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債 權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峻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蔡峻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