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間因103年度 訴字第42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34,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