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盧文和即尚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尚盈企業社盧文和 │台灣銀行仁德分行 │101年8月2日 │59,600元 │AG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