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文峰 謝宗穎 謝淑娟 謝博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繳納上訴費用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