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97,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