條之3、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我國民法採 法人實在說,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為法人之行為,是其代表人以代表法人地位所為之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即屬法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而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權,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8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 立法理由為:「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故被害人對於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請求損害賠償,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給他人之危險性,且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加害人有可歸責之故意或過失及其間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證人即被告公司業務專員王炳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火災發生當時,我在被告公司○○路0號第一廠區北棟(如 本院卷一第105頁丁處),我在早上九點零幾分聽到火災警 鈴響了,我便請女助理撥打119,並前往火災發生的地點了 解狀況,我當時只看到被告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東側位置 有濃煙冒出(如本院卷一第106頁戊處);我第一時間到達 時,一樓的同事有前往查看,但當時濃煙已經太多了,無法查看,我就下來了,我們就各自拿著滅火器到廠區外圍,我們為了防止樓下的桶子會被火災影響到,還有移動原料的動作,並在樓下等待,若有火苗掉下來就立即撲滅;我在被告公司任職十幾年沒有碰到火災,但中間有一段期間我去當兵的時候聽說有發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3至176頁);及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林志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早上9點 多聽到警報聲,公司通知發生火災後,我們全部跑到公司外面的人行道,後來消防隊要求我們回公司將機車全部撤走,因為是燒被告公司後面的工廠,我們是在前面的辦公樓層,前面有3個樓層,後面工廠只有2個樓層,擋住視線看不是很清楚,當時搞不清楚是什麼情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9至171頁)。 ⒊次查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侯清順於消防局訪談時稱:我當時與副主任陳信元在工廠西南側1樓製造區一起調配樹酯及色 粉以製造油漆,先聽到火警警報器的聲響,約隔10秒便聽到2樓倉庫傳來巨大爆炸聲,我率先上2樓倉庫查看,但走到2 樓樓梯口時發現濃煙密布,我受不了濃煙刺鼻便回到1樓, 我後來跑到西側防火巷查看時發現2樓倉庫的窗戶有濃煙及 火舌竄出,當時東富公司尚未起火燃燒;2樓係無人看管的 倉庫,存放大量樹酯、色粉、硬化劑等製作油漆原料,火災前10分鐘,陳信元有上2樓倉庫拿取10公斤色粉;被告公司 在好幾年前曾發生3次小火災,都自行撲滅,2次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1次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76至77頁);及證人即被告公司廠務副主任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被告公司主要生產油性油漆,也會生產自動噴漆;火災發生前,我曾至一廠區2樓倉庫以手推車搬運4包樹酯顆粒原料、黑色顏料及半包色粉,2樓原料倉庫南側擺 放之200公升大圓筒均為硬化劑,1加侖4方桶及1公升四方罐均是分裝過的硬化劑,以及一些紙箱與PE膜,2樓原料倉庫 除存放較大量之經分裝過尚未出貨的硬化劑外,還有一些品質不佳或已經化學反應過硬化倒不出來的硬化劑,且在火災發生前有進一批硬化劑至2樓倉庫,又該倉庫裝化學物質的 各式鐵桶曾有破裂的情形;我在一場區1樓製造區倒色粉時 聽到警鈴聲接著爆炸聲由上方2樓倉庫區傳來,我由樓梯欲 往2樓,因煙與熱氣太大不得進入就撤退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83至84頁);及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黃清風於消防局訪談時稱:我在一廠區前棟2樓辦公室時,先聽到火災警報器, 約隔5、6秒聽到工廠後方傳來爆炸聲,有人大喊趕快疏散,我就跑到廠外大馬路避難,當時火勢集中在一廠區後方2樓 原料倉庫;2樓原料倉庫存放大量硬化劑、鋁漿、色粉、樹 酯、添加劑等原料、推高機及1套廢氣過濾設備,廢氣過濾 設備是因一廠區後方1樓製造區調配油漆時會產生粉塵、有 機溶劑揮發氣體等,我們設計抽風管,以強力馬達將粉塵、有機溶劑揮發氣體等抽至2樓廢氣過濾設備,經濾袋及活性 碳過濾後排放至廠外,另外2樓倉庫有使用日光燈照明設備 、昇降機及推高機用電;硬化劑、樹酯、添加劑有添加約20至30%的MPA(2-甲氧基-1-乙酸甲乙酯)或甲苯、二甲苯, 因有機溶劑有稀釋作用,可降低硬化劑、樹酯、添加劑的黏稠度,易於傾倒取用,而調配油漆時有時會使用硝化棉,但叫多少量就使用多少,不會有存貨;我來工廠後不曾發生過火災,但聽說之前有發生火災;本件火災的發生,依現場使用情形,我想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大概是電器火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5至86頁);及證人即被告公司倉庫組長王東一於消防局訪談時稱:2樓倉庫有放置硬化劑及添加器等原料 、已分裝成小桶之硬化劑及金油等成品,還有色粉、鋁漿、溶劑、色膏,另外有電貨梯1個、日光燈3或4盞、電風扇1台、配電盤1個、雙口形插座及4口形插座數個,所有電器用品都不是防爆型;推高機為電力引擎,在推高機儀表顯示電力不足時就會將推高機開到配電盤附近,由配電盤無熔絲開關連接延長線,再由延長線插座連接至推高機充電,火災當天沒有在充電;被告公司在25年前曾發生過1次火災,聽說是 電線走火,廠房燒損的非常嚴重,應該有通報消防局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9至91頁);及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李永隆於消防局訪談時稱:我聽到爆炸聲後跑到中間通道,發現2樓西南側物料區東面最南端窗戶冒出白色煙,未見到火舌 ,接著連續爆炸好幾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8頁)。因此,依前開證人所述可知,火災發生於被告公司位於○○路0號 第一廠區南棟2樓倉庫。 ⒋第查被告公司員工於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撥打119電話 報案有發生火災,其後共有60幾通報案電話湧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接獲通報後隨即出動消防車47車及消防人員89人前往現場灌救,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亦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跡證之蒐集,復於同年月8、10、12日至現場勘查 及採證,並製作系爭調查鑑定書。依系爭調查鑑定書之內容,可知:(一)關於起火戶之研判,當時僅有被告公司之○○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東富公司之○○路00號3、4樓廠房燃燒,其餘各廠棟均未受火延燒,另檢視○○路0號第一廠 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使與○○路00號廠房共同退縮之防火巷距離變小,而○○路00號3樓及4樓廠房東側亦搭建等距採光用塑膠浪板。火災初期時只有大量濃煙扶帶少量火苗,由○○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竄出,尚未延燒至○○路00號,火勢擴大後經9號遮雨棚向西延伸並 往上竄燒,並藉由11號塑膠浪板燒熔之空隙,蔓延進入11號3樓與4樓廠房,參以證人即東富公司員工方德興及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侯清順於消防局之談話記錄,系爭火災之起火戶應為被告公司之臺南市○○路0號廠房;(二)關於起火處之 研判,○○路0號僅第一廠區南棟2樓受火燃燒,且以中段及南側較為嚴重。第一廠區南棟2樓南側因貯存大量硬化劑, 火載量大造成消防搶救上之困難,乍看之下似乎南側燒損較中段嚴重,然檢視中段與南側之固定機具及物品,如堆高機、三層鐵架等燒損情景,均以面向中段西側偏東較為嚴重。另檢視2樓中段屋頂鋼屋頂鐵皮及東、西側三層鐵架燒損情 景,均有類似氣爆上推之情形,以及中段西側經分裝之硬化劑有溢出燃燒現象,而西邊尚屬完整,甚至有容器蓋未爆開之情景,顯示火應是由中段西側偏來處起燃,並帶有非定位爆炸型態之爆燃火勢向四周現場蔓延。又○○路0號第一廠 區南棟2樓中段經清理挖掘,其帶有非定位爆炸型態起燃之 處所附近,即2樓中段西側並未發現有明顯之爆炸坑洞,復 參以證人東富公司員工張長春與方德興於消防局之談話紀錄,應可研判系爭火災之起火處係在○○路0號第一廠區南棟2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三)關於起火原因之研判,依被告公司員工陳信元於消防局訪談時稱硬化劑之分裝會加入甲苯等溶劑稀釋攪拌,以及一廠區2樓原料倉庫除硬化劑原料外 ,尚有存放較大量經分裝過的硬化劑,且一廠區二樓原料倉庫裝化學物質之各式鐵桶曾有破裂的情形等語,則硬化劑原料本身就含有25%1-甲氧基乙酸丙酯-2( =2-甲氧基-1-乙酸 甲乙酯)之有機溶劑,該等可燃性液體如外洩,則易揮發形 成密度比空氣重之可燃性蒸氣,若達爆炸下限再遇引火源,可能產生非定位氣爆型態之爆燃現象,似無法排除起火處附近有可燃性溶劑外洩之可能。再者,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侯清順、李永隆及蘇文瑞於消防局訪談時均稱有聽到爆炸聲。又被告公司所使用之電器用品均非防爆型器具,其中傳統日光燈為電器放電方式,點亮燈管時可能產生電器火花;推高機之動力為電力馬達,在蓄電池未使用負載時會產生自我放電現象之過程中,不排除有產生靜電或電器火花之可能性;緊急照明燈、廣播設備及載貨昇降機在啟動或關閉電源之切換過程亦可能產生電器火花,而證人侯清順於消防局訪談時稱被告公司曾發生3次小火災,2次是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1次是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等語,證人即被告公司員 工黃清風於消防局訪談時亦稱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是電器火花等語。