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