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代 理 人 楊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6月30日 │25,367元 │EM0000000 │ │ │ │劉貞秀 │台南分行 │ │ │ │ │ ├──┼─────────┼─────────┼───────┼─────────┼────────┼──┤ │002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6月30日 │31,289元 │EM0000000 │ │ │ │劉貞秀 │台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