因此,被告公司二樓原料倉庫貯存硬化劑中,既存有25%1-甲氧基乙酸丙酯-2之有機溶劑,依物質安全資料表 顯示其蒸氣壓於20℃時為5mbar,閃火點約46℃,爆炸界限 為1.5~10.8%( vol),另為稀釋使用而添加之甲苯,蒸氣壓 於20℃時為22mmHg,閃火點約4.4℃,爆炸界限為1.2~7.1%(vol),則本件不排除可燃性溶劑外洩,蒸發之蒸氣遇前述可能產生電器火花之不特定火源,醞釀成爆燃之火災型態。綜合以上所述,在無法排除人為蓄意破壞及貯存不明化學物質不當之情況下,研判系爭火災之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等情,有系爭調查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4至191頁 )。因此,本件火災發生於被告公司位於○○路0號第一廠 區南棟2樓中段西側偏東附近處,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可燃 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且因前開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使與○○路00號廠房共同退縮之防火巷距離變小,而○○路00號3樓及4樓廠房東側亦搭建等距採光用塑膠浪板,火勢擴大後經前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造成鄰近之東富公司位於○○路00號廠房受火延燒。 ⒌又查東富公司位於○○路00號廠房受火延燒後,其1、2樓內部隔間裝修及陳列物品均未受火燃燒,然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 ,導致4樓RC樓地板倒塌,造成3樓與4樓經燃燒後合成一個 樓層,有系爭調查鑑定書暨所附現場照片、事故相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5、113至119頁,事故相片卷第1至17頁 ),則東富公司確實因系爭火災致其上開廠房3、4樓嚴重燒毀,因而受有財物損失甚明。 ⒍依前所述,訴外人王秉舜為被告公司負責人,對於被告公司之廠房設置、產品製程管制作業、生產管理及機器、設備、工作環境管理等事項擁有審查及督導等管理權限,然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係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且因被告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東富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所致,足見其執行職務確有疏失,而其疏失與本件火災之發生又存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公司自應與之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又本件被告公司位於○○路0號之廠房係製造烤噴漆之傳統產業廠房,且貯存大量製 造油漆之易燃有機溶劑等原料及油漆成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第3款之規定,即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則被告公司所經營之事業及其工作,有生損害於他人之高度危險。被告公司雖辯稱其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請書、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電器檢查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臺南市消防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安全檢查紀錄均合格,故無過失等語。惟查被告公司所提前開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4頁光碟資料),多係針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安全設備之檢查,且如96年度之檢查,被告公司之防火區劃有關分隔情形、防火門窗、防火樓板、防火牆之檢查均認未達設置標準,則被告公司之檢查紀錄並非均合格,參以系爭火災之發生係以不排除「可燃性溶劑洩露產生蒸氣遇不特定火源」引發火災之可能性較高,且因被告公司第一廠區南棟2樓西側屋頂加蓋240公分遮雨棚,造成與東富公司之防火巷距變小致延燒至東富公司,則被告公司應特別注意溶劑洩漏或防止洩漏等情事,並維持防火巷之適當合法間距,然上開檢查紀錄合格與否,與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延燒似無關聯,復衡以證人王炳獻、侯清順、黃清風、王東一之前開證述,被告公司過往即有發生火災之紀錄,火災起因於因抽取溶劑時管路靜電起火,硝化棉操作不當起火及電線走火等,是依被告公司所舉事證尚不足認系爭火災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其於防止火災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故被告公司亦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東富公司因系爭火災受有損失,經系爭理賠公證報告理算結果,認不動產、機器設備、貨物之損失理算金額各為4,784,046元、158,195元、25,137,931元,共計30,080,172元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本件系爭火災發生當日,允揚公證公司受原告委託後,即派員至現場查勘,並依據被保險人東富公司提出之修復估價單、財產目錄、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平面圖、線路圖等資料計算其出險時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與損失。允揚公證公司就東富公司之不動產、機器設備(含營業生財、電器設備)(全廠)及貨物之實際價值經多次與東富公司代表討論後取得上次相關資料分析計算並彙整後合計其不動產、機器設備(含營業生財、電器設備)(全廠)實值皆高於東富公司投保之保險金額,明顯為不足額保險,故須按損失比例分攤賠付,而貨物實值則低於投保之保險金額,無不足額保險,須按其損失賠付。因此,理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認不動產之損失理算金額為4,784,046元,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為4,784,046元;機器設備(含營業生財、電器設備)(全廠)之損失理算金額為158,195元,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為158,195元;貨物之損失理算金額為25,137,931元;合計之損失理算金額為30,080,172元,扣除自負額3,008,017元後,原告應 賠償金額為27,072,155元,有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暨所附附件資料、光碟資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27至38頁,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資料卷暨所附光碟資料)。 ⒉關於不動產部分: ⑴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實際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則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就建築物損失部份,以重置金額21,476,702元扣除折舊10,719,996元再扣除廢鐵殘值1,700,000元,得出理算金額9,056,706元,合乎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規範,於法有據。再者,依財政部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土建造耐用年數以50年計,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耐用年數則以20年計,是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就C1(3.4樓鋼骨 結構)及C5(貨梯)兩部分耐用年數以20年計,C3(2、3樓土建工程)及C4(停車場)部分耐用年數則以50年計,該理算金額計算合乎財政部規定,又因火損鋼構部份係於89年建造,於火災發生時已使用12.3年,公證報告《附件5》建築 物損失理算表乃依此估算折舊數額,應屬無誤。 ⑵被告公司雖辯稱依系爭複核說明書第1頁第貳、一點及附件 二所載,計算東富公司之建物合理折舊後之殘值為5,228,979元,並以半數推估其因火災損失之3、4樓部分損失為2,614,489.5元等語,惟如前所述,不動產理算金額9,056,706元 係依法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計算,依其理算明細表所示,並無系爭複核說明書所稱B003、B004、B006、B007、B040等項目之重置成本,又理算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損失基礎,與系爭複核說明書所稱之「帳面價值」無涉,不能混為一談,況若直接以建物折舊後現值(22,717,268)之半數,推估損失額,亦有1,100餘萬元,亦高於系爭理賠公證 報告計算之9,056,706元,故被告公司前開所辯,尚不足採 。 ⑶因此,原告主張不動產部分之損失理算金額為4,784,046元 ,尚屬合理。 ⒊關於機器設備部分: ⑴有關機器設備殘值部分,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就機器設備損失部份,以重置金額4,246,460元扣除折舊2,947,322元再扣除廢鐵殘值100,000元,得出理算金額1,199,138元,合乎前揭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且 機器設備之實際殘值為100,000元,已於理算金額中扣除, 較被告公司所辯之預估殘值415,112元準確,應可採信。被 告公司先辯稱機器設備已無殘值,復又辯稱本件依系爭複核說明書第1頁第貳、二點及附件三所載,合理折舊後機器設 備損失金額應為415,112元等語,其所述前後矛盾,已有未 合,又系爭複核說明書雖認機器設備損失之計算方式與邏輯應與不動產理算方式一致,然機器設備均已超過其耐用年限,帳上已攤提折舊完畢,而不動產於火災發生時雖已使用12.3年,但仍未逾耐用年數50年或20年,據此,兩者之損失計算方式與邏輯本當然不能比照辦理,故被告公司此部分所辯,仍不足採。 ⑵東富公司之機器設備,多已超過耐用年限很久,會計帳上已無殘值,然此等燒燬之設備實際上尚屬堪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之規定,設備項目之帳面金額應於無法由使用或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除列,反之若設備實際上仍屬堪用,可產生未來經濟效益,則不宜除列該資產,又該準則在觀念上認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係透過使用為企業帶來利潤,所以其規定企業可選擇以重評價法為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後續衡量。