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洪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2年8月1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洪素美 │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永立企業社 │102年10月20日 │145,381元 │EB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