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 即原告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4,9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94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