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賴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Google網上論壇(代表人)、鄭欽竹、優像數位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戴于順、美商華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噗浪股份有限公司、原生火種~~妖獸島傳奇(帳號)、Meow(帳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