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5號上訴人即原告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原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