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林安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任職於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影本)。 二、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用為新台幣25,0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如有房屋租金負擔 ,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四、聲請人家庭(含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房租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五、請說明父母親過往工作經驗、現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由子女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有無購買保險或基金?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六、請說明聲請人為何無法接受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分180期7% ,每期還款6,102元之協商方案,以致協商不成立? 七、請提出父母親林太平、熊淑芳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101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930,584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 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 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 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