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陳順發 被上訴人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 103年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新簡字第4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