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李忠興 代 理 人 陳秋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2│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3│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4│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5│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6│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 │股票│1 │5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