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淺井邦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07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