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送達代收人 謝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77,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