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代 理 人 陳貞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高華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1年8月15日│283,088元 │DR0000000 │ │ │限公司張金進 │東臺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