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永福律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0,00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