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87號請求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153,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