在重評價法下,企業定期以「公平價值」衡量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確保其帳面價值與於報告期間結束日決定之公平價值並無重大差異,故若保險系爭理賠公證報告考量此等燒燬之設備實際上尚屬堪用,因而依保險慣例預留30%殘值之計算方式,亦屬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之相關 規定。 ⑶被保險人以實際現金價值投保,但保險標的物經過多年的折舊後,標的物價值已降低很多,但保額跟保費並未遞減,且每年保額均不變,均照舊續保,造成嚴重超額投保,這是目前保險業普遍存在之問題,保險公司本應主動提醒保戶,逐年審視保額之正確性,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機器設備每年均有折舊,不可一味的以原保額「照舊續保」來處理所有的續保件,應參考財產目錄折舊基礎並與保戶詳細討論折舊的比例訂定適當保險金額。對此,部分保險公司會於保單加註:「本保單之保險金額係按實際價值計算;若出險時,保險標的物扣除折舊後的實際價值低於重置成本的30% ,以重置金額的30%為賠償金額」。若保單之保險標的物保 險金額按實際價值計算,若標的物扣除折舊後的實際價值低於重置金額之30%,或其使用年限已超過耐用年限者,其保 險金額以重置金額的30%投保;理賠發生時,若標的物扣除 折舊後的實際價值低於重置金額之30%,以重置金額之30%為折舊基礎計算損失,惟仍須依保單基本條款之規定,計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依此可知,關於計算機器設備理賠金額,確有預留30%殘值之保險慣例,來解決使用年限已超過耐 用年限者之機器設備因保額跟保費並未隨著其價值因折舊遞減,而形成超額投保之問題。又此等設備縱已超過其耐用年限,只是其購置費用已於帳上攤提折舊完畢,並非表示此等設備已無任何殘值,更不得謂被告燒燬此等設備可不負任何理賠之責。故就此等已逾使用年限、但尚堪用之設備,其殘值為何,通常係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因一般理算實務及保險慣例,向以預留30%之殘值為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所 接受,故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比照辦理,亦屬合理。 ⑷因此,原告主張機器設備部分之損失理算金額為158,195元 ,並無過高、不當之處,尚屬合理。 ⒋關於貨物部分: ⑴被告公司雖辯稱東富公司之貨物庫存表分有外帳及內帳,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固稱以內帳為理算基礎,惟內帳是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尚有疑議,即無從以此逕認內帳所載貨物庫存表與實際情形相符等語。惟查,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係認經現場殘骸分類一一與內帳核對其誤差率不大,建議以內帳為理算基礎(取其低),有關貨物損失已請東富公司之會計師協助提供至出險日進耗存暫結報表顯示出險時一廠應存貨物庫存金額為49,392,960元(外帳),另根據東富公司提供之一廠貨物庫存表庫存金額應為47,356,884元(外帳),兩者略有差異(差異數:2,036,076元),故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根據現場貨 物清點資料、被保險人訪談記錄等資料比對後採內帳(較低 者且與現場清點資料吻合),有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卷憑採 (見本院卷一第33頁)。本件若以財務報表所載貨物為損失理算之依據,則損失(理賠)金額將更高,此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於102年3月28日,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之貨物災損報廢金額為25,355,072元(見本院卷一第218至224頁),高於系爭理賠公證報告理算之損失金額25,137,931元,即可自明。再者,一廠庫存內外帳差異數區分為成品與零件兩大部分,外帳部分為49,392,960元(其中成品32,284,764元,零件17,108,196元),內帳(庫存表)部分為47,356,884元(其中成品31,649,463元,零件15,707,422元),則有關一廠庫存零件內外帳差異數為1,400,774元部分(計算式:17,108,196元-15,707,422元 =1,400,774元),原告已說明所謂「內帳」乃東富公司之 「實際經營管理帳」,其與「外帳(財務報表帳)」之差別在於部份已無生產之零件品項,於「實際經營管理帳」中已剔除,但仍會掛在「外帳(財務報表)」上(因為仍有庫存),故兩者間略有些微差距,但其內容均係經會計師查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6頁)。本件火災損失發生後,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根據東富公司提出之「實際經營管理帳」中之庫存表,就置於一樓之零件進行抽點,以及置於二樓之成品貨物進行清點,發現其準確性相當高(見事故相片卷第39至206頁),已 無生產之零件品項仍掛在「外帳(財務報表)」上之情形,此情形普遍存在於製造業,觀之東富公司於一廠庫存零件內帳15,707,422元數額上,另提列5,376,624元之零件報廢數即 可知,又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對於貨物損害僅認列零件損失1,112,814元,且有執行零件抽清點程序,並列有明細,此部 分損失金額,應可採信,故關於一廠庫存零件內外帳差異數1,400,774元部分,應可不予探究。又有關一廠庫存成品內 外帳差異數635,301部分,經針對一廠庫存成品逐項分析比 較東富公司「至出險日(100.09.07)暫結進耗存報表」、「 貨物成品損失與未損清點彙表」、「成本分析資料」、「進耗存一廠」等資料(詳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資料卷暨所附光碟資料),可知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一廠庫存成品內外帳差異數量金額明細表,其中一廠庫存成品內帳金額合計數31,649,463元,一廠庫存成品外帳金額合計數32,284,764元及一廠庫存調整成本單價後成品損失金額23,655,582元,經核算均與前列貨物損失金額相關計算式金額相符,故由此表可知一廠庫存成品內外帳差異金額635,306元之組成明細項目 為何,並不存在被告公司所稱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之貨物損害係以內帳為計算基礎,但該內帳是否經會計師查核,質疑該內帳之真實性,無從以此逕認內帳所載貨物庫存表與實際情形相符之問題。又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前開所持採行內帳之理由,因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以較低之金額計算成品存貨價值將可降低貨物損失,有利於被告公司,此方式應可肯認。因此,一廠庫存成品內外帳差異數並不影響系爭理賠公證報告貨物損害之計算,故被告公司前開所辯,自不可採。 ⑵被告公司另辯稱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有關容積之計算有問題等語,然依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中,針對東富公司之貨物損失理算,特於說明表中之計算程序6-4試算容積率,以核算 置於3、4樓已燒毀之成品貨物容積率(34.6%,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卷第94頁)佐證貨物損失理算,並無問題,被告公司 雖辯稱編號B37之「棧板500塊」占用極大容積,將導致該處空間使用之進一步限縮,進而質疑東富公司之3、4樓倉庫內,是否得以容納該公司所主張燒燬之機械設備及貨物量等語。惟原告亦主張機器設備大部份置於東富公司3樓醫療器材 製作室、開發部製作室,其餘3樓空間及4樓即用以堆放貨物之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1頁),核與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中之東富3樓、4樓平面圖相符(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卷第129 至130頁),故縱使扣除3樓醫療器材製作室、開發部製作室之面積,東富公司3、4樓仍有相當大之空間可以堆放貨物。再者,東富公司3、4樓堆放貨物方式係將貨物先置於棧板之上,再將棧板以電動堆高機層層向上堆疊,有原告提出之火災前東富公司照片及說明附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73頁),而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件4》之機器設備損失清單編號37 之「棧板500塊」(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第24頁),即是用以 放置此等貨物之用。每一棧板面積約1.375平方公尺,即使 不以堆疊方式而是平鋪直放,其所占面積僅約208坪而已, 而3、4樓空間合計約950坪,縱使扣除一半面積當走道,所 餘空間放置此500棧板之貨物亦是綽綽有餘,更遑論此等貨 物及棧板是以層層堆疊方式向上放置,所占空間更是小於208坪,故系爭理賠公證報告計算東富公司所申請之貨物損失 其材積(容積)為34.6%(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第94頁),不僅 合理,且早已將500棧板之材積計算在內。又系爭理賠公證 報告《附件8》已檢附東富公司各層廠房之剖面圖及平面圖 ,而可藉以計算各層面積及容積(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卷第115至126頁),另關於此等機器設備、貨物之放置位置、走道、倉儲區域分佈之平面圖,亦已檢附於《附件8》(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卷第127至130頁),又由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 件5》之「貨物成品損失與未損清點彙表」之「存放區域」 一欄中,亦可知此等貨物(不論損失或未損)所存放之區域( 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卷第82至86頁),兩相比對即可得知相 關貨物存放之位置,而此等貨物之材積另亦列於《附件5》 之「貨物實值(材積..進銷存)試算表」(見系爭理賠公證報 告卷第87至94頁),而可推算其材積(擺放空間),則依相關 資料確可佐證貨物損失理算並無問題,故被告公司前開所辯,即無足採。 ⑶被告公司復辯稱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未就存貨呆滯品部分減價計算,亦不合理等語。惟查,系爭理賠公證報告理算後所調整之「成品」及「零件」損失額分別為「23,655,582元」及「1,112,814元」,而東富公司在99、100年度之備抵呆滯跌價損失率分別是0.73%及4.41%,平均是2.56%,故系爭理賠 公證報告就貨物損失(成品部分)亦有扣除「605,583元(23,655,582元x 2.56%)」之呆滯跌價損失。