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孟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僅勾選欲就聲請人之財產為保全並停止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然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請聲請人具體說明所欲保全之債務人財產究竟為何?並釋明有無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並提出法院執行命令或相關函文證明之。(二)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三)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子女」之扶養費金額為何?並將上開金額補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項目,如有支出扶養費用之相關資料或收據,亦請一併提出。 (六)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3年4月5日起 至103年11月5日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1年11月至103年11月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每份工作之工作期間、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七)聲請人任職之林龍辰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請提出聲請人現居於臺南市之釋明證據。切勿為隱匿或不實之記載。 (八)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10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