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翔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5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禾順鑫國際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翔翎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4月30日 │70,350元 │BA0000000 │ │ │ │洪嘉林 │行 │ │ │ │ │ │ └──┴─────────┴─────────┴─────────┴───────┴─────────┴────────┴──┘