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政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陳政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