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黃天毅 上列當事 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未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如有,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到院。 二、聲請人請說明自任職於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影本)。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租屋處之屋主與聲請人有無親屬或朋友關係?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到院供參。另請說明若僅聲請人單身一人居住,為何需承租租金高達8,120元(含管理費)之房屋? 四、請說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及第四台費用,且債務人每月支出已高於行政院主計處核定10,869元之最低生活標準,請說明支出保險費、第四台費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租屋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24,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已達新台幣22,079元,收入僅約足以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七、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4,428,660元,為瞭解台端清償債 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 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 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聲請人自身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並說明自身有無積欠債務?如有,亦請一併列入債權人清冊後重新陳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