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謝憶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億隆水泥製品行李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4年3月31日 │15,800元 │AT0000000 │ │ │ │青 │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