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4,27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8,13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