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3號聲 請 人 蔡明華 代 理 人 陳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9日屆滿(屆滿日為星期假日,順延至9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稜鈞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2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1 │600 │ │ ├──┼──────────────┼──────────┼───┼────┼───┤ │0002│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160 │ │ ├──┼──────────────┼──────────┼───┼────┼───┤ │0003│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1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