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郝珮妤即郝春蓮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請說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二)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請說明聲請人101年11月自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臺 南分公司臺南營業處離職後,至102年5月前開始受僱於立群興業有限公司之工作收入情形,縱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實說明工作內容、工作期間、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每月薪資數額各為若干。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6月起至103年5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