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2號上 訴 人 許展旗 被上訴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 103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南簡字第897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