至於零件部份,因東富公司當年度(101年)已提列500餘萬元之報廢損失,遠超過以往之呆滯跌價損失率,故零件部份即不再扣除呆滯跌價損失,則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就此於其理算表中均有詳細說明( 見系爭理賠公證報告第80、81頁),故被告公司此部分所辯 ,亦難採信。 ⑷被告公司又辯稱有些無損害盤點照片為證,此部分金額為10,399,449.57元,是否確有存貨受損情形,尚屬疑義等語。 惟此部分依原告所主張東富公司3、4樓廠房遭火災嚴重燒損,造成鐵皮屋頂坍塌,與燒融之貨物黏在一起無法分開,加上消防水柱沖刷、挖土機來回翻攪(為免悶燒),以及坍塌鐵皮結構拆除、清運等過程,現場貨物無可避免已因燒損、燒融、清運而無法完全清點其殘骸,故當時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之清點以抽樣為主,抽樣原則為(1)數量夠(2)殘骸有具體形狀且體積較大容易辨識(3)類型相同者,則收集一起再計算 清點總數。被告公司指稱「證物四複核說明書附件一粉紅色螢光筆標示、無損害盤點照片之項目」部分,乃因此等項次之貨物並不符合上開清點原則(如數量不夠或殘骸難以辨識 等),故不在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清點之列,自亦無盤點照片 可稽。然因系爭理賠公證報告就未損貨物逐一清點及未損零件抽點結果,發現與東富公司火災前之庫存表資料一致,而可證該庫存表之準確性,且經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換算、還原此等貨物材積結果(公證報告附件卷第87~94頁),亦確認3、4樓之空間足以放置此等貨物,故就無法清點或清點數量與 庫存表不符之受損貨物,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仍依庫存表所載數量予以認列其損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8至199頁),則原告所稱與一般火災實況相符,現場貨物若已因燒損、燒融、清運而無法完全清點其殘骸,就其貨物損失金額之估算本得以會計帳上之庫存表資料採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推估計算,是被告公司以無損害盤點照片為由辯稱10,399,450元非屬系爭火災貨物損5931等語,即非可採。 ⑸被告公司辯稱有些損失盤點照片與清點表所載有不一致處,經計算後差異金額為488,195元等語。惟經本院比對卷內資 料,損失盤點照片與清點表所載確有不一致之情,依原告所稱,該損失盤點照片係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之清點結果,其以抽樣為主,抽樣原則為(1)數量夠(2)殘骸有具體形狀且體積較大容易辨識(3)類型相同者,則收集一起再計算清點總數 分類清點過程中,又原告稱數量不一致係因部份燒損貨物之殘骸已與塌陷之鐵皮屋頂等廢鐵燒融在一起而無法辨識,嗣於清理火場時又遭清運、丟棄,故現場清點結果有所短少,自屬正常,然查對損失盤點照片均屬殘骸有具體形狀且體積較大容易辨識之物,或有殘骸已與塌陷之鐵皮屋頂等廢鐵燒融在一起而無法辨識之可能,但亦不能完全排除帳上庫存金額確實無誤之疑慮,故於計算損失數量時,應以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於火災事故現場實際清點之損失盤點照片為準,是本院認定損失盤點照片與清點表所載不一致之明細部分如附表三所示,此部分應減除475,0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 非如被告所辯稱之488,195元。 ⑹因此,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所示之貨物損失理算金額25,137,931元應扣除475,047元後,始為本件貨物之損失金額24,662,884元。 ⒌依前所述,東富公司因火災受損之金額共計為29,605,125元(計算式:不動產部分4,784,046元+機器設備部分158,195元+貨物部分24,662,884元=29,605,125元)。 (三)被告公司辯稱東富公司就損害之發生與擴大與有過失等語,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易言之,應僅於被害人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時,才有與有過失之可言,並非被害人所有與法不合之行為,均當然成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95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固辯稱證人林志青及王炳獻均可證明東富公司之消防設備無法使用,致影響救災等語。查證人林志青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看到消防隊要從東富公司的消防栓拉水線,但因無法出水,他們就放棄了,我有聽到他們說水線不能用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頁);及證人王炳獻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到東富公司的廠區去,為了怕被告公司溫度過高會影響到東富公司的廠區,所以我需要使用東富公司的消防栓來降低溫度,但東富公司2樓的消防栓完全沒有 水出來,依照我的經驗或許是因為加壓馬達沒有開,所以我在兩個消防栓中找尋加壓馬達的開關,但我找不到,只有出水的施轉閥門,我做這些舉動時,旁邊有東富公司的員工,我後來放棄消防栓的使用,東富公司的人有告訴我有一個滅火器,我就拉著滅火器去東富公司2樓東邊的窗戶往被告公 司平行的2樓去噴灑滅火,因為當時已經無法降溫了,因為 壓力的問題,雙方兩個防火巷的距離5、6公尺,基本上我無法噴灑到被告公司,加上火災在內部,我噴灑的位置只是在火災外部也救不到,後來因為東富公司濃煙很大我就退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3至177頁背面)。惟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抵達本件火災現場後,即以消防車之強力水柱佈線進行滅火工作,並無操作東富公司廠房內之消防栓等情,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2年10月18日南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04頁),是證人林志青前開證述即難遽信。再者,本件火災報案時間為101年9月7日上午9時17分,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出動各種消防車47輛及消防人員89人參與搶救,直至同日上午11時35分才控制住,並於同日上午12時43分撲滅,有系爭調查鑑定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68、73至75頁),足見當時火勢猛烈迅速之程度,衡以證人王炳獻使用東富公司之滅火器亦無法降溫,益見其火勢之熾烈,並非一般消防安全設備所得撲滅,又證人王炳獻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在救援的過程都是在現場,沒有看到消防隊員因為沒有水而產生停頓的狀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背面),縱使東富公司有如證人林志青與 王炳獻所證稱消防設備無法使用之情況,仍不能證明系爭火災得因東富公司之消防設備正常使用而不致延燒至東富公司或防止延燒擴大,是被告公司以此辯稱東富公司與有過失等語,自非可採。 ⒊被告公司另辯稱東富公司於防火巷堆放物品致消防人員到場灌救困難等語。查兩造均不爭執東富公司於防火巷有堆放物品,並有現場照片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16頁,卷二第237頁)。證人林志青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東富公司於防火巷有堆積紙箱,大約超一個人脖子的高度,大約超過150公 分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頁),惟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亦 表示該堆紙箱雖有可能影響救災之進行,然以該局消防人員優越之體技能而言,並非困難至無法跨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4頁),則東富公司於防火巷堆放物品是否有影響救災 ,已非無疑,亦不足認有何致系爭火災延燒與擴大之情形,是被告公司辯稱東富公司須因此負與有過失責任等語,亦不足採。 ⒋被告公司復辯稱東富公司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10條第2款規定設置防火牆,而採用不具法定防火時效之塑膠浪板作為外牆,為造成火勢蔓延之主要因素等語。惟按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1.5公尺以上未達3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3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 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10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兩造均不爭執東富公司之○○路00號廠房3樓與4樓東側(鄰○○路0號)鐵皮外牆有搭建採光用 之塑膠浪板,若依被告公司所辯,該塑膠浪板依前揭規定應具有半小時之防火時效,然系爭火災初期係由○○路0號廠 房大量濃煙挾帶少量火苗向西竄出,火勢本尚未延燒至○○路00號3、4樓,然基於火往上燃燒速度約為往下燃燒之20倍,火災初期後火勢擴大,火勢始藉由前開被告公司所搭建之遮雨棚,向西延伸並往上竄燒,而蔓延進入○○路00號,已如前述,參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出動各種消防車47輛及消防人員89人參與搶救,系爭火災仍延燒近3個半小時始遭完全 撲滅,縱東富公司已依前開規定使用具有半小時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亦無法阻止火勢因被告公司搭建遮雨棚致防火巷距縮短,順勢向西並往上延燒至東富公司,是被告公司辯稱東富公司須因此負與有過失責任,並無可採。 ⒌被告公司又辯稱東富公司分別於101年9月14日及同年月25日發生兩次火災,致生損害擴大等語。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確曾於上開時間接獲東富公司廠房發生火災之報案電話,均有派遣消防車前往處理,起火原因均為3樓鐵皮塌陷處之前火 場堆積物復燃等情,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3年7月1日南市 ○○○○0000000000號函、102年10月18日南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90至97、204至208頁 ),參以東富公司廠房之3、4樓內部物品已嚴重燒損,位於3樓支撐4樓板之H型鋼受熱膨脹軟化而彎曲,導致4樓RC樓地板倒塌,造成3樓與4樓經燃燒後合成一個樓層,已如前述,復衡以允揚公證公司分別於同年月10日及12日派員進行現場查勘時,為避免損失擴大評估現場並針對貨物搶救部分研議後,已請東富公司緊急將煙燻水漬受損貨品運至東富公司位於新忠路19號二廠廠房,有系爭理賠公證報告附卷供參(見本院卷一第30至31頁),則系爭火災發生時既已將東富公司廠房之3、4樓嚴重燒毀,且相關受損貨品已搬運他處,縱有發生前開兩次復燃情形,亦不足認有造成損失擴大之情事,是被告公司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 ⒍依前所述,被告公司辯稱東富公司應負與有過失責任等語,均不足採。 (四)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 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公司應對東富公 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原告明台產險公司及華南產險公司扣除東富公司之自負額後雖各自賠付13,536,077元及13,536,078元予東富公司(合計為27,072,155元),惟東富公司因火災受損之金額共計為29,605,125元,扣除自負額後,僅有26,597,108元,則原告依據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之權利,亦僅得請求被告公司於26,597,108元範圍內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是原告明台產險公司及華南產險公司各得請求被告公司賠償13,298,554元,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明台產險公司13,298,554元,原告華南產險公司13,298,554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敗訴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七、被告公司雖辯稱另案東富公司與被告公司間因系爭火災所涉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即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案件),已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中,本件是否宜參考另案鑑定結果為認定,請本院再予斟酌等語。惟另案尚在鑑定中,被告公司並未陳報系爭理賠公證報告所載存貨數量有何未符現實之處,且東富公司火災發生前廠房及存貨堆置狀況等相關資料,業已於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中之貨物損失理算報告,特別試算容積率,以核算置於東富公司廠房3 、4樓已燒毀之成品貨物容積率佐證貨物損失理算,並無問 題,又被告公司前開所辯,本院均已釐清並論述於前,並不影響本院關於火災損害金額之認定,故本案實無另行參考另案鑑定結果之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均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一:系爭理賠公證報告之理算結果 ┌─────┬───────┬───┬────────┐│1.不動產: │事故時實值: │新臺幣│ 22,717,268元 ││ ├───────┼───┼────────┤│ │保險金額: │新臺幣│ 12,000,000元 ││ ├───────┼───┼────────┤│ │索賠金額: │新臺幣│ 28,303,708元 ││ ├───────┼───┼────────┤│ │重置金額: │新臺幣│ 21,476,702元 ││ ├───────┼───┼────────┤│ │理算金額: │新臺幣│ 9,056,706元 ││ ├───────┼───┼────────┤│ │損失理算金額: │新臺幣│ 4,784,046元 │└─────┴───────┴───┴────────┘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 9,056,706元X 12,000,000元/ 22,717,268元= 4,784,046元 ┌──────┬───────┬───┬───────┐│2.機器設備: │事故時實值: │新臺幣│ 11,370,201元 ││(營業生財、 ├───────┼───┼───────┤│電器設備)(全│保險金額: │新臺幣│ 1,500,000元 ││廠) ├───────┼───┼───────┤│ │索賠金額: │新臺幣│ 4,246,460元 ││ ├───────┼───┼───────┤│ │重置金額: │新臺幣│ 4,246,460元 ││ ├───────┼───┼───────┤│ │理算金額: │新臺幣│ 1,199,138元 ││ ├───────┼───┼───────┤│ │損失理算金額: │新臺幣│ 158,195元 │└──────┴───────┴───┴───────┘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 1,199,138元X 1,500,000元/ 11,370,201元= 158,195元 ┌────┬───────┬───┬──────┐ │3.貨物: │事故時實值: │新臺幣│40,586,929元│ │ ├───────┼───┼──────┤ │ │保險金額: │新臺幣│42,000,000元│ │ ├───────┼───┼──────┤ │ │索賠金額: │新臺幣│26,390,721元│ │ ├───────┼───┼──────┤ │ │理算金額: │新臺幣│25,137,931元│ │ ├───────┼───┼──────┤ │ │損失理算金額: │新臺幣│25,137,931元│ └────┴───────┴───┴──────┘ 附表二:一廠庫存成品內外帳差異數量金額明細表 ┌────────┬──────────┬──────────┬────────┬───────────┐ │ │ 內帳 │ 外帳 │ 內外帳差異數 │ 調整成本單價後成品損 │ │ │ │ │ │ 失金額 │ ├────────┼───┬──────┼───┬──────┼───┬────┼───┬───────┤ │ 品號 │ 數量 │金額 │ 數量 │ 金額 │數量差│金額差 │數量 │金額 │ ├────────┼───┼──────┼───┼──────┼───┼────┼───┼───────┤ │ACR-168-紅L │2 │2,320 │ 2 │ 2,320 │ 0 │ 0 │ │ │ ├────────┼───┼──────┼───┼──────┼───┼────┼───┼───────┤ │ACR-168-紅M │6 │6,660 │ 6 │ 6,660 │ 0 │ 0 │ │ │ ├────────┼───┼──────┼───┼──────┼───┼────┼───┼───────┤ │ACR-168-藍/L │2 │2,320 │ 2 │ 2,320 │ 0 │ 0 │ │ │ ├────────┼───┼──────┼───┼──────┼───┼────┼───┼───────┤ │ACR-168-藍/M │6 │7,345 │ 6 │ 7,345 │ 0 │ 0 │ │ │ ├────────┼───┼──────┼───┼──────┼───┼────┼───┼───────┤ │TF-023-綠 │74 │10,622 │ 74 │ 10,622 │ 0 │ 0 │ │ │ ├────────┼───┼──────┼───┼──────┼───┼────┼───┼───────┤ │TF-622A-220溥昌 │495 │356,004 │ 495 │ 356,004 │ 0 │ 0 │495 │356,004 │ ├────────┼───┼──────┼───┼──────┼───┼────┼───┼───────┤ │TF-622A-灰(溥昌 │173 │115,967 │ 173 │ 115,967 │ 0 │ 0 │173 │115,976 │ ├────────┼───┼──────┼───┼──────┼───┼────┼───┼───────┤ │TF-622B-灰 │1 │589 │ 1 │ 589 │ 0 │ 0 │1 │ 589 │ ├────────┼───┼──────┼───┼──────┼───┼────┼───┼───────┤ │TF-622B灰220V │5 │3,234 │ 5 │ 3,234 │ 0 │ 0 │5 │ 3,234 │ ├────────┼───┼──────┼───┼──────┼───┼────┼───┼───────┤ │TF-ABK258(B224) │131 │46,825 │ 131 │ 46,824 │ 0 │ 0 │ │ │ ├────────┼───┼──────┼───┼──────┼───┼────┼───┼───────┤ │TF-AC01-白 │79 │51,333 │ 79 │ 51,333 │ 0 │ 0 │ │ │ ├────────┼───┼──────┼───┼──────┼───┼────┼───┼───────┤ │TF-AC03R-AI綠 │9 │6,874 │ 9 │ 6,874 │ 0 │ 0 │ │ │ ├────────┼───┼──────┼───┼──────┼───┼────┼───┼───────┤ │TF-AC05-L灰 │1,207 │1,886,131 │ 1,207│ 1,886,134 │ 0 │ 3 │ │ │ ├────────┼───┼──────┼───┼──────┼───┼────┼───┼───────┤ │TF-AC07H-白 │203 │139,680 │ 203 │ 139,680 │ 0 │ 0 │ 203 │ 139,680 │ ├────────┼───┼──────┼───┼──────┼───┼────┼───┼───────┤ │TF-AC19白 │1,540 │1,097,534 │ 1,540│ 1,097,532 │ 0 │ -1 │1,525 │1,086,563 │ ├────────┼───┼──────┼───┼──────┼───┼────┼───┼───────┤ │TF-AC19綠 │564 │392,753 │ 564 │ 392,753 │ 0 │ 0 │ 564 │ 392,753 │ ├────────┼───┼──────┼───┼──────┼───┼────┼───┼───────┤ │TF-ACFT08 │156 │489,282 │ 156 │ 489,470 │ 0 │ 189 │ 66 │ 208,930 │ ├────────┼───┼──────┼───┼──────┼───┼────┼───┼───────┤ │TF-ACFT09 │69 │233,197 │ 69 │ 233,965 │ 0 │ 768 │ 48 │ 139,353 │ ├────────┼───┼──────┼───┼──────┼───┼────┼───┼───────┤ │TF-ACFT09彩 │379 │867,242 │ 379 │ 864,826 │ 0 │ -2,416 │ 340 │ 715,374 │ ├────────┼───┼──────┼───┼──────┼───┼────┼───┼───────┤ │TF-AFB2028T3 │977 │425,308 │ 978 │ 425,739 │ 1 │ 431 │ 895 │ 387,258 │ ├────────┼───┼──────┼───┼──────┼───┼────┼───┼───────┤ │TF-AFS4020RI │761 │944,640 │ 761 │ 944,776 │ 0 │ 135 │ 746 │ 925,739 │ ├────────┼───┼──────┼───┼──────┼───┼────┼───┼───────┤ │TF-AFT36R │119 │117,116 │ 120 │ 118,612 │ 1 │ 1,496 │ 79 │ 64,923 │ ├────────┼───┼──────┼───┼──────┼───┼────┼───┼───────┤ │TF-AFW3512A │1 │545 │ 1 │ 545 │ 0 │ 0 │ 1 │ 545 │ ├────────┼───┼──────┼───┼──────┼───┼────┼───┼───────┤ │TF-AFW3512R │17 │9,843 │ 17 │ 9,845 │ 0 │ 1 │ 17 │ 9,843 │ ├────────┼───┼──────┼───┼──────┼───┼────┼───┼───────┤ │TF-AHC81243F │632 │790,310 │ 632 │ 790,311 │ 0 │ 1 │ 632 │ 790,310 │ ├────────┼───┼──────┼───┼──────┼───┼────┼───┼───────┤ │TF-AHD010 │865 │505,645 │ 865 │ 505,645 │ 0 │ 0 │ 863 │ 504,476 │ ├────────┼───┼──────┼───┼──────┼───┼────┼───┼───────┤ │TF-AHRF10831T │507 │565,477 │ 507 │ 565,477 │ 0 │ 0 │ 507 │ 565,477 │ ├────────┼───┼──────┼───┼──────┼───┼────┼───┼───────┤ │TF-AHRH7312-紅 │713 │412,007 │ 713 │ 412,007 │ 0 │ 0 │ 713 │ 412,007 │ ├────────┼───┼──────┼───┼──────┼───┼────┼───┼───────┤ │TF-AHT207-灰 │29 │17,768 │ 29 │ 17,768 │ 0 │ 0 │ │ │ ├────────┼───┼──────┼───┼──────┼───┼────┼───┼───────┤ │TF-AHY71002 │1,091 │1,345,388 │ 1,091│ 1,345,389 │ 0 │ 0 │ 1,037│ 1,278,797 │ ├────────┼───┼──────┼───┼──────┼───┼────┼───┼───────┤ │TF-AHY81003R │464 │737,811 │ 464 │ 737,812 │ 0 │ 1 │ 464 │ 737,811 │ ├────────┼───┼──────┼───┼──────┼───┼────┼───┼───────┤ │TF-AS3083R │1,349 │932,981 │ 1,349│ 932,994 │ 0 │ 13 │ 1,345│ 929,773 │ ├────────┼───┼──────┼───┼──────┼───┼────┼───┼───────┤ │TF-AS333R-AC白 │498 │287,001 │ 498 │ 286,999 │ 0 │ -2 │ 447 │ 257,609 │ ├────────┼───┼──────┼───┼──────┼───┼────┼───┼───────┤ │TF-AS35108R │274 │352,385 │ 274 │ 353,086 │ 0 │ 700 │ 261 │ 334,419 │ ├────────┼───┼──────┼───┼──────┼───┼────┼───┼───────┤ │TF-AS3562R-S白 │207 │141,899 │ 207 │ 141,899 │ 0 │ 0 │ 180 │ 123,391 │ ├────────┼───┼──────┼───┼──────┼───┼────┼───┼───────┤ │TF-AS3567RI │1,172 │1,102,713 │1,173 │ 1,103,560 │ 1 │ 847 │1,143 │ 1,075,055 │ ├────────┼───┼──────┼───┼──────┼───┼────┼───┼───────┤ │TF-AS423AT3AI白 │0 │0 │ 0 │ 4 │ 0 │ 4 │ │ │ ├────────┼───┼──────┼───┼──────┼───┼────┼───┼───────┤ │TF-AS442DR │148 │280,111 │ 148 │ 279,989 │ 0 │ -123 │ 93 │ 144,883 │ ├────────┼───┼──────┼───┼──────┼───┼────┼───┼───────┤ │TF-AS442DR彩 │1,726 │1,848,887 │1,726 │ 1,849,906 │ 0 │ 1,019 │1,633 │ 1,716,724 │ ├────────┼───┼──────┼───┼──────┼───┼────┼───┼───────┤ │TF-AV30-Q白(半) │2 │1,161 │ 2 │ 1,161 │ 0 │ 0 │2 │ 1,161 │ ├────────┼───┼──────┼───┼──────┼───┼────┼───┼───────┤ │TF-AV35-Q白 │37 │18,333 │ 37 │ 18,333 │ 0 │ 0 │4 │ 1,983 │ ├────────┼───┼──────┼───┼──────┼───┼────┼───┼───────┤ │TF-AV4201零件包 │101 │3,987 │ 101 │ 3,988 │ 0 │ 0 │ │ │ ├────────┼───┼──────┼───┼──────┼───┼────┼───┼───────┤ │TF-AV866E │14 │14,987 │ 14 │ 14,987 │ 0 │ 0 │ │ │ ├────────┼───┼──────┼───┼──────┼───┼────┼───┼───────┤ │TF-AV866E-HEPA │185 │5,254 │ 185 │ 5,254 │ 0 │ 0 │ │ │ ├────────┼───┼──────┼───┼──────┼───┼────┼───┼───────┤ │TF-AVC1001D │795 │1,094,074 │ 795 │ 1,094,075 │ 0 │ 1 │ 795 │ 1,094,074 │ ├────────┼───┼──────┼───┼──────┼───┼────┼───┼───────┤ │TF-AVC3513 │1,274 │1,935,345 │ 1,274│ 1,935,346 │ 0 │ 1 │ 1,274│ 1,935,345 │ ├────────┼───┼──────┼───┼──────┼───┼────┼───┼───────┤ │TF-B224-白 │498 │117,055 │ 498 │ 117,053 │ 0 │ -2 │ │ │ ├────────┼───┼──────┼───┼──────┼───┼────┼───┼───────┤ │TF-BF6032A │45 │15,652 │ 45 │ 15,652 │ 0 │ 0 │ 44 │ 15,305 │ ├────────┼───┼──────┼───┼──────┼───┼────┼───┼───────┤ │TF-BK226G-綠 │348 │160,992 │ 348 │ 160,990 │ 0 │ -1 │ │ │ ├────────┼───┼──────┼───┼──────┼───┼────┼───┼───────┤ │TF-BL-110銀 │236 │116,992 │ 236 │ 116,993 │ 0 │ 1 │ │ │ ├────────┼───┼──────┼───┼──────┼───┼────┼───┼───────┤ │TF-BP01-F白 │58 │33,878 │ 58 │ 33,878 │ 0 │ 0 │ │ │ ├────────┼───┼──────┼───┼──────┼───┼────┼───┼───────┤ │TF-EB821 │126 │28,642 │ 126 │ 28,643 │ 0 │ 1 │ 9 │ 2,046 │ ├────────┼───┼──────┼───┼──────┼───┼────┼───┼───────┤ │TF-FDJ25-藍白 │425 │203,613 │ 425 │ 203,613 │ 0 │ 0 │ 388 │ 185,887 │ ├────────┼───┼──────┼───┼──────┼───┼────┼───┼───────┤ │TF-FS4057R │960 │1,675,258 │ 960 │ 1,675,260 │ 0 │ 2 │ 951 │ 1,659,552 │ ├────────┼───┼──────┼───┼──────┼───┼────┼───┼───────┤ │TF-FT02RI-銀 │1 │622 │ 1 │ 622 │ 0 │ 0 │ │ │ ├────────┼───┼──────┼───┼──────┼───┼────┼───┼───────┤ │TF-FT08RI-金 │197 │122,954 │ 197 │ 122,953 │ 0 │ 0 │ │ │ ├────────┼───┼──────┼───┼──────┼───┼────┼───┼───────┤ │TF-FT08RI-銀 │373 │239,470 │ 373 │ 239,470 │ 0 │ 0 │ │ │ ├────────┼───┼──────┼───┼──────┼───┼────┼───┼───────┤ │TF-FT10RI-紫金 │75 │77,450 │ 75 │ 77,449 │ 0 │ 0 │ │ │ ├────────┼───┼──────┼───┼──────┼───┼────┼───┼───────┤ │TF-FW3512 │3 │1,305 │ 3 │ 1,305 │ 0 │ 0 │ 3 │ 1,305 │ ├────────┼───┼──────┼───┼──────┼───┼────┼───┼───────┤ │TF-HQ850U-白 │36 │14,814 │ 36 │ 14,814 │ 0 │ 0 │ │ │ ├────────┼───┼──────┼───┼──────┼───┼────┼───┼───────┤ │TF-HRH801CT3白 │31 │24,520 │ 31 │ 24,520 │ 0 │ 0 │ 31 │ 24,520 │ ├────────┼───┼──────┼───┼──────┼───┼────┼───┼───────┤ │TF-HRH811DT3-白 │1 │819 │ 1 │ 819 │ 0 │ 0 │ 1 │ 819 │ ├────────┼───┼──────┼───┼──────┼───┼────┼───┼───────┤ │TF-HT206-M紅B橙 │24 │7,579 │ 24 │ 7,579 │ 0 │ 0 │ │ │ ├────────┼───┼──────┼───┼──────┼───┼────┼───┼───────┤ │TF-HT206-白 │42 │9,892 │ 42 │ 9,892 │ 0 │ 0 │ │ │ ├────────┼───┼──────┼───┼──────┼───┼────┼───┼───────┤ │TF-HT206-黃 │14 │4,178 │ 14 │ 4,178 │ 0 │ 0 │ │ │ ├────────┼───┼──────┼───┼──────┼───┼────┼───┼───────┤ │TF-HT207P │305 │268,034 │ 305 │ 268,034 │ 0 │ 0 │ 305 │ 268,034 │ ├────────┼───┼──────┼───┼──────┼───┼────┼───┼───────┤ │TF-NVF-10-C白 │62 │13,315 │ 62 │ 13,315 │ 0 │ 0 │ │ │ ├────────┼───┼──────┼───┼──────┼───┼────┼───┼───────┤ │TF-S431AM-AI白 │1 │0 │ 1 │ 0 │ 0 │ 0 │ │ │ ├────────┼───┼──────┼───┼──────┼───┼────┼───┼───────┤ │TF-SL-3012 │77 │22,897 │ 77 │ 26,476 │ 0 │ 3,579 │ │ │ ├────────┼───┼──────┼───┼──────┼───┼────┼───┼───────┤ │TF-V35 │1 │397 │ 1 │ 397 │ 0 │ 0 │ 1 │ 397 │ ├────────┼───┼──────┼───┼──────┼───┼────┼───┼───────┤ │TF-VA231-紅 │60 │40,978 │ 60 │ 40,978 │ 0 │ 0 │ │ │ ├────────┼───┼──────┼───┼──────┼───┼────┼───┼───────┤ │TF-VA232-灰 │159 │166,859 │ 159 │ 166,859 │ 0 │ 0 │ │ │ ├────────┼───┼──────┼───┼──────┼───┼────┼───┼───────┤ │TF-YHB8102 │34 │6,346 │ 34 │ 7,347 │ 0 │ 1,000 │ │ │ ├────────┼───┼──────┼───┼──────┼───┼────┼───┼───────┤ │ZB001 │17 │8,840 │ 17 │ 8,840 │ 0 │ 0 │ │ │ ├────────┼───┼──────┼───┼──────┼───┼────┼───┼───────┤ │ZB002 │17 │3,910 │ 17 │ 3,910 │ 0 │ 0 │ │ │ ├────────┼───┼──────┼───┼──────┼───┼────┼───┼───────┤ │ZB004 │5 │16,500 │ 5 │ 16,500 │ 0 │ 0 │ │ │ ├────────┼───┼──────┼───┼──────┼───┼────┼───┼───────┤ │ZB005A │2 │1,200 │ 2 │ 1,200 │ 0 │ 0 │ │ │ ├────────┼───┼──────┼───┼──────┼───┼────┼───┼───────┤ │ZB006 │1 │850 │ 1 │ 850 │ 0 │ 0 │ │ │ ├────────┼───┼──────┼───┼──────┼───┼────┼───┼───────┤ │ZB007 │3 │1,050 │ 3 │ 1,050 │ 0 │ 0 │ │ │ ├────────┼───┼──────┼───┼──────┼───┼────┼───┼───────┤ │三洋-EPS-627 │7 │2,258 │ 7 │ 2,258 │ 0 │ 0 │ │ │ ├────────┼───┼──────┼───┼──────┼───┼────┼───┼───────┤ │三洋-EPS-657 │46 │17,449 │ 46 │ 17,449 │ 0 │ 0 │ │ │ ├────────┼───┼──────┼───┼──────┼───┼────┼───┼───────┤ │三洋-EPS-667 │84 │37,918 │ 84 │ 37,917 │ 0 │ 0 │ │ │ ├────────┼───┼──────┼───┼──────┼───┼────┼───┼───────┤ │三洋IC-AF1-AM白 │3 │3,609 │ 3 │ 3,609 │ 0 │ 0 │ 3 │ 3,609 │ ├────────┼───┼──────┼───┼──────┼───┼────┼───┼───────┤ │三洋IC-BF1-AM白 │5 │5,794 │ 5 │ 5,794 │ 0 │ 0 │ 5 │ 5,794 │ ├────────┼───┼──────┼───┼──────┼───┼────┼───┼───────┤ │三洋SC-305-綠 │2 │1,390 │ 2 │ 1,390 │ 0 │ 0 │ │ │ ├────────┼───┼──────┼───┼──────┼───┼────┼───┼───────┤ │大同-TBZP-589 │127 │14,478 │ 127 │ 14,478 │ 0 │ 0 │ │ │ ├────────┼───┼──────┼───┼──────┼───┼────┼───┼───────┤ │大同-TF-B12A-白 │215 │212,794 │ 215 │ 212,795 │ 0 │ 1 │ 193 │ 191,020 │ ├────────┼───┼──────┼───┼──────┼───┼────┼───┼───────┤ │大同TF-HE01-銀 │43 │37,687 │ 43 │ 37,687 │ 0 │ 0 │ │ │ │────────┼───┼──────┼───┼──────┼───┼────┼───┼───────┤ │大同TF-HE02-銀 │149 │106,921 │ 149 │ 106,921 │ 0 │ 1 │ │ │ ├────────┼───┼──────┼───┼──────┼───┼────┼───┼───────┤ │大同TF-HE03-銀 │2,500 │2,006,675 │2,500 │ 2,046,843 │ 0 │ 40,168 │ 520 │ 417,388 │ ├────────┼───┼──────┼───┼──────┼───┼────┼───┼───────┤ │大同TF-SC-16D │250 │177,485 │ 250 │ 177,485 │ 0 │ 0 │ │ │ ├────────┼───┼──────┼───┼──────┼───┼────┼───┼───────┤ │大同TF-SC-16D-2 │200 │141,988 │ 200 │ 141,988 │ 0 │ 0 │ │ │ ├────────┼───┼──────┼───┼──────┼───┼────┼───┼───────┤ │大同-TMO-A600 │11 │8,904 │ 11 │ 8,904 │ 0 │ 0 │ │ │ ├────────┼───┼──────┼───┼──────┼───┼────┼───┼───────┤ │可立通BF-A702ML │22 │7,510 │ 22 │ 7,510 │ 0 │ 0 │ 3 │ 1,024 │ ├────────┼───┼──────┼───┼──────┼───┼────┼───┼───────┤ │可立通TBYH-3200 │147 │2,271 │ 147 │ 2,271 │ 0 │ 0 │ │ │ ├────────┼───┼──────┼───┼──────┼───┼────┼───┼───────┤ │台菱PD-MF168銀 │21 │39,348 │ 21 │ 39,348 │ 0 │ 0 │ 21 │ 39,348 │ ├────────┼───┼──────┼───┼──────┼───┼────┼───┼───────┤ │和成-EF507-C白 │437 │176,688 │ 437 │ 176,688 │ 0 │ 0 │ 437 │ 176,688 │ ├────────┼───┼──────┼───┼──────┼───┼────┼───┼───────┤ │和成-EF507H-白 │262 │115,010 │ 262 │ 115,009 │ 0 │ 0 │ 262 │ 115,009 │ ├────────┼───┼──────┼───┼──────┼───┼────┼───┼───────┤ │和成-EF508H-白 │367 │132,704 │ 367 │ 132,702 │ 0 │ -2 │ 367 │ 132,704 │ ├────────┼───┼──────┼───┼──────┼───┼────┼───┼───────┤ │和成-EF508-白 │403 │142,541 │ 403 │ 142,542 │ 0 │ 1 │ 403 │ 142,541 │ ├────────┼───┼──────┼───┼──────┼───┼────┼───┼───────┤ │和成-EF513H-白 │257 │445,425 │ 257 │ 445,424 │ 0 │ 0 │ 257 │ 445,424 │ ├────────┼───┼──────┼───┼──────┼───┼────┼───┼───────┤ │和成-EF513-白 │246 │563,126 │ 246 │ 563,126 │ 0 │ 0 │ 246 │ 563,126 │ ├────────┼───┼──────┼───┼──────┼───┼────┼───┼───────┤ │東元XA1203AB-白 │ 0 │ 0 │ 0 │ -1 │ 0 │ -1 │ │ │ ├────────┼───┼──────┼───┼──────┼───┼────┼───┼───────┤ │恆橋IF-932I-銀 │ 5 │ 3,451 │ 5 │ 3,451 │ 0 │ 0 │ │ │ ├────────┼───┼──────┼───┼──────┼───┼────┼───┼───────┤ │恆橋NG-311I-白 │ 1 │ 973 │ 1 │ 973 │ 0 │ 0 │ 1 │ 973 │ ├────────┼───┼──────┼───┼──────┼───┼────┼───┼───────┤ │特力ND468I-白 │ 9 │ 4,651 │ 9 │ 4,651 │ 0 │ 0 │ │ │ ├────────┼───┼──────┼───┼──────┼───┼────┼───┼───────┤ │特力TF-AC08R-銀 │ 1 │ 1,037 │ 1 │ 1,037 │ 0 │ 0 │ │ │ ├────────┼───┼──────┼───┼──────┼───┼────┼───┼───────┤ │特力TF-AC09RS金 │ 33 │ 61,502 │ 33 │ 61,502 │ 0 │ 0 │ │ │ ├────────┼───┼──────┼───┼──────┼───┼────┼───┼───────┤ │特力TF-ND468IA │ 4 │ 2,038 │ 4 │ 2,038 │ 0 │ 0 │ │ │ ├────────┼───┼──────┼───┼──────┼───┼────┼───┼───────┤ │神寶HB-YH730 │117 │ 9,256 │ 117 │ 9,256 │ 0 │ 0 │ │ │ ├────────┼───┼──────┼───┼──────┼───┼────┼───┼───────┤ │神寶HB-YH735 │143 │ 12,238 │ 143 │ 12,238 │ 0 │ 0 │ 1 │ 86 │ ├────────┼───┼──────┼───┼──────┼───┼────┼───┼───────┤ │乾盛GSN-1280F黑 │2 │ 984 │ 2 │ 984 │ 0 │ 0 │ │ │ ├────────┼───┼──────┼───┼──────┼───┼────┼───┼───────┤ │朝日-KDM1-AI白 │0 │ 0 │ 0 │ 4 │ 0 │ 4 │ │ │ ├────────┼───┼──────┼───┼──────┼───┼────┼───┼───────┤ │順光KE250R1白半 │5 │ 4,399 │ 5 │ 4,399 │ 0 │ 0 │ 5 │ 4,399 │ ├────────┼───┼──────┼───┼──────┼───┼────┼───┼───────┤ │順光KE300R3白半 │2 │ 2,198 │ 2 │ 2,198 │ 0 │ 0 │ 2 │ 2,198 │ ├────────┼───┼──────┼───┼──────┼───┼────┼───┼───────┤ │順光KE300S灰-半 │0 │ 0 │ 0 │ 2 │ 0 │ 2 │ │ │ ├────────┼───┼──────┼───┼──────┼───┼────┼───┼───────┤ │獅SKS-L9101SL黑 │15 │ 29,131 │ 15 │ 29,131 │ 0 │ 0 │ 15 │ 29,131 │ ├────────┼───┼──────┼───┼──────┼───┼────┼───┼───────┤ │獅子心LTF-918RN │3 │ 5,650 │ 3 │ 5,650 │ 0 │ 0 │ │ │ ├────────┼───┼──────┼───┼──────┼───┼────┼───┼───────┤ │獅子心LTF928RN1 │8 │17,507 │ 8 │ 17,507 │ 0 │ 0 │ │ │ ├────────┼───┼──────┼───┼──────┼───┼────┼───┼───────┤ │嘉儀KEF211AR淺藍│ 10 │ 9,355 │ 10 │ 9,293 │ 0 │ -62 │ 10 │ 9,355 │ ├────────┼───┼──────┼───┼──────┼───┼────┼───┼───────┤ │嘉儀KEF401DR白灰│ 5 │ 6,957 │ 5 │ 6,956 │ 0 │ 0 │ 5 │ 6,956 │ ├────────┼───┼──────┼───┼──────┼───┼────┼───┼───────┤ │嘉儀KEP15灰/黃 │ 1 │ 1,296 │ 1 │ 1,296 │ 0 │ 0 │ 1 │ 1,296 │ ├────────┼───┼──────┼───┼──────┼───┼────┼───┼───────┤ │嘉儀KEP39銀/B黑 │ 8 │ 8,155 │ 8 │ 8,155 │ 0 │ 0 │ 8 │ 8,155 │ ├────────┼───┼──────┼───┼──────┼───┼────┼───┼───────┤ │嘉儀KEP65銀/B黑 │ 6 │ 10,468 │ 6 │ 10,468 │ 0 │ 0 │ 6 │ 10,468 │ ├────────┼───┼──────┼───┼──────┼───┼────┼───┼───────┤ │嘉儀KEP75白/黑 │18 │35,432 │ 18 │ 35,432 │ 0 │ 0 │ 18 │ 35,432 │ ├────────┼───┼──────┼───┼──────┼───┼────┼───┼───────┤ │嘉儀KEY110銀B黑 │19 │46,096 │ 19 │ 46,096 │ 0 │ 0 │ 19 │ 46,096 │ ├────────┼───┼──────┼───┼──────┼───┼────┼───┼───────┤ │嘉儀KEY520R銀黑 │98 │257,668 │ 98 │ 257,668 │ 0 │ 0 │ 98 │ 257,668 │ ├────────┼───┼──────┼───┼──────┼───┼────┼───┼───────┤ │嘉儀KEY610R白黑 │6 │18,676 │ 6 │ 18,676 │ 0 │ 0 │ 6 │ 18,676 │ ├────────┼───┼──────┼───┼──────┼───┼────┼───┼───────┤ │榮瑞-RH520-P藍 │1 │469 │ 1 │ 469 │ 0 │ 0 │ │ │ ├────────┼───┼──────┼───┼──────┼───┼────┼───┼───────┤ │遠建-TBUC-102紫 │45 │57,119 │ 45 │ 57,119 │ 0 │ 0 │ │ │ ├────────┼───┼──────┼───┼──────┼───┼────┼───┼───────┤ │遠建-TBUC-102藍 │106 │108,781 │ 106 │ 108,782 │ 0 │ 0 │ │ │ ├────────┼───┼──────┼───┼──────┼───┼────┼───┼───────┤ │遠建-TBUC-103紅 │31 │38,866 │ 31 │ 38,866 │ 0 │ 0 │ │ │ ├────────┼───┼──────┼───┼──────┼───┼────┼───┼───────┤ │聲寶AL-A16K白藍 │105 │66,292 │ 105 │ 66,292 │ 0 │ 0 │ │ │ ├────────┼───┼──────┼───┼──────┼───┼────┼───┼───────┤ │聲寶EC-AB08S-綠 │100 │45,882 │ 100 │ 45,882 │ 0 │ 0 │ 100 │ 45,882 │ ├────────┼───┼──────┼───┼──────┼───┼────┼───┼───────┤ │聲寶EC-AB23H │1 │-8,328 │ 1 │ 2,243 │ 0 │ 10,571│ 0 │ 0 │ ├────────┼───┼──────┼───┼──────┼───┼────┼───┼───────┤ │聲寶-EC-AB35F │81 │78,205 │ 81 │ 118,732 │ 0 │ 40,526│ │ │ ├────────┼───┼──────┼───┼──────┼───┼────┼───┼───────┤ │聲寶EC-AC835-藍 │4 │3,801 │ 4 │ 3,801 │ 0 │ 0 │ 4 │ 2,824 │ ├────────┼───┼──────┼───┼──────┼───┼────┼───┼───────┤ │聲寶-EC-AC99 │73 │52,899 │ 73 │ 52,900 │ 0 │ 0 │ │ │ ├────────┼───┼──────┼───┼──────┼───┼────┼───┼───────┤ │聲寶-EC-AD40F白 │45 │46,141 │ 45 │ 46,424 │ 0 │ 283 │ 45 │ 46,141 │ ├────────┼───┼──────┼───┼──────┼───┼────┼───┼───────┤ │聲寶EC-AJ35 │351 │236,423 │ 351 │ 221,444 │ 0 │ -14,979│ 351 │ 218,515 │ ├────────┼───┼──────┼───┼──────┼───┼────┼───┼───────┤ │聲寶-EC-F28(S) │19 │16,578 │ 19 │ 16,578 │ 0 │ 0 │ │ │ ├────────┼───┼──────┼───┼──────┼───┼────┼───┼───────┤ │聲寶HL-A1001H藍 │77 │37,441 │ 77 │ 37,442 │ 0 │ 1 │ 77 │ 37,441 │ ├────────┼───┼──────┼───┼──────┼───┼────┼───┼───────┤ │聲寶HL-A706-綠 │1,024 │492,206 │ 1,024│ 492,205 │ 0 │ 0 │ 1,024│ 49,205 │ ├────────┼───┼──────┼───┼──────┼───┼────┼───┼───────┤ │聲寶HV-AB12 │1,421 │1,051,629 │ 1,421│ 1,053,121 │ 0 │ 1,492 │ 1,250│ 634,775 │ ├────────┼───┼──────┼───┼──────┼───┼────┼───┼───────┤ │聲寶KP-AB18S-銀 │0 │0 │ 0 │ 1,221 │ 0 │ 1,221 │ │ │ ├────────┼───┼──────┼───┼──────┼───┼────┼───┼───────┤ │聲寶KS-AB10 │190 │85,008 │ 190 │ 426,947 │ 0 │ 341,939│ │ │ ├────────┼───┼──────┼───┼──────┼───┼────┼───┼───────┤ │聲寶KZ-AD09T │1,771 │905,317 │ 1,771│ 905,326 │ 0 │ 8 │1,771 │ 905,317 │ ├────────┼───┼──────┼───┼──────┼───┼────┼───┼───────┤ │聲寶ME-A901C │14 │18,360 │ 14 │ 61,718 │ 0 │ 43,358│ │ │ ├────────┼───┼──────┼───┼──────┼───┼────┼───┼───────┤ │聲寶SK-AB10Y銀 │165 │98,629 │ 165 │ 98,628 │ 0 │ 0 │ │ │ ├────────┼───┼──────┼───┼──────┼───┼────┼───┼───────┤ │聲寶SK-AB40Y銀 │132 │125,783 │ 132 │ 125,782 │ 0 │ 0 │ │ │ ├────────┼───┼──────┼───┼──────┼───┼────┼───┼───────┤ │聲寶SK-AC40Y金 │20 │18,920 │ 20 │ 18,920 │ 0 │ 0 │ │ │ ├────────┼───┼──────┼───┼──────┼───┼────┼───┼───────┤ │聲寶SK-AD45M銀 │111 │53,795 │ 111 │ 53,795 │ 0 │ 0 │ │ │ ├────────┼───┼──────┼───┼──────┼───┼────┼───┼───────┤ │聲寶SK-AG37M黑 │49 │56,401 │ 49 │ 56,401 │ 0 │ 0 │ │ │ ├────────┼───┼──────┼───┼──────┼───┼────┼───┼───────┤ │聲寶-ME-A501F │ │ │ 148 │ 163,127 │ 148 │ 163,127│ │ │ ├────────┼───┼──────┼───┼──────┼───┼────┼───┼───────┤ │合計 │35,555│ 31,649,463 │35,706│ 32,284,764 │ 151 │ 635,306│25,818│ 23,655,582 │ └────────┴───┴──────┴───┴──────┴───┴────┴───┴───────┘ 附表三:損失盤點照片與清點表所載不一致之明細: ┌──┬────────┬────┬────┬─────┬──────┬───────┬─────┐ │項次│ 品號/證據出處 │庫存/損 │實際清點│ 單位成本 │ 損失金額 │ 核算損失金額 │差異金額 │ │ │ │失數量 │損失數量│ │ │ │ │ ├──┼────────┼────┼────┼─────┼──────┼───────┼─────┤ │49 │TF-AHC81243F │ │ │ │ │ │ │ │ │事故相片卷P.24 │ 99 │ 59 │ 1250.49 │ 123,798.51 │ 73,778.91 │ 50,019.60│ ├──┼────────┼────┼────┼─────┼──────┼───────┼─────┤ │50 │TF-AHC81243F │ │ │ │ │ │ │ │ │事故相片卷P.25 │ 533 │ 459 │ 1250.49 │ 666,511.17 │ 573,974.91 │ 92,536.26│ ├──┼────────┼────┼────┼─────┼──────┼───────┼─────┤ │56 │TF-AHRH7312-紅 │ │ │ │ │ │ │ │ │事故相片卷P.26 │ 174 │ 155 │ 577.85 │ 100,545.90 │ 89,566.75 │ 10,979.15│ ├──┼────────┼────┼────┼─────┼──────┼───────┼─────┤ │59 │TF-AHY71002 │ │ │ │ │ │ │ │ │事故相片卷 │ 398 │ 332 │ 1233.17 │ 490,801.66 │ 409,412.44 │ 81,389.22│ │ │P.26-27 │ │ │ │ │ │ │ ├──┼────────┼────┼────┼─────┼──────┼───────┼─────┤ │223 │嘉儀KEY520R │ │ │ │ │ │ │ │ │事故相片卷P.38 │ 98 │ 95 │ 2629.72 │257,712.56 │ 249,823.40 │ 7,889.16│ ├──┼────────┼────┼────┼─────┼──────┼───────┼─────┤ │255 │聲寶HV-AB12 │ │ │ │ │ │ │ │ │事故相片卷P.34 │ 1250 │ 1105 │ 692.06 │865,075.00 │ 764,726.30 │100,348.70│ ├──┼────────┼────┼────┼─────┼──────┼───────┼─────┤ │263 │聲寶KZ-AD09T │ │ │ │ │ │ │ │ │事故相片卷 │ 1760 │ 1502 │ 511.18 │899,676.80 │ 767,792.36 │131,884.44│ │ │P.35-38 │ │ │ │ │ │ │ ├──┴────────┴────┴────┴─────┼──────┼───────┼─────┤ │ 合 計│3,404,121.60│2,929,075.07 │475,04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