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黃莉婷 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薪資約34,276元,惟據聲請人提出之 國稅局10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01年度所得總額為488,738元,平均每月收入扣除稅額約為40,320元 ,故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漏未陳報年終獎金等獎金收入?另聲請人是否曾任職於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其任職起訖期間、平均每月薪資為何?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請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現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此住所與租屋地點不符,請說明有無居住該居所,居所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或其他關係?既有該居所可居住,為何須另租屋居住? 四、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34,200元,惟僅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應再提出其他相關支出單據供參,並說明聲請人列載扶養二名子女,每人每月支出約8,000元,上開金額高 於實務上常見之扶養費用,且二人年齡及教育程度不同,何以每月花費相同?請詳細說明二人各項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供核。 五、請說明該二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其生父張致銘、朱峰毅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並應提供張致銘、朱峰毅二人之年籍資料及說明二人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又二名生父如有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請說明分攤比例及方式。 六、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單親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按期履行最大債權銀行之協商方案尚未毀諾?如是,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另聲請人自陳須向友人借貸才能勉強度日,為何未將該筆民間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並請陳報該友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方式。若聲請人已毀諾,亦請陳報自何時起毀諾未清償? 八、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34,276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34,200元,收入僅足以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九、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