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